臺中市選舉委員會第211次委員會議紀錄
|
|||||||||||
一、時間: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星期一)下午3時 二、地點:臺中市政府2樓中正廳 三、主持人:胡主任委員志強
紀錄:劉美華 四、出席人員:賴委員瑞彬 蔡委員大森 林委員敏雄 薛委員秋發 廖委員幸弘
方委員邦良
蔡委員壽男
蕭委員清杰
張委員啟民 五、請假人員:陳委員若慧 六、列席人員:王召集人正喜 涂課長朝宗 沐總幹事桂新 鄭副總幹事乾隆 陳組長麗貞 江組長惠雯 林組長漢文 陳組長哲耀 賴主任素金 蕭主任湘寧 夏課長暹 鄭課長鳳秋 賴課長榮裕 范課長揚俊 施課長教欣 王定邦 朱耿德
石珅地
何金昌
毛偉龍
林惠美
黃馨儀
七、主席致詞:(略) 八、報告事項:(略) 九、審議事項: (一)案由:有關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本市陳報選舉區劃分草案,於中選會選區劃
分專案小組審議過程未被採用,應如何因應,提請討論。 說明: 1.依據中央日報本(95)年4月29日及聯合報5月8日A6版刊載及本會向中 選會查證結果辦理。 2.本選舉區劃分草案,經本會於本(95)年1月23日舉辦公聽會廣徵各界 意見,彙整後於2月21日召開本會第208次委員會議審議,一致決議提報 修正丙案之修正案,函報中選會供選區劃分專案小組研議。 3.中選會選區劃分專案小組自本(95)年3月9日起,分別舉辦公聽會及審 議各縣市所提報之選舉區劃分草案。本市之草案計於4月14日、21日、 28日三次會議審議,本會皆被通知派員列席,審議過程本會代表僅於4 月28日被通知一次進會議場所作補充說明,惟因中選會未發會議記錄, 故是時無法確定本市所提報之草案是否被採行。 4.查選舉區劃分變更案依選罷法第42條第3項、第4項之規定,需經立法 院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行使同意或否決(如附件五),因此, 有關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本市選舉區劃分案,目前尚未定案。 5.中央選舉委員會選舉區劃分小組所採行之版本(如附件六)。 沐總幹事說明: 1.中選會選舉區劃分專案小組審議過程,最後一次會議(95年4月28日)結 束前30分鐘,本人被通知進入會場僅20分鐘簡單詢問說明後,並於會 場外等候,俟中選會口述:臺中市選舉區劃分無問題,本人也親自向 主任委員報告:中選會口述內容 ,結果今天早上5月8日聯合報A6版刊 載內容,本會提案遭中選會專案小組翻案。 2.於4月28日中選會選舉區劃分專案小組召開審議決議本市之草案,本 會未收到本次審議決議案紀錄資料。 3.對於第七屆立委選舉選舉區劃分草案,本會已於1月23日舉辦公聽會 及於2月21日召開第208次委員會議審議,經全體出席委員一致通過贊 成丙案,中選會逕行改變方案,報紙刊登內容與前次中選會召開內容 又不相同,不尊重地方基層公開透明廣納各界人士民意共識,未告知 原因下,竟被否決原案。 4.應該堅持歷經完整規劃、合法程序、公開作業、廣徵各界民意意見, 產生之劃分案,中選會對提案有意見,應讓我們來說明或重新討論, 將請中選會尊重地方權責,並再陳報中選會反應地方民意看法及堅決 共識。 鄭副總幹事說明:中選會選舉區劃分專案小組審議決議案,需經提送中央選舉 委員會議審議,再陳送立法院作最後決議,目前尚未定案, 本會將堅持丙案再函報中選會陳述。 各委員意見發表: 1.蕭委員清杰意見: (1)有關立委選舉選舉區劃分案,本會舉辦公聽會席上參加者大 部份支持丙案及召開委員會議決議案也贊成同意丙案,為整 體考量及人口數平均值,依丙案來劃分較為適宜。 (2)立委選舉選舉區劃分應考量長遠計劃,對本市未來發展趨勢 必受相連,如採用甲案,往後需再重新劃分,已超過選舉區 劃分之原則,應函文中選會反應請按照丙案來劃分辦理。 2.賴委員瑞彬意見: 對於丙案劃分,基於人口數較接近,臺中市立委選舉選區劃 分,應考量地理分布、生活圈、交通狀況、歷史淵源、人口 面積等相關因素,符合需求,經公聽會公開、合法化程序辦 理,將本市立場充分表明,堅持重新再陳報中選會。 3.王召集人正喜意見: 本案已花費人力、物力、時間辦理公聽會及委員會議,是否 派員前往中選會當面溝通,陳述表明本會看法及立場。 4.蔡委員壽男意見: 將本會原提案之劃分案內容與其他方案內容之優劣利弊充分 表列詳細說明並陳述與比較。 決議:立即函文中選會,繼續堅持原提報之劃分案,並爭取時效派專人前往 中選會當面溝通,詳盡說明誠懇客觀向中央表達。 (二)案由:臺中市第十八屆里長選舉候選人登記資格,請審議。(提案單位: 第一組) 說明:候選人登記資格及各項表件業經本會委員到會審查結果其積極資格均 符合規定,消極資格經有關單位查證回覆結果彙整一覽表。 決議:照案通過,並請主辦單位依下列裁示辦理: 1.有關南區長春里候選人梁曼娜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4年度重 選上更(三)字第61號判決,是否判決確定,應儘速函文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查證,如目前仍上訴中,則准予登記,如已判決確定, 則簽呈主任委員核定。 2.西屯區福聯里郭宗誠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刑乙案,應查明其所犯 之罪是否確實為貪污罪,如所查屬犯貪污罪,則不准予登記。 3.有關西屯區何成里候選人巫榮森之陳述意見函,本會應立即函覆, 並附帶影印選舉法規及中選會函釋內容資料辦理。 (三)案由:臺中市第十八屆里長選舉候選人公辦政見發表會各區里舉辦場次、 時間、地點一覽表(如說明), 請審議。(提案單位:第三組) 說明:臺中市第十八屆里長選舉候選人公辦政見發表會場次時間地點一覽表
如下:
決議:本會已擬訂第十八屆里長選舉候選人公辦政見發表實施辦法,已頒布
實施,雖然僅一里(南屯區春安里),仍然辦理。 南屯區選務作業中心施課長說明:有關選舉公報印製完成及送達本中 心,已聯繫廠商定於5月29日前將選 舉公報送達。 (四)案由:臺中市第十八屆里長選舉編印選舉公報要點修正案,請審議。(提案單位: 第三組) 說明:臺中市第十八屆里長選舉編印選舉公報要點經臺灣省選舉委員會95年4月26 日省選一字第0950101312號函同意備查在案,本案因選罷法部份條文已修改 ,原經本會第210次委員會審議通過,請准依臺灣省選舉委員會指示辦理條 文修正(檢附修正後臺中市第十八屆里長選舉編印選舉公報要點)准予備查。 東區選務作業中心鄭課長鳳秋有關核對選舉公報要點部份有 幾點疑慮請主席裁示: 1.臺灣省臺中市第十八屆里長選舉編印選舉公報要點之 附件九第21頁第八項第(一)投票時間及選舉人資格中 文數字表達,根據公文書橫式書寫依數字表達使用原 則,應依阿拉伯數字填寫。 2.附件九第22頁第八項第(三)中第4、點及第5點有關法 條部份有用阿拉伯數字填寫,也有用中文字填寫,是 否應採用統一一種方式表達。 3.附件九第22頁及23頁中有關「新台幣」之「台」字是 否應統一之寫法。 決議:修正通過;
修正內容: 1.附件九第21頁選舉公報標題為「臺灣省臺中市第十八屆○○區○○里里長
選舉選舉公報」 2.數字部均以國字刊登。 3.有關「新台幣」改為「新臺幣」統一以繁體字刊登。 (五) 案由:臺中市第十八屆里長選舉,本市適宜供候選人競選活動之場所地點 ,請審 議。(提案單位:第四組)
說明: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9條第3項規定辦理。 決議:通過。 十、
臨時動議:無。 十一、散
會:下午5時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