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選舉委員會第208次委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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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時間: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星期二)上午10時
二、
地點:臺中市政府2樓中正廳
三、
主持人:胡主任委員志強
紀錄:劉美華 四、 出席人員:林委員敏雄 賴委員瑞彬 方委員邦良 廖委員幸弘 蕭委員清杰
蔡委員大森
陳委員若慧
蔡委員壽男
張委員啟民 五、 列席人員:王召集人正喜 吳副局長啟瑞 沐總幹事桂新 鄭副總幹事乾隆 陳組長麗貞 陳組長哲耀 賴主任素金 蕭主任湘寧 粘副主任榮祥
顏課長俊光
毛偉龍
林惠美
黃馨儀 六、
主席致詞:(略) 七、
報告事項: (一)
監察小組王召集人報告:(略) (二) 鄭副總幹事報告:(略) (三)第一組報告: 1.辦理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臺中市選舉區劃分,其程序如下: (1)擬定公聽會實施計畫,於1月9日召開第207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並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在案。 (2)辦理公聽會,於1月23日經胡主任委員親臨主持完竣,公聽會之
相關資料如後附之會議資料,請參閱。 (3)將公聽會各界發言之內容提報本次(2月21日)委員會審議。 (4)於95年3月底前應以95年1月底戶籍統計人口數為基準,擬具選舉 區劃分草案、理由及選舉區劃分圖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 2.第18屆里長選舉,經台灣省選舉委員會定於95年6月10日舉行投票,依 選罷法規定,村里長選舉由縣市選舉委員會主辦,並得指揮鄉鎮市區 公所辦理,本組之相關業務:例如擬定選務工作進行程序表、設置投開 票所地點、研擬候選人應繳納保證金數額、競選經費最高限額、候選人 登記須知、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投開票作業等業務,目前由各承辦人 員研擬中,將依序提報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3.本次里長選舉,選舉期間經臺灣省選舉委員會規定各縣市選舉委員會為 2個半月,起迄日期定於95年4月1日起至6月15日止;於此選舉期間,各 區均成立選務作業中心辦理里長選舉相關業務。 4.依中央選委會之規定辦理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訓儲講習,以提高投開票所 工作人員素質,並皆能熟悉各項投開票作業,使選務工作能順利圓滿完
成。 (四)第四組報告: 有關第17屆里長選舉候選人黃洲堯暨其助選員藍漾等散發未具名宣傳 品乙案,經94年12月5日第206次委員會議決議裁罰新臺幣262萬元整 ,本會於94年12月9日以中市選四字第0942350526號處分書通知受處 分人黃洲堯在案。受處分人黃洲堯於95年1月4日向本會陳遞訴願書, 本會於95年1月13日以中市選四字第0952350012號函轉中央選舉委員會
辦理中。 八、 審議事項: (一) 案由: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臺中市選舉區如何劃分?提請討論。
說明: 1. 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之「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直轄市縣市 選舉區劃分原則」及中央選舉委員會94年8月16日中選一字第
0943100196號函辦理。 2.依上項規定,臺閩地區暫以94年7月底人口數計算,人口數達 305,074人以上之縣市應於95年2月底前辦理選舉區劃分公聽會,
並於95年3月底前將研擬劃分草案及理由,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 3. 本市之公聽會業經胡主任委員於95年1月23日親臨主持完竣,會
議紀錄彙整如後(附件一、會議紀錄;附件二、意見彙整表)。 4. 依中央選舉委員會95年1月26日中選一字第0953100022號函規 定: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區劃分,各縣市選舉委員會所研擬函 報中央選舉委員會之草案,以函報一案為原則,至多得兩案併
陳,兩案併陳者應排列優先順序(甲案優先、乙案其次)。
決議:採取修正丙案之修正案,其內容:第三選舉區行政範圍為東區、北屯 區全部,其北區11里改為7里(建成里、建德里、錦洲里、錦村里、金 華里、錦祥里、金龍里),北區4里(新北里、新興里、樂英里、錦平 里)移撥至第一選舉區,第一選舉區行政範圍為北區29里及中區、西區 、南區全部,第二選舉區行政範圍為西屯區、南屯區全部。
(二) 案由:臺中市第十八屆里長選舉,里長參選人應繳納之保證金數額,請
審議。 說明: 1.本案之保證金數額前經臺灣省選舉委員會於95年1月2日省選一字第 09501500001號函建議各縣市均訂為新台幣3萬元,但各縣市選舉委員 會仍得依權責自行調整,訂定適當之金額。 2.本會於95年1月9日召開之第207次委員會議張總幹事國輝建議由各區公 所調查現任里長對於本案應繳納保證金數額之意見,經各區調查回覆結
果,整理如附件三之彙整表。
決議:第十八屆里長選舉參選人應繳納保證金數額訂為新台幣3萬元整。 九、
臨時動議:無。 十、
散會:上午十一時五十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