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選舉委員會第202次委員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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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間: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星期四)上午9時30分 二、地點:臺中市政府2樓中正廳 三、主持人:張啟民代理 紀錄:劉美華 四、出席人員:蕭清杰 陳若慧 薛秋發 蔡大森 賴瑞彬 廖幸弘 林敏雄 蔡壽男 五、列席人員:王正喜 吳啟瑞 林麗芬 鄭乾隆 陳麗貞 江惠雯 陳哲耀 賴素金 蔡勝墉 毛偉龍 黃馨儀 林惠美 邱秀英 王定邦 夏暹 石坤地 鄭鳳秋 洪靖欽 陳清山 賴榮裕 鄭郁鄉 范陽俊 程公順 白進丁
六主席致詞: (略) 七、報告事項 :(略) 八、審議事項:
說明:依據選舉罷免法第57條第1項、第2項及施行細則第56條第1項、第2項 規定辦理。 決議:如各投(開)票所設置地點變更,請於94年9月30日前送達本會彙整, 並授權主任委員核定。 (二)案由:臺中市第15屆市長暨第16屆市議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配置原 則草案(如附件二),請審議。 決議:通過。 (三)案由:臺中市第15屆市長暨第16屆市議員選舉,本會委員督導辦理選務責任 區劃分表草案(如附件三),請審議。 決議:通過。 (四)案由:臺中市第15屆市長暨第16屆市議員選舉,本會委員到會初審候選人登 記表件日程表草案(如附件四),請審議。 說明:候選人登記表件,若每日安排委員到會初審,即可將初審結果於開會 時提出討論,以縮短開會審查時間。 決議:修正通過。修正內容:輪值委員互調10月1日(星期六)為薛秋發委員 ,10月2日(星期日)為陳若慧委員。 (五)案由:臺中市第15屆市長暨第16屆市議員選舉候選人登記須知(草案),請 審議。 決議:通過。 (六)案由:有關第17屆里長選舉候選人江珹光94年7月8日陳情書略以:第17屆里 長選舉候選人黃洲堯暨其助選員藍漾等散發不具名黑函,共同意圖使 候選人江珹光不當選,已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確定(如 附件六) P.56~83,應再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7條第1項規定處以新臺幣1萬 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乙案,提請討論(提案單位:第4組)。 說明: 一、本案前經告發人於93年10月13日向本會告發在案(如附件七),並 經本會於94年7月21日召開之監察小組第170次委員會議決議:依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訴字第64號之確定判決所示,被告確有 印發未具名之文宣17份,有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1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宜依同法第97條第1項處罰,謹提報委員會裁定。 二、另依中央選舉委員會72年10月15日72中選法字第8020號函、75年12月 30日中選法字第18361號函及86年7月24日86中選法字第71790號函釋 略以:關於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1條第1項「印發」之行為, 其處罰應「以張計罰」。 三、本案是否再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六節(第36條至第43條,如附件八 )及第二章第二節(第102條,如附件九),通知相關人或第三者 陳 述意見或提供證據,提請委員會議討論。 決議:請監察小組委員依行政程序法,調查確定後,再予以裁罰。 九、臨時動議:無。 十、散會:中午12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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