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選舉委員會第213次委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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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間: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星期三)下午4時30分 二、地點:臺中市政府2樓中正廳
三、主持人:蕭委員清杰
紀錄:劉美華 四、出席人員:賴委員瑞彬、 蔡委員大森、 林委員敏雄、 薛委員秋發、 廖委員幸弘、 方委員邦良、 張委員啟民、 陳委員若慧 五、列席人員:?騣猁矕穢v 、沐總幹事桂新、 鄭副總幹事乾隆、陳組長哲耀、 賴主任素金、 毛組員偉龍、 黃組員馨儀 六、請
假:蔡委員壽男 六、主席致詞:(略) 七、報告事項:(略) 八、審議事項:
說明: (一) 本市第18屆里長選舉投票日當日(95年6月10日),東區第43號投開票所 選舉人馬廣傑及北屯區第450號投開票所選舉人吳連發撕毀領得之選舉票 二案,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在案。惟依公職 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7條第3項規定: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 ,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
下罰鍰。 (二) 查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5款規定: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 足以確認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相對人(受處分之當事人)陳述意見之 機會。本二案既已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事實,本會即據以逕 行召開監察小組委員會議討論。 (三) 本會經於95年9月14日(星期四)下午4時30分召開監察小組委員會議決議 ,建議本二案各處新臺幣五千元罰鍰,並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 調本二案之卷證,提報本會委員會議裁罰。
決議:通過,依照監察小組第179次委員會議決議,本二案各處新台幣五千元罰鍰。 九、臨時動議: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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