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選舉委員會第221次委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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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間:96年10月9日(星期二)下午4時30分 二、地點:臺中市政府2樓中正廳 三、主席:蕭委員家旗代理
紀錄:顏妃真 四、出席人員:蕭家旗 蕭清杰 林敏雄 方邦良 洪榮章 廖幸弘 薛秋發 蔡壽男 賴瑞彬 孫若怡 列席人員:王正喜 張世淐 沐桂新 鄭乾隆 陳麗貞 陳哲耀 賴素金 顏俊光 謝淑宜 毛偉龍 林惠美 黃馨儀 五、主席致詞:(略) 六、報告事項 七、審議事項 (一) 案由:臺中市南區長春里第18屆里長補選當選人名單,請審議。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 決議:照案通過。 (二)
案由:臺中市南區長春里第18屆里長補選,候選人所繳納保證金 處理方式一覽表,請審議。(提案單位:第一 說明: 1.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8條第3項第2款規定辦理。 2.保證金應於公告當選人名單後10日內發還﹝即本(96)年10 月22日前﹞,未當選之候選人,其得票數不足該選舉區應選 出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10%者,不予發還。 辦法:本案經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函文南區選務作業中心,於規
定日期前通知候選人領取。 決議:照案通過。 (三) 案由:臺中市南區長春里第18屆里長補選,應否補貼候選人競選經
費核算明細一覽表,請審議。(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 1.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之5第1項、第3項、第5項及
施行細則第42條之6規定辦理。
2. 候選人得票數達該選舉區當選票數1/3以上者,應補貼其競 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30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該選 舉區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限額(新臺幣97,000元整)。於當 選人名單公告次日起20日內﹝即本(96)年11月1日前﹞通知
候選人領取。 辦法:本案經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函文南區選務作業中心,於
規定日期前通知候選人領取。 決議:照案通過。 八、臨時動議:無 九、散會:下午5時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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