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選舉委員會簡介
一、機關名稱、層級、隸屬關係
依據「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一條「中央選 舉委員會為辦理選舉業務,於直轄市、縣(市)各設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本會係按前開規定設立之組織,隸屬於中央選舉委員會,受中央選舉委員會之指揮監督,為行政院之三級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為行政院之二級機關)。
二、機關沿革、設立目的及法定職掌
(一)機關沿革
本會為辦理選舉業務,依據「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99 年2月11日發布)及中央選舉委員會98年5月20日中選人字第
0983700151號函,於99年3月2日將「臺中市選舉委員會」及「臺中縣選舉委員會」兩會(原為縣市選舉委員會)合併改制成立「臺中市選舉 委員會」(直轄市選舉委員會)。
(二)設立目的
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設立之目的係為獨立超然
於行政機關之外,以期不受政治因素之影響,客觀公正辦理選舉業務。
(三)法定職掌
1.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直轄市長、 縣(市)長選舉、罷免、全國性公民投票及監察事務之辦理。
2.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罷免、地方性公民投票事務之計畫、辦理、指揮監督及監察事務。
3.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區劃分之規劃辦理。
4.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有關公告之發布。
5.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候選人資格、選舉、罷免、 地方性公民投票結果之審定及當選證書之製發。
6.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罷免事務、地方性公民投票進行程序表之訂
定與選舉、罷免宣導之策劃、辦理及協調。
7.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
8.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
9.開票統計作業規劃及資訊業務之處理。
10.其他有關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項。
三、組織架構圖
四、人力配置情形
本會整體人力情形為副總幹事 1 人、秘書 1 人、組長 2 人、專員 2 人、課員 4 人、辦事員 3 人、書記 1 人、技工 1 人、工友 2 人、駕駛 1人,總計
1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