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何人可以申請設置全國性公民投票辦事處及辦事人員?
A:提案人之領銜人、支持意見之代表人或反對意見之代表人。(公民投票法《下稱公投法》第20條第1項及全國性公民投票辦事處及辦事人員設置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條)
Q.何時可進行申請設置全國性公民投票辦事處及辦事人員?
A:公民投票案成立公告後。(公投法第20條第1項)
Q.如何申請設置全國性公民投票辦事處及辦事人員?
A:
1.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公民投票案成立公告後,須檢具(1)設立辦事處登記書(2)辦事人員名冊及電子檔一份及(3)辦事人員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向本會提出申請。
2.支持或反對意見之代表人如未申請經費募集許可者,除須檢具(1)設立辦事處登記書(2)辦事人員名冊及電子檔一份及(3)辦事人員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另應提出(4)聯名成員名冊。(公投法第20條第1項及本辦法第7條) 向本會提出申請。
Q.何謂「聯名成員名冊」?
A:為確保申請設置全國性公民投票辦事處及人員者,確具支持或反對公投案之真意,故申請者須檢具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零點五(即約966人)以上聯名成員簽名的名冊,以示慎重。
Q.未經許可即進行設置全國性公民投票辦事處及辦事人員有無違反相關規定?
A:於全國性公民投票宣告成立後,基於支持或反對該公投案所為之設置全國性公民投票辦事處及辦事人員行為應受公投法及本辦法之規範,未經許可設置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公投法第45條第7項)
Q. 申請設置全國性公民投票辦事處及人員申請書及相關表件如何取得?
A:申請設置全國性公民投票辦事處及人員申請書及相關表件可至本會網站首頁之「全國性公民投票專區」(https://www.cec.gov.tw/referendum/cms/rdownload)項下下載專區自行下載使用並填寫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