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選舉委員會28日表示,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於資格審定後,如經發現候選人資格不合規定,縣選委會得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辦理撤銷候選人登記或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縣選委會指出,候選人名單公告後,若經發現候選人在公告前或投票前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列情事之一者,投票前得由縣選委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當選後得由選委會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一、候選人資格不合第24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
二、有第26條或第27條第1項、第3項之情事。
三、依第92條第1項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另外,縣選委會呼籲民眾杜絕賄選、發揮檢舉不法功能,全民反賄選,同心協力打擊賄選,讓賄選買票技倆無法得逞,創造乾淨選舉環境,檢舉賄選免費專線電話:0800-024-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