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澎湖縣選舉委員會第一六五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一、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星期四)下午十五時正。
二、地點:本會二樓會議室。
三、主席:鄭代理主任委員長芳 紀錄:林?文
四、出列席單位及人員:(如簽到簿)
五、主持人致詞:(略)
六、宣讀上次委員會議紀錄及決議案執行情形:(如書面資料)
會議紀錄(確定)
決議案執行情形(備查)
七、業務報告:(如書面資料)
八、討論提案
第一案:
案由:擬具「澎湖縣投票所配置圖例」(草案)乙種,提請 審議。
討論提案第一案討論內容:
廖委員明輝:
1、公務人員應有遵守服務法的精神,本案應依中央頒佈規定方式辦理。
2、基於投開票所人員配置及空間限制,以中央規定模式較為適宜。基於兩項投票一併辦理,請加強投票所工作人員講習。
王委員協力:
1、臨時通知召開委員會,時間倉促,到底原因何在。
2、主辦單位說明投開票所配置圖之優缺點,本席持相反意見。
3、公務人員應貫徹命令,中選會公佈的方式,本會應依規定執行。
4、本席建議本案保留不予審議。
5、各鄉市選務作業中心兼職人員名單,希望發給委員各一份,以備參考。
林委員煥發:
1、據了解目前省選委會尚於向中央選委會徵詢當中,本會實不宜作急先峰。
2、本席曾徵詢過民意,一般民眾均表示一次領票較為方便。
3、投開票所空間有限,如佈置分開領投票,恐造成擁擠混亂。
林委員中國:
分開投領選票較為容易管理,並減少不必要的問題發生,本席認為分開投領選票方式較為適當。
洪委員瑞全:
1、本席原不知今日召開委員會,因有點私事返澎,由委員同仁告知,方來與會,請主辦單位以後加強聯繫。
2、這次總統、副總統選舉公投合併舉辦,中央既有公佈版本,應請依照中央選委會規定辦理。
黃委員國佐:
1、就中央層級人員最近發言所引用的詞令情形來看,能接受本會的建議,採用分開領票投開票所佈置方式,幾乎是不可能的事。
2、民主國家應展現民主機制,各項意見應由下而上,不應無視於下級的意見而一味堅持主張要下級遵行。
3、本席贊成本會提案。
主持人:
鄭代理主任委員:對於本案各位委員表達了很多寶貴的意見,首先向各位委員說明,本次委員會係依據中央選委會二月十三日來函,訂定大選合併並公投選舉,投開票所設置規定與工作人員實務順利推行有相當大的差異,故臨時召集各位委員共同研究,討論可行方案,建議中央選委會參考,以維本次大選順利完成任務。
長芳從事選務工作已有二十幾年,對於選務法令及對各種可能發生的事務充分的了解,對於這一次總統大選合併公投以及中央所規定的投開票所佈置規定我們認為應有檢討調整的必要,因為一種選舉一種名冊最單純,兩種選舉二種名冊就比較複雜,何況這次三張選票,如果投開票所設置一處領票區容易發生混亂,監察員監視困難,若徜因為我們的設置欠週詳而造成選務上的問題或讓選舉人將選票攜出場外,那將會造成很大的問題,不單是選舉人違反公投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伍仟元以下罰金,同時本會二十幾年來所一直維持的公正、公平、公開的信譽亦將毀於一旦。有鑒於此,本會才擬定分開領投票的佈置案(如附件),邀請各位委員來共同研究,期使此次選務能順利完成。
決議:依照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辦理。
第二案:
案由:擬具「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暨全國性公民投票縣計票中心聯繫作業要點」(草案)乙種,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第三案:
案由:請追認准予本會一六四次委員會會議所通過「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澎湖縣選舉委員會印製、分發保管選舉票作業實施要點」表件─附件一更正乙案,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第四案:
案由:為增加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含公投),本縣各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員額設置案,請審議。
決議:
一、為使各投開票所作業順利推行,請於預算員額內充分聘派。
二、通過。
九、臨時動議:(無)
十、主席結論:有關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疑義,請四組具函請示中央選委會後依規辦理。
十一、散會:下午十七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