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3月1日民眾檢舉第10屆立法委員南投縣第2選舉區缺額補選,候選人違反選罷法規定張貼競選文宣案件及今日3月2日媒體報導亦有候選人競選文宣布條內容疑有違反公職選罷法規定,本會均已秉持公正原則依法處理,並函送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依規定處理。
依公職選罷法第52條第1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罷免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其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載明法人或團體之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宣傳品之張貼,以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政黨辦公處、罷免辦事處及宣傳車輛為限。」,前述民眾檢舉及媒體報導違規案件,均經本會監察小組認定違反選罷法第52條第1項規定,且已依該法條第5項規定,分別於3月1日及3月2日函送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依規定處理。
本會辦理前開立法委員缺額補選,業秉持公正之立場,依公職選罷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