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利身心障礙選舉人行使投票權,選舉委員會特提供下列協助措施:
一、錄製有聲選舉公報
為便利視障選舉人了解候選人政見,供行使選舉權參考,特錄製有聲公報CD及錄音帶(國、台、客語)提供使用。
二、設置無障礙設施
投票所入口處,如不便於身體障礙選舉人進出,應鋪設簡易無障礙設施。乘坐輪椅選舉人,進入投票所時,工作人員應主動
予以協助,並洽商其他在場選舉人,禮讓其優先投票。
三、設置身心障礙圈票處遮屏
投票所設置適合乘坐輪椅選舉人使用之圈票處遮屏,以方便其投票。
四、設置盲胞投票輔助器
盲胞選舉人至投票所投票時,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應向該盲胞說明投票所備有盲胞投票輔助器,並說明其使用方法,輔助盲胞
自行圈蓋選舉票。
五、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盲胞如不擬使用投票輔助器投票,仍可由盲胞之陪同家屬,依據盲胞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其無陪同家屬在場者,亦
得依其請求,由投票所管理員及監察員各1人,依據其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身心障礙選舉人如發現投票所未提供上列協助措施時,可向本會或當地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反映。
更新日期:Nov 14,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