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選舉委員會第123次監察小組委員會議紀錄
一、時間:100年8月16日上午11時0分
二、地點:本會會議室
三、出席:何委員治郎、周委員鵲媛、張委員英一。
五、列席:陳總幹事瑞慶、陳副總幹事錫梧、梁景聰、劉季川。
六、主席:張召集人慶銳 紀錄:蕭素香
七、主席致詞:
各位委員先進、各位同仁,大家好,感謝大家參加本次會議,今天要討論南投縣第16屆集集鎮長補選、南投縣第19屆國姓鄉長福村村長補選、南投縣第19屆南投市鳳山里里長補選監察工作事宜,三種補選投票日同在一天舉行,由我們四位常任委員依選舉監察工作進行程序表執行監察工作,希望此次選舉能和往常一樣順利。
八、 報告事項:
(一)「南投縣第16屆集集鎮長補選」候選人登記日期自100年8月1日起至8月5日止計5日,於集集鎮公所受理登記,辦妥登記者計陳榮森等3人,登記時間截止時由本會張召集人按時到場監察,順利完成登記作業。
(二)「南投縣第19屆國姓鄉長福村村長補選 」候選人登記日期自100年8月3日起至8月5日止計3日,於國姓鄉公所受理登記,辦妥登記者計陳俞萱等2人,登記時間截止時由本會何委員按時到場監察,順利完成登記作業。
(三)「南投縣第19屆南投市鳳山里里長補選」候選人登記日期自100年8月15日起至8月17日止計3日,於南投市公所受理登記,登記時間截止時請本會張召集人按時到場監察,俾順利完成登記作業。
(四)本次補選選舉投票日監察工作,敬請各監察小組委員,於投票日(100年9月17日)當日依責任區提早進駐公所及會同公所人員巡視各投開票所,並請儘量駐守公所以利處理急要事件,競選活動期間及投票日當日如有違法違規案件,請務必結合當地警察單位派員會同處理,必要時會同檢察單位依法處理。
(五)此次補選選舉競選活動期間(集集鎮自100年9月7日起至100年9月16日止,國姓鄉長福村、南投市鳳山里自100年9月12日至9月16日止,每日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遇有違法違規案件,請先電話與本會聯繫,必要時請示召集人後,再依「選務人員違法通知書」「競選活動違法勸止書」、「競選活動違法制止書」、「競選活動違法經口頭(書面)勸止並經制止不聽制止書」等程序處理。
(六)候選人政見稿,業經張召集人初審在案,初審結果如後政見審查表,提請本監察小組委員會議再行審查。
(七)本次選舉候選人設立競選辦事處審查案,補充說明:
本案依據各公所選務作業中心勘查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合格後並經本會複查,提送監察小組委員會議審查。
(八)本次選舉投開票所監察員(含主任監察員)資格審查及遴選案,補充說明:
1. 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00年3月2日以中選法字第10035500641號令修正「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第三條有選舉權而無公職選罷法第二十六條各款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擔任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但候選人、候選人之配偶、直系親屬、年滿七十二歲或健康情形顯不足以執行監察職務者,不得擔任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
2.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9條第4項規定:政黨得就其所推薦之監察員,指定投票所、開票所,執行投票、開票監察工作。但投、開票所監察員不得全屬同一政黨推薦。
3. 本次選舉集集鎮共設12處投開票所、國姓鄉長福村設1處投開票所、南投市鳳山里設1處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9條規定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由各選務作業中心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依規定監察員由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由其所屬政黨推薦如指定之監察員超過該投票所、開票所規定名額(本次補選每一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編列員額二人。),以抽籤定之。集集鎮長補選及國姓鄉長福村補選候選人推薦監察員均無超額,無需辦理抽籤,選務作業中心亦將依規擇期舉辦講習,未參加講習者不予派充。
(九)有關選舉文宣品、紀念品價格新臺幣30元之統一標準乙案,參閱法務部100年5月6日法檢字第1000011671號函示: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此為投票行賄罪之規定,換言之,只要行為人有以賄賂或任何不正利益作為對價,與有投票權人交換投票權行使之事實,即可能構成賄選罪。參照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893號判例要旨所示:「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是以個案中選舉文宣品、紀念品價格30元以內,究以市價或產品製造成本或大盤商或超商進貨價格或由其他價格計算,仍應由承辦檢察官及法官,依個案事實審酌判斷。
(十)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7條第3項規定所稱「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之適用疑義一案,參閱100年8月8日中選法字第1000022921號釋示函: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7條第3項規定:「當選人因第120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係指經判決當選無效之當選人不得申請登記為其所遺職缺之補選候選人而言,如非原職缺之當選人自非上開規定之所限。
(十一)有關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於網站噗浪(plurk)聊天室張貼競、助選言論,是否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2款規定一案,參閱中選會函覆高雄市選委會100年8月11日中選法字第1000022942號說明二、三「二、查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時,前有民眾向本會檢舉PTT實業坊BBS站上使用者於投票當日在網站聊天室發表言論,涉有違反本法旨揭規定,案經本會第381次委員會議決議:本案非屬投票日從事助選活動,不予處罰在案。本會編印之講習資料乃將該個案事實舉以為例,以其並非解釋性規定或裁量基準,雖得作為裁罰之參考,礙難作通案之適用,乃屬當然。
三、本案既非法條之疑義,而屬事實之認定問題,是以仍應由貴會本於職權調查相關事證後,依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9條規定,提請監察小組會議議決後,陳報貴會委員會議審議。另本案發生於99年11月27日,而其裁處權時效應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第2項規定,故尚未罹於3年之裁處權時效而消滅。」
九、討論事項:
(一) 案由:擬定「南投縣第16屆集集鎮長補選監察工作程序表」,提請討論。 說明:依據「南投縣第16屆集集鎮長補選工作進行程序表」辦理。
辦法:通過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
(二) 案由:擬定「南投縣第16屆集集鎮長補選監察工作程序摘要表」,提請討
論。
說明:為使監察小組委員便於掌握時程及利於執行監察職務,特依監察工作程序表摘要重點提示。
決議:照案通過。
(三) 案由:擬定「南投縣第19屆國姓鄉長福村村長補選監察工作程序表」,提
請討論。
說明:依據「南投縣第19屆國姓鄉長福村村長補選工作進行程序表」辦理。
辦法:通過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
(四) 案由:擬定「南投縣第19屆國姓鄉長福村村長補選監察工作程序摘要表」
,提請討論。
說明:為使監察小組委員便於掌握時程及利於執行監察職務,特依監察工作程序表摘要重點提示。
決議:照案通過。
(五) 案由:擬定「南投縣第19屆南投市鳳山里里長補選監察工作程序表」,提
請討論。
說明:依據「南投縣第19屆南投市鳳山里里長補選工作進行程序表」辦理。
辦法:通過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
(六) 案由:擬定「南投縣第19屆南投市鳳山里里長補選監察工作
程序摘要表」,提請討論。
說明:為使監察小組委員便於掌握時程及利於執行監察職務,特依監察工作程序表摘要重點提示。
決議:照案通過。
(七) 案由:擬訂「南投縣第16屆集集鎮長補選」、「南投縣第19屆國姓鄉長福
村村長補選 」、「南投縣第19屆南投市鳳山里里長補選」,候選人及政黨競選活動須知(草案)」,提請討論。
說明:1.審查通過後,提報委員會審議。
2.委員會議通過後,函請各公所選務作業中心轉發候選人及政黨查照辦理。
決議:照案通過。
(八) 案由:南投縣第16屆集集鎮長補選陳榮森等3人政見稿、南投縣第19屆
國姓鄉長福村村長補選候選人陳俞萱等2人政見稿,提請討論。
說明:政見內容業經張召集人初核完畢。
辦法:審查通過後提報委員會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九) 案由:南投縣第16屆集集鎮長補選選候選人陳榮森等3人競選辦事處、南
投縣第19屆國姓鄉長福村村長補選候選人陳俞萱等2人競選辦事處,提請討論。
說明:陳榮森等3人競選辦事處業經集集鎮公所查證並經本會複查、陳俞萱等2人申請設置競選辦事處業經國姓鄉公所查證並經本會複查,初審結果均符合選舉罷免法第44條之規定。
決議:照案通過。
(十) 案由:「南投縣第16屆集集鎮長補選」主任監察員12名,監察員由陳榮森
推薦8名,嚴鴻邦推薦8名,餘由選務作業中心推薦8名,監察員共
計 24 名,「南投縣第19屆國姓鄉長福村村長補選」主任監察員1名
,監察員由陳俞萱推薦1名,陳素菊推薦1名,監察員共計 2 名,提請討論。
說明:檢附統計表
決議:照案通過。
(十一)案由:「南投縣第19屆南投市鳳山里里長補選」候選人所提政見稿、競選辦事處、候選人或政黨推薦投開票所監察員審查工作,擬授權由張召集人審查並提報本會委員會議審議。
說明:因「南投縣第19屆南投市鳳山里里長補選」登記截止日為8月17日,為爭取時效擬授權由張召集人審查並提報本會委員會議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十二)案由:「南投縣第16屆集集鎮長補選」、「南投縣第19屆國姓鄉長福村村長補選 」、「南投縣第19屆南投市鳳山里里長補選」製印選舉票,擬定100年 9 月15日辦理,請本會監察小組委員到埸監察。
說明:依據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七條辦理。
決議:擬定100年 9 月15日各選務作業心辦理印製選舉票到埸監察,集集鎮請張召集人、南投市請周委員鵲媛、國姓鄉請張委員英一,印製時間及地點俟各公所確定後,另行通知。
(十三)案由:擬定「南投縣第16屆集集鎮長補選」、「南投縣第19屆國姓鄉長福村村長補選 」、「南投縣第19屆南投市鳳山里里長補選」投開票日,本會監察小組委員責任區分配表」,提請審議案。
說明:一、檢附責任區分配表乙份,供請討論。
二、通過後,行文集集鎮、國姓鄉、南投市選務作業中心及相關單位。
決議:照案通過。
十、臨時動議:候選人抽籤集集鎮長補選定於集集鎮選務作業中心舉行,請張召集人到場監察,國姓鄉長福村村長補選定於國姓鄉選務作業中心舉行,請張委員英一到場監察,南投市鳳山里里長補選定於南投市選務作業中心舉行,請周委員鵲媛到場監察。
十一、交換意見:
十二、散 會:
更新日期:Aug 18,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