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選舉委員會第125次監察小組委員會議紀錄
一、時間:100年12月5日上午10時30分
二、地點:本會會議室
三、出席:張委員英一、何委員治郎、周委員鵲媛、簡委員端端、蔡委員樹枝、石委員憲奇、劉委員坤煌、劉委員迺倉、高委員訓典、陳委員權閔、李委員明華、洪委員智捷、黃委員炳松、張委員錦賢、張委員朝源、王委員汶富、陳委員祈成、松委員秋明。
四、列席:陳副總幹事錫梧、梁組長景聰、劉組長季川、李主任淑媛。
五、主席:張召集人慶銳 紀錄:蕭素香
六、主席致詞:
各委員大家早,我們下一任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馬上開始,今天煩請各位來到這裏,就是要來討論有關這次全國性的二合一選舉執行監察任務,我們不能有一點閃失,有關引用法條,因沒有多大改變,各位都能駕輕就熟,但是要注意這次選舉適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二種法規,如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61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65條規定有關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情事,二種法條處罰不一樣,前者是屬於刑法,後者屬於違反行政法,但是中央選舉委員會明文函示要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我們要權衡輕重審慎處理之,希望這一次選舉工作能順利,大家都能順心如意。
張委員英一補充報告:
關於手機攜入投票所內的問題有點補充,子曰:「不教而殺謂之虐....」這句話的白話解釋就是:平常你不去教化人來預防犯罪,等到真的出事情(犯錯)以後就馬上給予處罰或判刑這就叫做"虐",建議投票所明顯處張貼警告標示,讓選民知道,手機攜入投票所內是違法的。
七、報告事項:
(一) 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43 條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5 條規定略於: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候選人宣傳。
二、為候選人站台或亮相造勢。
三、召開記者會或接受媒體採訪時為候選人宣傳。
四、印發、張貼宣傳品為候選人宣傳。
五、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為候選人宣傳。
六、利用大眾傳播媒體為候選人宣傳。
七、參與候選人遊行、拜票、募款活動。
違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 「第13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登記日期自100年11月21日起至11月25日止計5日,於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登記,辦妥登記者計馬英九及吳敦義、蔡英文及蘇嘉全、宋楚瑜及林瑞雄等3組候選人,順利完成登記作業。
(三) 「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登記日期自100年11月21日起至11月25日止計5日,於本會受理登記,辦妥登記者計賴燕雪、張國鑫、林明溱、王永慶、孔文吉、瓦歷斯‧貝林、馬文君、何國隆等8人,登記時間截止時由本會張召集人按時到場監察,順利完成登記作業。
(四) 本次選舉候選人設立競選辦事處審查案,補充說明:
「第13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依中央選舉委員100年11月24日中選法字第1003550290號函查明轄區內是否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2條第一項規定情事,本會查覆均符合規定。
「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經本會先行實地勘查後,提送監察小組委員會議審查。
(五) 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四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由各組候選人,於每一投票所、開票所推薦監察員一人,送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審查合格後派充之。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由其所屬政黨推薦,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者,以一政黨計,並由政黨推薦書所填順序首位之政黨負責處理推薦事宜。略於∙∙∙∙∙
總統、副總統與立法委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依第一項規定推薦監察員。
本次選舉經本會公告投開票所數有432所,各組候選人,於每一投票所、開票所推薦監察員一人。
投開票所監察員(含主任監察員)資格審查及遴選案,補充說明:
1.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00年3月2日以中選法字第10035500641號令修正
「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第三條有選舉權而無公職選罷法
第二十六條各款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擔任投票所、
開票所監察員。但候選人、候選人之配偶、直系親屬、年滿七十二歲或
健康情形顯不足以執行監察職務者,不得擔任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
2.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9條第4項規定:政黨得就其所推薦之監察
員,指定投票所、開票所,執行投票、開票監察工作。但投、開票所監
察員不得全屬同一政黨推薦,選務作業中心亦將依規擇期舉辦講習,未參加講習者不予派充。
(六) 「第13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競選活動期間自100年12月17日起至101年1月13日止,共28日,每日上午7時起自下午10時止。
「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自101年1月4日起至101年1月13日止,共10日,每日上午7時起自下午10時止。),這段期間,本會均派第四組人員值勤,遇有違法違規案件,請先電話與本會聯繫,必要時請示召集人後,再依「選務人員違法通知書」「競選活動違法勸止書」、「競選活動違法制止書」、「競選活動違法經口頭(書面)勸止並經制止不聽制止書」等程序處理。
(七) 「第13任總統副總統與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同一天舉行,監察工作,敬請各監察小組委員,於投票日(101年1月14日)當日依責任區提早進駐公所及會同公所人員巡視各投開票所,並請儘量駐守公所以利處理急要事件,競選活動期間及投票日當日如有違法違規案件,請務必結合當地警察單位派員會同處理,必要時會同檢察單位依法處理。
(八) 選舉文宣品、紀念品價格新臺幣(下同)30元之統一標準,依據法務部100年05月06日法檢字第1000011671號函釋:『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此為投票行賄罪之規定,換言之,只要行為人有以賄賂或任何不正利益作為對價,與有投票權人交換投票權行使之事實,即可能構成賄選罪。參照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893號判例要旨所示:「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是以個案中選舉文宣品、紀念品價格30元以內,究以市價或產品製造成本或大盤商或超商進貨價格或由其他價格計算,仍應由承辦檢察官及法官,依個案事實審酌判斷。
八、討論事項: 。
(一)案由:擬定「第13任總統副總統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監察工作程序摘要表」,提請討論。(附件一)
說明:為使監察小組委員便於掌握時程及利於執行監察職務。
辦法:通過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
(二)案由:擬訂「第13任總統副總統及南投縣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及政黨競選活動須知(草案)」,提請討論。(附件二)
說明:審查通過後,提報委員會審議,並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後,函各推薦政黨及候選人查照。
決議:照案通過。
(三)案由:南投縣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賴燕雪等8人政見稿,提請討論。(附件三)
說明:政見內容業經張召集人初核完畢。
辦法:審查通過後提報委員會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案由:南投縣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賴燕雪等8人競選辦事處,提請討論。(附件四)
說明:經本會勘查,初審結果均符合選舉罷免法第44條之規定。
辦法:審查通過後提報委員會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案由:「第13任總統副總統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主任監察員432名
,監察員1296名,敘如說明,提請討論。
說明:1.主任監察員432名,依公職選舉罷免法第59條請公所選務作業中心推薦。
2.監察員部份經本會初審結果中國國民黨推薦432名,全部通過,民主進步黨推薦監察員418名,其中1名劉東利超齡剔除,通過417名,宋楚瑜、林瑞雄先生一組推薦81名,其中2名陳庚寅、黃喜男超齡剔除,通過79名,檢附統計表(附件五)
3.各政黨及候選人推薦監察員不足額368名由各選務作業中心依規核審遴聘,並請通知監察員參加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
決議:照案通過。
(六) 案由:「第13任總統副總統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製印選舉票,擬定101年1月9、10日辦理,請本會監察小組委員到埸監察。
說明:依據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七條辦理。
決議:俟選票發包完成,暫定由張召集人慶銳、何委員治郎、周委員鵲媛、李委員明華分配執行監察工作。
(七) 案由:擬定「第13任總統副總統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及投開票日,本會監察小組委員責任區分配表」,提請審議案。(附件六)
說明:一、檢附責任區分配表乙份,供請討論。
二、通過後,行文各鄉鎮市公所選務作業中心及相關單位。
決議:照案通過。
九、臨時動議:
十、交換意見:周委員請問召集人:我和簡端端委員經常參加本縣婦聯會活動,是否構成幫人助選行為。
張召集人回答:如果坐在台上,或是與候選人合照或穿上候選人背心,就是幫人助選行為,如果是坐在台下觀看,本身就是在執行監察職務,身分不一樣。
十一、散 會:
更新日期:Dec 9,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