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選舉委員會第127次監察小組委員會議紀錄
一、時間:101年5月22日上午10時30分
二、地點:本會會議室
三、出席:張委員英一、周委員鵲媛
四、列席:陳副總幹事錫梧、梁組長景聰、劉組長季川。
五、主席:張召集人慶銳 紀錄:蕭素香
六、主席致詞:略
七、 報告事項:
(一)「南投縣第19屆魚池鄉新城村村長補選」候選人登記日期自101年5月7日起至5月9日止計3日,於魚池鄉公所受理登記,辦妥登記者計沈華儷等2人,登記時間截止時由本會何委員治郎按時到場監察,順利完成登記作業
(二)「各級選舉委員會核處政黨連坐受罰事件裁罰基準」,業經中央選舉委員會101年4月17日第427次委員會審議通過、於101年5月4日以中選法字第1013550084號令訂定發布,並於101年5月15日中選法字第1010022141號函釋適用疑義:「其性質係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所稱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其裁量基準雖屬新訂,惟既無變動相關之法律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8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2條),自不生法律變更而須比較適用新舊法之問題,故無行政罰法第5條「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惟因屬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及其下級機關之效力(行政程序法第 161條參照),則自旨揭基準發布、下達之日起尚未裁罰之具體個案,各級選舉委員會均應依旨揭基準而為裁罰。」
(三)本縣第19屆魚池鄉新城村村長劉燕聰因違反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罪並經判刑確定,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2條第1項、第13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8條規定,裁處政黨事宜。
八、 討論事項:
(一)案由:擬定「南投縣第19屆魚池鄉新城村村長補選監察工作程序摘要表」,提請討論。(附件1, 第5頁)
說明:為使監察小組委員便於掌握時程及利於執行監察職務。
辦法:通過後實施。
決議:照案通過。
(二)案由:擬訂「南投縣第19屆魚池鄉新城村村長補選」,候選人及政黨競選活動須知(草案)」,提請討論。(附件2, 第6~7頁)
說明:1.審查通過後,提報委員會審議。
2.委員會議通過後,函請公所選務作業中心轉發候選人及政黨查照辦理。
決議:照案通過。
(三)案由:南投縣第19屆魚池鄉新城村村長補選沈華儷等2人政見稿提請
討論。(附件3, 第8~12頁)
說明:政見內容業經張召集人初核完畢。
辦法:審查通過後提報委員會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案由:「南投縣第19屆魚池鄉新城村村長補選」設投開票所3處,主任監察員3名,監察員6名由沈華儷推薦3名、蘇敏郎推薦3名,提請討論。
說明:檢附統計表及名冊(附件4,第13~18頁,)
決議: 照案通過。
(五)案由:「南投縣第19屆魚池鄉新城村村長補選」製印選舉票,擬定101年6月14日辦理,請本會監察小組委員到埸監察。
說明:依據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七條辦理。
決議:屆時由何委員治郎到場監察
(六)案由:擬定「南投縣第19屆魚池鄉新城村村長補選」投開票日,本會監察小組委員責任區分配表」,提請審議案。(附件5, 第19~20頁)
說明:一、檢附責任區分配表乙份,供請討論。
二、通過後,行文魚池鄉公所選務作業中心及相關單位。
決議:照案通過。
(七)案由:本縣第19屆魚池鄉新城村村長劉燕聰因違反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罪並經判刑確定,並經最高法院101年3月29日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擬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對推薦該候選人之政黨裁罰,提請審議案。
說明:
一、 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101年5月7日中選法字第1013550113號函辦理。
二、 查劉燕聰先生經民主進步黨推薦為南投縣第19屆魚池鄉新城村村長候選人 (如政黨推薦書),且獲當選,惟於選舉期間,因違反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罪並經判刑確定,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選訴字第1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0年度選上訴字第1955號、)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台上字第1492號)判決有罪確定在案(如附件),論處劉燕聰先生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參年。「附件6,(政黨推薦書及劉燕聰刑事判決書三件), 第21頁」
三、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2條第1項之規定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犯第94條至第96條、第97條第1 項、第2項、第98條第1項第1款或其未遂犯、第99條、第102條第1項第1款或其預備犯、第109條、刑法第142條或第145條至第147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按其確定人數,各處推薦之政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及依各級選舉委員會核處政黨連坐受罰事件裁罰基準,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30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8條規定,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4條第1項所定罰鍰,由主辦選舉委員會處罰之。「附件7,註(1)~註(9),第22頁」
四、 劉燕聰先生經民主進步黨推薦為南投縣第19屆魚池鄉新城村村長候選人,因涉犯違反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罪,業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在案,如前所述,依法應由本會對推薦劉燕聰之政黨即民主進步黨,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2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裁罰,且本件事實明確,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5款所規定之情事,爰不再通知民主進步黨陳述意見。
辦法:本案依上述規定經審議後,再提本會第266次委員會議審定。
決議:
一、 查該案係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各級選舉委員會核處政黨連坐受罰事件裁罰基準第3、4點規定」,其罰鍰加計總和為新台幣陸拾伍萬元。
二、 惟考量村長係屬最基層之公職人員選舉,參選人數眾多,其政黨踐行上開義務之責難程度應較為輕。
三、 是以,本監察小組依該基準第5點審酌暨不悖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2條規定,決議裁處民主進步黨新台幣伍拾萬元之罰鍰,提請委員會審定。
九、散 會。
更新日期:Jun 7,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