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機關組織與職掌
前言 :
中華民國公職人員選舉是從民國三十六年憲法公佈實施後開始辦理。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為辦理各種公職人員選舉,中央、省(市)、縣(市)、各設選舉委員會。另為因應基層選務需要,於辦理選舉期間,鄉(鎮、市、區)增設選務作業中心,選舉結束即行裁撤。
依據民國六十九年七月十七日中央選舉委員會令發布之「台灣省各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章」規定本會組織與職掌如下:
本會組織: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由台灣省選舉委員會遴選中央選舉委員會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議決議、綜理本會事物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本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其公正行使職權。
本會設監察小組,置小組委員三人至三十五人,均為無給職,其中三人至五人任期三年,餘均在辦理選舉、罷免期間聘任。
本會職掌:
一、關於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選舉、罷免事物及監察之辦理事項。
二、關於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罷免事物之計劃、辦理事項。
三、關於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四、關於依法發布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五、關於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候選人資格審定、選舉、罷免結果之審查及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六、關於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之訂定及選舉宣導之策劃、辦理與協調事項。
七、關於選舉候選人之競選費用補貼事項。
八、關於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九、關於選舉、罷免事務之研究發展及選舉資料之蒐集、運用事項。
十、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十一、其他未辦理選舉期間之一般總務、會計、出納、人事、行政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