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及政黨競選活動須知
一、
南投縣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候選人於從事競選活動時有所遵循,以建立公平、公正、公開之選舉環境,特訂定本須知。
二、 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自97年1月2日起至97年1月11日止,共10日,每日上午7時起自下午10時止。
三、 候選人設立競選辦事處,依下列規定:
(一) 候選人設立競選辦事處,應在各競選辦事處之上冠以所在地區名稱;設立2所以上者,除主辦事處以候選人為負責人外,其餘各辦事處,應由候選人指定專人負責。
(二) 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人民團體或經常定為投、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但政黨之各級黨部辦公處,不在此限。
(三) 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應自競選活動開始之日(97年1月2日)起設立、並應在其門口懸掛銜牌。
(四) 候選人於登記時依規設立競選辦事處,申請增減或變更其住址,雖公職選罷法及其施行細則並無明文規定,基於服務候選人原則,申請增減或變更其地址之時間,不受限制(依中選會96.11.14日中選法字第0960009115號函示辦理)。
四、 候選人及政黨競選宣傳品,依下列規定:
(一) 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政黨於競選活動期間,得為其所推薦之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並應載明政黨名稱。宣傳品之張貼,以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政黨辦公處及宣傳車輛為限。
(二) 候選人及政黨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並應於投票日後7日內自行清除,違反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三)
政黨及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使用擴音器,不得製造噪音。違反者,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依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五、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
六、 選舉活動任何人不得有下列違法行為:
(一) 利用競選或助選機會,公然聚眾,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者。
(二) 辦理選舉期間,意圖妨害選舉,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
(三) 公然聚眾,犯公職選罷法第95條之罪者。
(四)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
(五)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
(六)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
(七)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
(八) 對於該選舉區內之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
(九) 意圖漁利,包攬公職選罷法第97條第1項、第2項、第99條第1項、第100條第1項、第2項或第102條第1項各款之情事者。
(十)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七、 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舉辦競選活動之集會,應依集會遊行法規定向轄區警察局申請辦理。
八、 本須知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