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選舉委員會第258次委員會議紀錄:
一、時間:100年9月20日上午11時整。
二、地點:本會會議室。
三、出席委員:陳正昇、李 昇、何淑蕙、莊顏金鶯、李合元、
洪詩鳴、施明男、簡瑞祺、李添盛、徐淑錦。
四、列席人員:張慶銳、陳錫梧、劉季川、梁景聰、李淑媛、
林國樑、林敏華。
五、主席:陳代理主任委員正昇 紀錄:林敏華
六、主席致詞:
本次3項補選選舉過程雖競爭激烈,幸各候選人均能保持君子之爭,平和順利完成本次選舉。另因集集鎮鎮長當選人原任職之永昌里里長,依規得辦理補選,其相關作業之提案併入本次委員會審議,感謝各位委員與張召集人辛勞。
七、報告事項:
第一組工作報告:
(一)本會已於9月9日公告南投縣第16屆集集鎮鎮長、第19屆國姓鄉長福村村長及南投市鳳山里里長補選選舉人數。
(二)南投縣第16屆集集鎮鎮長、第19屆國姓鄉長福村村長及南投市鳳山里里長補選已於9月17日圓滿順利完成,投票率集集鎮鎮長59.32%、國姓鄉長福村村村長60.90%、南投市鳳山里里長57.34%。
(三)南投縣第16屆集集鎮鎮長、第19屆國姓鄉長福村村長及南投市鳳山里里長補選,依據選罷法第32條規定,候選人繳納保證金應於公告當選人名單後30日內發還,未當選之候選人,得票不足各該選舉區應選出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先扣除戶籍逕為遷入該戶政事務所之選舉人人數)所得商數百分之十者,不予發還。本次3項補選候選人均已達所需最低票數,所繳交保證金均應予以退還。
(四)南投縣第16屆集集鎮鎮長、第19屆國姓鄉長福村村長及南投市鳳山里里長補選,依據選罷法第43條規定,當選人在1人,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3分之1以上者,應補貼每票30元之競選費用,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區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本次3項補選候選人得票數均已逹可予補貼之標準,依規應補貼每票30元之競選費用。
八、討論事項:
(一)案由:本會辦理「南投縣第19屆南投市鳳山里里長補選」,候選人名單、競選活動期間之起止日期及每日競選活動之起止時間等公告事項,提請追認決議。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8條第1項第4款、第40條第1項第3款、第2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第4款、第24條規定辦理。
辦法:請予審議追認決議通過,以符行政程序。
決議:照案通過。
(二)案由:南投縣第16屆集集鎮鎮長、第19屆國姓鄉長福村村長及南投市鳳山里里長補選選舉結果清冊,提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1項規定辦理。
辦法:審議通過後,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
決議:審議通過。
(三)案由:南投縣第16屆集集鎮鎮長、第19屆國姓鄉長福村村長及南投市鳳山里里長補選當選人名單,提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1項規定辦理。
辦法:審議通過後,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8條第1項第6款暨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100年9月24日公告當選人名單,並於10月4日前發給當選證書。
決議:審議通過。
(四)案由:擬訂「南投縣第19屆集集鎮永昌里里長補選工作進行程序表」(草案),提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
1.本縣第19屆集集鎮永昌里里長嚴鴻邦先生參加南投縣集集鎮鎮長補選,投票結果高票當選,依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規定,其原里長職務應辭職並由南投縣政府解除職務。
2.為爭取時效,擬先行將旨揭應辦理之補選各項程序及相關規定,併案提報本次委員會議審議,俟南投縣政府函文,確定解除職務之日起生效。
3.依地方制度法第82條第3項前段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不再補選。
4.本案集集鎮永昌里里長,其原任期至103年12月25日。
辦法:審議通過後,俟南投縣政府函文確定解除職務之日起實施。
決議:審議通過。
(五)案由:擬訂「南投縣第19屆集集鎮永昌里里長補選候選人申請登記須知」(草案),提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辦理。
辦法: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函知集集鎮公所。
決議:審議通過。
(六) 案由:擬訂「南投縣第19屆集集鎮永昌里里長補選候選人號次抽籤辦法」(草案),提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4條第4項、第5項,同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2項規定辦理。
辦法: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函知集集鎮公所。
決議:審議通過。
(七)案由:擬訂本會辦理南投縣第19屆集集鎮永昌里里長補選之種類、名額、選舉區之劃分、任期、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及競選經費最高金額等公告事項,提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條第2項、第36條第1項第3款、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1條、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4款及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1規定辦理。
辦法:審議通過後於100年10月24日發布補選公告。
決議:審議通過。
(八)案由:南投縣第19屆集集鎮永昌里里長補選,本會及集集鎮公所補選期間一案,提請議決。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
1.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補選或重行選舉之「辦理選舉期間」規定,本會辦理本次補選期間,訂於100年10月24日起至100年12月24日止,共計2個月。
2.集集鎮公所將成立選務作業中心,辦理旨開補選,其補選起、止期間擬比照為期2個月。
辦法: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函知集集鎮公所。
決議:審議通過。
(九)案由:擬訂「南投縣第19屆集集鎮永昌里里長補選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遴派要點」(草案),提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本案比照前辦理99年代表及村里長選舉相關規定辦理。
辦法:審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審議通過。
(十)案由:擬訂「南投縣第19屆集集鎮永昌里里長補選選務作業中心辦理監察業務注意事項」(草案),提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第四組
說明:
1.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條暨施行細則第4條相關條款參據擬訂之。
2.為使選務作業中心受理候選人登記時之各項表件不致缺漏,便於有所遵循,以建立公平、公正、公開之選舉環境,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辦法:審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審議通過。
(十一)案由:擬訂「南投縣第19屆集集鎮永昌里里長補選候選人或政黨推薦投、開票所監察員抽籤要點」(草案),提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第四組
說明:
1.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9條第1項第2款暨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第2、4、5條擬訂。
2.為使候選人或政黨推薦各投開票所監察人員超額時如何執行遴聘,以求公平有所參據,是以,擬訂此要點查照。
辦法:審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審議通過。
九、散 會:
更新日期:Sep 2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