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選舉委員會第261次委員會議紀錄:
一、時間:100年12月6日下午4時整。
二、地點:本會會議室。
三、出席委員:陳正昇、李 昇、莊顏金鶯、李合元、洪詩鳴、
施明男、簡瑞祺、李添盛、徐淑錦。
四、列席人員:張慶銳、陳瑞慶、陳錫梧、劉季川、張豐子、
林志忠、梁景聰、李淑媛、曾國光、林國樑、林敏華。
五、主席:陳代理主任委員正昇 紀錄:林敏華
六、主席致詞:(略)
七、報告事項:
第一組工作報告:
本縣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登記日期自11月21日起至11月25日止計5日,於本會大禮堂受理登記,計賴燕雪等8人辦妥候選人登記,登記時間截止時,由本會陳總幹事瑞慶宣佈受理候選人登記截止,並報告受理情形紀錄,且監察小組張召集人在場監察。
第四組工作報告:
(一)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3條,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不得有下列行為:
1.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候選人宣傳。
2.為候選人站台或亮相造勢。
3.召開記者會或接受媒體採訪時為候選人宣傳。
4.印發、張貼宣傳品為候選人宣傳。
5.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為候選人宣傳。
6.利用大眾傳播媒體為候選人宣傳。
7.參與候選人遊行、拜票、募款活動。
違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13任總統副總統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本縣各責任駐區負責之監察小組委員,經第125次監察小組決議如名冊。於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總統副總統100年12月17日至101年1月13日;立法委員101年1月4日至1月13日)上午7時至下午10時止、及選舉投開票日(101年1月14日),依規本會第一、四組均有值勤人員值班,如有狀況發生,會連絡駐區監察小組委員及相關單位人員到場就近處理。
(三)本次選舉,主任監察員之資格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9條規定,請公所推薦遴派並報本會審核。監察員之設置、推薦及遴派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5條規定,由本會於第13任總統副總統登記截止(100年11月25日)後,每一投開票所應設置監察員3人,依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之規定通知政黨或連署方式登記之各組候選人,收到通知後4日內提出推薦監察員名冊至本會審查,並經本會監察小組第125次審議通過:『中國國民黨推薦監察員432人,全部通過;民主進步黨推薦監察員有418人,其中1名(劉東利26.01.16)超齡剔除,通過417人;宋楚瑜、林瑞雄先生一組推薦81人,其中2人(陳庚寅25.11.02、黃喜男28.07.19)超齡剔除,通過79人』。不足部份368人,函請各公所依規遴聘並請通知監察員參加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
(四)選舉文宣品、紀念品價格新臺幣(下同)30元之統一標準,依據法務部100年05月06日法檢字第1000011671號函釋:『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此為投票行賄罪之規定,換言之,只要行為人有以賄賂或任何不正利益作為對價,與有投票權人交換投票權行使之事實,即可能構成賄選罪。參照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893號判例要旨所示:「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是以個案中選舉文宣品、紀念品價格30元以內,究以市價或產品製造成本或大盤商或超商進貨價格或由其他價格計算,仍應由承辦檢察官及法官,依個案事實審酌判斷。
八、討論事項:
(一)案由:本會受理南投縣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申請登記,計賴燕雪等8人完成登記手續,其候選人資格提請初審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
1.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條第1項、第31條、第34條、第35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1項規定辦理。
2.本會於100年11月21日至11月25日止受理候選人登記,計有:
(1)第1選舉區:張國鑫、馬文君、何國隆3人。
(2)第2選舉區:賴燕雪、林明溱、王永慶3人。
(3)山地原住民:孔文吉、瓦歷斯.貝林2人。
3.上揭候選人之年齡、居住期間等積極資格由本會完成初審,均符合規定;消極資格之查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於候選人登記期間逐日彙集各候選人之資料,函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資料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紀錄科)、國防部軍法司、臺灣高等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等機關查證。
4.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100年12月02日中選法字第1003550302號函,本縣8位申請登記候選人消極資格查證結果,如附候選人資格審查表,謹請 委員會審議。
辦法:初審通過後,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複審。
決議:修正通過〔區域第2選區王永慶審查消極要件及意見更正「………經查符合規定(消極資格查證中),函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審定。」〕
(二)案由:南投縣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賴燕雪等8人政見稿,提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第四組
說明:
1.政見內容業經本會第125次監察小組委員會議通過。
2.政見內容均無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5條規定情事。
辦法:審議通過後辦理。
決議:審議通過。
(三)案由:南投縣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賴燕雪等8人申請設立競選辦事處共13處,提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第四組
說明:
1.業經本會第125次監察小組委員會議通過。
2.本次申請設立13處競選辦事處,均無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4條規定情事。
辦法:審議通過後,函復各政黨及候選人。
決議:審議通過。
(四)案由:擬訂「南投縣第13任總統副總統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政黨競選活動須知」(草案),提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第四組
說明:
1.業經本會第125次監察小組委員會議通過。
2.為使政黨及候選人於從事競選活動時有所遵循
,以建立公平、公正、公開之選舉環境,特訂定本須知。
辦法:審議通過後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並函知各政黨及候選人查照辦理。
決議:審議通過。
(五)案由:擬訂「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南投縣候選人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要點」(草案),提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第三組
說明:為順利辦理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南投縣候選人公辦政見發表會,特擬訂本要點,作為辦理候選人公辦政見發表會之準據。
辦法: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
決議:修正通過。(十二、(三)更正為……上台者,……每一候選人……刪除「每一」;十三、更正為……立法委員選舉第○選舉區候選人……;二十一、更正為電視政見發表會之播放時段……)
(六)案由:擬訂「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南投縣候選人公辦有線電視政見發表會須知」(草案),提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第三組
說明:
1.依據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南投縣候選人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要點辦理。
2.為順利辦理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南投縣候選人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特擬訂本須知,作為辦理候選人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之準據。
辦法: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
決議:審議通過。(請施委員明男及李委員昇分別主持2場次政見會)
(七)案由:擬訂本會辦理南投縣第19屆埔里鎮大湳里里長及集集鎮永昌里里長補選候選人名單、競選活動之起止日期及每日競選活動之起、止時間等公告事項,提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8條第1項第4款、第40條第1項第2款、第2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第4款、第24條規定辦理。
辦法:審議通過後於100年12月11日發布公告。
決議:審議通過。
(八)案由:擬訂「南投縣第19屆埔里鎮大湳里里長補選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要點」,提請追認案。
提案單位:第三組
說明:
1.為順利辦理南投縣第19屆埔里鎮大湳里里長補選公辦政見發表會,特擬訂本要點,作為辦理候選人公辦政見發表會之準據。
2.因時間緊迫,為利業務推動,本要點業於100年11月25日以投選三字第1003350008號函轉埔里鎮公所在案。
辦法:追認後備查。
決議:追認通過。
(九)案由:擬訂「南投縣第19屆集集鎮永昌里里長補選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要點」,提請追認。
提案單位:第三組
說明:
1.為順利辦理南投縣第19屆集集鎮永昌里里長補選候選人公辦政見發表會,特擬訂本要點,作為辦理候選人公辦政見發表會之準據。
2.因時間緊迫,為利業務推動,本要點業於100年11月25日以投選三字第1003350009號函轉集集鎮公所在案。
辦法:追認後備查。
決議:追認通過。
(十)案由:擬訂「南投縣第19屆埔里鎮大湳里里長補選選舉公報編印作業要點」,提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第三組
說明:
1.南投縣第19屆埔里鎮大湳里里長補選,投票日經訂於100年12月17日(星期六)舉行,有關選舉公報應於12月5日前編印完成,並應於12月14日前(投票日2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為求公報編印順利,特訂定本要點,俾共同遵循。
2.因時間緊迫,為利公報順利編印,本要點業於100年11月25日以投選三字第1003350008號函轉埔里鎮公所在案。
辦法:追認後備查。
決議:追認通過。
(十一)案由:擬訂「南投縣第19屆集集鎮永昌里里長補選選舉公報編印作業要點」,提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第三組
說明:
1.南投縣第19屆集集鎮永昌里里長補選,投票日經訂於100年12月17日(星期六)舉行,有關選舉公報應於12月5日前編印完成,並應於12月14日前(投票日2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為求公報編印順利,特訂定本要點,俾共同遵循。
2.因時間緊迫,為利公報順利編印,本要點業於100年11月25日以投選三字第1003350009號函轉集集鎮公所在案。
辦法:追認後備查。
決議:追認通過。
九、意見交換:
(一)張召集人慶銳:
本次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合併選舉,因適用不同選罷法,中選會統一解釋關於進入投開票所投票之選民及陪同身心障礙之家屬不得攜帶具有攝影功能之手機或攝影器材,違者依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93條之1第3項規定,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罰責相當重,應加強宣導讓選民瞭解,以免因不瞭解而誤觸法律。
(二)陳代理主任委員正昇裁示:
請業務單位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能多利用媒體加強宣傳外,並透過本縣縣政頻道及利用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時多加宣導,務使選民知其嚴重性而能予以防範。
十、散 會
更新日期:Dec 14,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