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選舉委員會第259次委員會議紀錄:
一、時間:100年11月1日上午9時整。
二、地點:本會會議室。
三、出席委員:陳正昇、莊顏金鶯、李合元、洪詩鳴、施明男、
簡瑞祺、李添盛、徐淑錦。
四、列席人員:張慶銳、陳瑞慶、陳錫梧、劉季川、梁景聰、李淑媛、
林國樑、林敏華。
五、主席:陳代理主任委員正昇 紀錄:林敏華
六、主席致詞:(略)
七、報告事項:
第一組工作報告:
(一)關於本縣集集鎮永昌里里長補選選舉公告等相關提案,本會為爭取時效已於第258次委員會議先行提案審議;南投縣政府已於100年10月3日府民治字第10001991672號來函,該里里長於100年9月28日辭去職務,依規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
(二)本縣埔里鎮大湳里里長葉福村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仍維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褫奪公權叁年之判決,埔里鎮公所爰依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4款及第7款規定解除其里長職務,並溯自判決確定之日(100年10月6日)起生效;南投縣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82條第3項規定,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補選。
(三)第13任總統副總統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工作人員依照員額編制表除現任人員外,依實際需要聘派、調兼或僱用之。並聘請本縣警察局楊局長文友、環保局方局長信雄及建設處曾代理處長仁隆於選舉期間擔任本會顧問。
第四組工作報告:
第13任總統副總統與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本會監察小組委員除4位常任委員外,另依中央選舉委員會100年7月19日中選法字第1003550182號函簽准16位在案,本次選舉監察小組增聘委員任期自100年10月1日起至101年1月31日止計4個月。
八、劉組長季川補充報告:
本會於100年10月19日舉行本縣選舉業務會議,研議及規劃第13任總統副總統與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相關業務暨因應措施。計有本會工作人員、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暨戶政事務所辦理選務相關人員參加。
九、討論事項:
(一)案由:擬訂「南投縣第19屆埔里鎮大湳里里長補選工作進行程序表」(草案),提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
1.依據南投縣政府100年10月25日府民治字第10002150352號函辦理。
2.本縣第19屆埔里鎮大湳里里長葉福春先生,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最高法院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褫奪公權叁年之判決,埔里鎮公所爰依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4款及第7款規定解除其里長職務,並溯自判決確定之日(100年10月6日)起生效。
3.依地方制度法第82條第3項前段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不再補選」。其埔里鎮大湳里里長原任期至103年12月25日。
4.本案補選投票日併同集集鎮永昌里里長補選,訂於100年12月17日舉行。
辦法:審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審議通過。
(二)案由:擬訂本會辦理南投縣第19屆埔里鎮大湳里里長補選之種類、名額、選舉區之劃分、任期、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及競選經費最高金額等公告事項,提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條第2項、第36條第1項第3款、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1條、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4款及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1規定辦理。
辦法:審議通過後於100年11月1日發布補選公告。
決議:審議通過。
(三)案由:擬訂「南投縣第19屆埔里鎮大湳里里長補選候選人申請登記須知」(草案),提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辦理。
辦法:審議通過後實施,函知埔里鎮選務作業中心。
決議:審議通過。
(四)案由:南投縣第19屆埔里鎮大湳里里長補選,本會及埔里鎮公所補選期間一案,提請議決。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
1.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補選或重行選舉之「辦理選舉期間」規定,本會辦理本次補選期間,訂於100年11月1日起至100年12月17日止,共計1個半月。
2.埔里鎮公所將成立選務作業中心,辦理旨開補選,其補選起、止期間擬比照為期1個半月。
辦法:審議通過後,函知埔里鎮選務作業中心。
決議:照案通過。
(五)案由:擬訂「南投縣第19屆埔里鎮大湳里里長補選候選人號次抽籤辦法」(草案),提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4條第4項、第5項,同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2項規定辦理。
辦法:審議通過後實施,函知埔里鎮選務作業中心。
決議:審議通過。
(六)案由:擬訂「南投縣第19屆埔里鎮大湳里里長補選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遴派要點」(草案),提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本案比照前辦理99年代表及村里長選舉相關規定辦理。
辦法:審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審議通過。
(七)案由:本會辦理「南投縣第19屆集集鎮民代表會第2選舉區代表遞補當選人名單」公告,提請追認決議。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
1.依據南投縣政府100年9月28日府民治字第1000193363號函:第19屆集集鎮民代表會第2選舉區代表林秀鑾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當選無效,嗣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經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案經南投縣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解除其代表職權,並自判決確定之日(100年9月13日)起生效。
2.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74條第2項規定,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因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
3.本案為爭取時效,經簽奉核於100年9月30日投選一字第1003150182號公告旨揭遞補當選人名單。
辦法:請予審議追認決議通過,以符行政程序。
決議:追認通過。
(八)案由:本會辦理「南投縣第19屆草屯鎮民代表會第4選舉區代表遞補當選人名單」公告,提請追認決議。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
1.依據南投縣政府100年10月6日府民治字第110002014753號函:第19屆草屯鎮民代表會第4選舉區代表簡國樑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仍維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並宣告褫奪公權叁年之判決,案經南投縣政府100年10月6日府民治字第10002014753號函解除其代表職權,並自判決確定之日(100年9月22日)起生效。
2.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74條第2項規定,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因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
3.本案為爭取時效,經簽奉核於100年10月18日投選一字第1003150199號公告旨揭遞補當選人名單。
辦法:請予審議追認決議通過,以符行政程序。
決議:追認通過。
(九)案由:擬訂「南投縣第19屆集集鎮永昌里里長補選編造選舉人名冊注意事項」(草案),提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第二組
說明: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辦理。
辦法:審議通過後,函送集集鎮戶政事務所及選務作業中心辦理。
決議:審議通過。
(十)案由:擬訂「南投縣第19屆埔里鎮大湳里里長補選編造選舉人名冊注意事項」(草案),提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第二組
說明: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辦理。
辦法:審議通過後,函送埔里鎮戶政事務所及選務作業中心辦理。
決議:審議通過。
(十一)案由:擬訂「南投縣第19屆埔里鎮大湳里里長補選選務作業中心辦理監察業務注意事項」(草案),提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第四組
說明:
1.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條暨施行細則第4條相關條款參據擬訂之。
2.為使選務作業中心受理候選人登記時之各項表件不致缺漏,便於有所遵循,以建立公平、公正、公開之選舉環境,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辦法:審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審議通過。
(十二)案由:擬訂南投縣第19屆埔里鎮大湳里里長補選候選人或政黨推薦投、開票所監察員抽籤要點,提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第四組
說明:
1.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9條第1項第2款暨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第2、4、5條擬訂。
2.為使候選人或政黨推薦各投開票所監察人員超額時如何執行遴聘,以求公平有所參據,是以,擬訂此要點查照。
辦法:審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審議通過。
(十三)案由:擬訂「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南投縣區域及原住民候選人申請登記須知」(草案),提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暨中央選舉委員會第420次委員會議決議及100年10月17日中選務字第1003150340號函辦理。
辦法:審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審議通過。
(十四)案由:擬訂「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南投縣選舉委員會受理候選人申請要點」(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辦法:審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審議通過。
(十五)案由:擬訂本會辦理「第13任總統副總統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南投縣投開票所設置一覽表」(草案),提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
1.中央選舉委員會核定本縣本次選舉投開票所數為432所,較上次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增加6所,其中南投市增加4所(230、241、253、264投開票所),草屯鎮(33投開票所)及魚池鄉(191投開票所)各增加1所。投開票所之編號序列以全縣連號排列,並依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之選舉區依序編號,第1選舉區(草屯鎮、國姓鄉、埔里鎮、仁愛鄉、中寮鄉、魚池鄉)、第2選舉區(南投市、名間鄉、集集鎮、竹山鎮、鹿谷鄉、水里鄉、信義鄉)。
2.另鹿谷鄉第377、378、383投開票所、國姓鄉第68投開票所、魚池鄉第200投開票所、草屯鎮第21、35、40、60投開票所、水里鄉第400投開票所及南投市第247、248投開票所,因原借用人(民宅)不願繼續借用,或場地狹小等因素,已另覓妥適當場所設置。
3.前述新增或變更之投開票所,本會將派員與各公所實地會勘,以期場地符合交通便利、空間開闊、動向順暢及入出口處設置無障礙設施等要求,避免造成選民不便。
辦法:審議通過後,依規辦理。
決議:審議通過(投開票所設置地點如確需變更,授權主任委員核准)。
(十六)案由:擬訂「南投縣選舉委員會辦理第13任總統、副總統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遴派要點」(草案),提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為使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遴派工作正確無誤,掌握時效,特訂定本要點。
辦法:審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審議通過。
(十七)案由:擬訂「南投縣選舉委員會辦理第13任總統、副總統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會實施計畫」(草案),提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為順利辦理第13任總統、副總統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使投開票所工作人員熟諳法規及實務,以達到投開票正確迅速有效目標,特訂定本計畫。
辦法:審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審議通過。
(十八)案由:擬訂「第13任總統、副總統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南投縣宣導工作實施計畫」(草案),提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第三組
說明:第13任總統、副總統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定於100年1月14日(星期六)舉行投票,本次選舉是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首次合併辦理,有關两項選舉罷免法適用上有不一致之處,希望透過宣導,讓民眾了解,以降低執行困擾,並宣導本次選舉意義及重要性,宣示政府端正選風之決心與作法,加強國人對選舉與民主政治之正確認識,期使選民重視其選舉權,踴躍投票,籲使選賢與能,並促使選舉之和諧,達成選賢與能之目標。
辦法: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函轉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配合辦理,及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
決議:審議通過(四、宣導項目(一)4.……「100」年1月3日……更正為「101」年1月3日)。
(十九)案由:擬訂「第八屆立法委員選舉南投縣選舉公報編印作業要點」(草案),提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第三組
說明:第八屆立法委員選舉,訂於101年1月14日(星期六)舉行投票,選舉公報應於101年1月2日前編印完成,並於101年1月11日(投票日2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為公報順利編印特訂定本要點,俾共同遵循。
辦法:審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審議通過。
(二十)案由:擬訂「南投縣選舉委員會辦理第13任總統副總統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選舉票印製、發交、保管暨收回選舉票袋作業注意事項」(草案),提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旨揭選舉票印製、發交、保管暨收回選舉票袋等作業,基於安全維護及時效,特訂定該作業注意事項。
辦法:審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審議通過。
十、散 會:
更新日期:Nov 8,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