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選舉委員會第263次委員會議紀錄:
一、時間:101年1月16日下午4時整。
二、地點:本會會議室。
三、出席委員:陳正昇、李 昇、莊顏金鶯、李合元、施明男
簡瑞祺、李添盛、徐淑錦。
四、列席人員:張慶銳、陳瑞慶、陳錫梧、劉季川、張豐子、
莊豐德代、梁景聰、李淑媛、林國樑、林敏華。
五、主席:陳代理主任委員正昇 紀錄:林敏華
六、主席致詞:本次總統副總統及立委選舉過程中,因參與人數眾多,難免有些小瑕疵,幸能立即予以糾正,相信選務人員確是盡心盡力,努力完成本次選務工作;同時也感謝本會委員督導及監察小組委員執行巡迴監察業務,排解紛爭,使得本次選舉能順利平和完成。
七、報告事項:
第一組工作報告:
(一)本縣第13任總統副總統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人數確定統計如會議資料。
(二)本縣第13任總統副總統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已於1月14日投票圓滿順利完成,投票率總統副總統選舉71.13 %,區域立委選舉71.49 %,平地原住民60.17%,山地原住民65.81%,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71.09%。
(三)南投縣第8屆立法委員區域選舉,依據選罷法第32條規定,候選人繳納保證金應於公告當選人名單後30日內發還,未當選之候選人,得票不足各該選舉區應選出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先扣除戶籍逕為遷入該戶政事務所之選舉人人數)所得商數百分之十者,不予發還。各候選人所繳交保證金退還與否詳如會議資料。。
(四)南投縣第8屆立法委員區域選舉,依據選罷法第43條規定,當選人在1人,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3分之1以上者,應補貼每票30元之競選費用,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區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各候選人補貼競選費用詳如會議資料。
第四組工作報告:
有關立法委員候選人張國鑫競選總部100年12月13日函本會:「南投縣第一選舉區立法委員候選人馬文君於100年12月11日在埔里鎮成立競選總部,邀日本人參加造勢活動,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六條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條規定案」。本會辦理敘述如下:
1.奉張召集人指示,於100年12月19日召開常任監察小組委員針對違反選舉罷免法之研處共識後,再依其決議,提會討論,經決議略於:
(1)發文予馬文君女士儘速回復陳述意見。
(2)並請馬文君女士陳述與鄧文淵先生之關係。
2.本會於100年12月20日投選四字第1000001601號函請馬文君女士陳述意見。
3.馬文君女士於100年12月27日陳述意見書送本會,略於
(1)渠等日本人係於網路上獲知本人參選第8屆立法委員
,主動來台道賀及致贈吉祥物,本人並無邀請日本人助選之行為。
(2)鄧文淵先生是熱心民眾,並非本人之助選員,亦未在競選團隊擔任職務。
4.本會於101年1月3日投選四字第1013450002號函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函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4款適用期間之疑義。
本案擬俟中央選舉委員會釋示後,再依其指示辦理。
八、討論事項:
(一)案由: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南投縣選舉結果清冊,提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
1.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7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1項規定辦理。
2.初審通過後,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審定。
決議:審議通過。
(二)案由: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南投縣區域立委當選人名單,提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
1.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7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1項規定辦理。
2.初審通過後,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審定,並依選罷法第38條第1項第6款規定於101年1月19日公告當選人名單,並於101年1月21日前發給當選證書。
決議:審議通過。
九、散 會
更新日期:Jan 19,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