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選舉委員會第267次委員會議紀錄:
一、時間:101年6月22日中午12時整。
二、地點:本會會議室。
三、出席委員:陳正昇、李 昇、莊顏金鶯、李合元、施明男、
洪詩鳴、簡瑞祺、徐淑錦、李添盛。
四、列席人員:張慶銳、陳錫梧、劉季川、梁景聰、李淑媛、
林國樑、林敏華。
五、主席:李主任委員朝卿(陳委員正昇代理) 紀錄:林敏華
六、主席致詞:
(一)李主任委員因另有要公,無法出席本次會議,囑咐本人代為主持。
(二)依據本次補選時程必需於今日前審定當選人名單方能於6月23日公告當選人名單,故原訂於6月20日召開之會議適遇泰利颱風來襲至需延至本日中午召開,造成各位委員及張召集人不便,深感抱歉;並感謝百忙中撥冗出席。
七、報告事項:
(一)本會已於6月11日公告南投縣第19屆魚池鄉新城村村長補選選舉人數1,336人。
(二)南投縣第19屆魚池鄉新城村村長補選已於6月16日圓滿順利完成,投票率53.97%。
(三)南投縣第19屆魚池鄉新城村村長補選,依據選罷法第32條規定,候選人繳納保證金應於公告當選人名單後30日內發還,未當選之候選人,得票不足各該選舉區應選出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十者,不予發還。两位候選人所繳交保證金退還與否詳如會議資料附件。
(四)南投縣第19屆魚池鄉新城村村長補選,依據選罷法第43條規定,當選人在1人,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3分之1以上者,應補貼每票30元之競選費用,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區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各候選人補貼競選費用詳如會議資料附件。
八、 討論事項:
(一)案由:南投縣第19屆魚池鄉新城村村長補選選舉結果清冊,提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7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1項規定辦理。
決議:審議通過。
(二)案由:南投縣第19屆魚池鄉新城村村長補選當選人名單,提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7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1項規定辦理。
辦法:審議通過後,依選罷法第38條第1項第6款暨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101年6月23日公告當選人名單,並於101年6月27日前由該選務作業中心發給當選證書。
決議:審議通過。
(三)案由:本會101年度處字第001號裁處書,重為裁處審定,提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第四組
說明:
1.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101年5月31日中選法字第1013550167號函辦理。
2.中央選舉委員會101年5月31日中選法字第1013550167號函示:「新城村村長劉OO因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罪經判刑確定,依「各級選舉委員會核處政黨連坐受罰事件裁罰基準」(下稱本基準)第3點第5款及第4點第6款規定,應處罰其推薦之政黨新臺幣65萬元罰鍰。惟貴會(本會)以村長屬最基層公職人員,政黨責難程度較輕為由,決議依同基準第5點第2項規定,酌量減輕為50萬元。按本基準第3點規定,已審酌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參選之公職人員選舉種類不同,其選舉重要性及政黨應盡義務亦應有異,而就各種選舉種類分別訂定其最低裁罰金額之基準。爰此,貴會(本會)於適用上開規定裁處時,如復基於選舉種類(提案說明4第2點)作為適用本基準第5點裁量酌減之因素,其裁量自有瑕疵,爰請撤銷本案決議,並提委員會議依本基準重為裁處」。爰此,本會依第266次委員會議審定之101年度處字第001號裁處書己核閱擬暫緩發文,本案再提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示重為裁處審議。
3.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2條第1項之規定,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未遂犯、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預備犯、第一百零九條、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或第一百四十五條至第一百四十七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按其確定人數,各處推薦之政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又同法第130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8條規定,由主辦選舉委員會處罰之。且本件事實明確,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5款所規定之情事,爰不再通知民主進步黨陳述意見。
4.本案本會再於本(101)年6月12日召開第128次監察
小組委員會議決議:查劉OO先生該案係犯最重本刑為
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2條
暨「各級選舉委員會核處政黨連坐受罰事件裁罰基準第
3、4點規定」,處推薦之民主進步黨新台幣陸拾伍萬元
罰鍰,提請委員會議審定。
5.相關法令,檢附如會議資料附件。
辦法:本案經審定通過後,開立裁處書通知民主進步黨依限(處分書送達翌日起30日內)向本會繳納罰鍰暨副本抄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決議:審議通過。
(四)案由:99年南投縣信義鄉雙龍村村長選舉候選人全OO、鹿谷鄉第3選區鄉民代表候選人柯OO及集集鎮吳厝里里長選舉候選人楊OO(以上3員均為中國國民黨推薦)分別因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99條或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罪,業經判刑確定,依本法第112條第1項、第13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8條規定,對推薦該候選人之政黨裁罰,提請審定案。
提案單位:第四組
說明:
1.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101年5月31日中選法字第10135501583號函辦理。
2.查全OO先生經中國國民黨推薦為99年南投縣信義鄉雙龍村村長候選人 (如政黨推薦書),惟於選舉期間,全OO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因涉犯本法第99條第1項之罪並經判刑確定,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選上訴字第2430號)判決有罪確定在案。
3.查柯OO先生經中國國民黨推薦為南投縣第19屆鹿谷鄉第3選區鄉民代表候選人(如政黨推薦書),惟於選舉期間,柯OO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褫奪公權伍年。因涉犯本法第99條第1項之罪並經判刑確定,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0年度選上訴字第163號)判決有罪確定在案。
4.查楊OO先生經中國國民黨推薦為99年南投縣集集鎮吳厝里里長候選人(如政黨推薦書),惟於選舉期間,因涉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罪並經判刑確定,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投選簡字第5號),判決有罪確定在案,論處楊OO先生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參年,褫奪公權參年。
5.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2條第1項之規定,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未遂犯、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預備犯、第一百零九條、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或第一百四十五條至第一百四十七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按其確定人數,各處推薦之政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又同法第130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8條規定,由主辦選舉委員會處罰之。且本件事實明確,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5款所規定之情事,爰不再通知中國國民黨陳述意見。
6.本案本會於101年6月12日召開第128次監察小組委員會議決議:
(1)查全OO先生係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2條暨「各級選舉委員會核處政黨連坐受罰事件裁罰基準第3、4點規定」,處推薦之中國國民黨新台幣捌拾伍萬元罰鍰。
(2)查柯OO先生係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2條暨「各級選舉委員會核處政黨連坐受罰事件裁罰基準第3、4點規定」,處推薦之中國國民黨新台幣捌拾伍萬元罰鍰。
(3)查楊OO先生係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2條暨「各級選舉委員會核處政黨連坐受罰事件裁罰基準第3、4點規定」,處推薦之中國國民黨新台幣陸拾伍萬元罰鍰。
7.相關法令,檢附如會議資料附件。
辦法:本案經審定通過後,開立裁處書三份通知中國國民黨依限(處分書送達翌日起30日內)向本會繳納罰鍰,暨副本抄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決議:審議通過。
九、散 會
更新日期:Jun 25,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