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選舉委員會第266次委員會議紀錄:
一、時間:101年5月23日下午4時整。
二、地點:本會會議室。
三、出席委員:李朝卿、陳正昇、李 昇、莊顏金鶯、李合元、
施明男、洪詩鳴、簡瑞祺、徐淑錦、李添盛。
四、列席人員:張慶銳、陳瑞慶、陳錫梧、劉季川、梁景聰、李淑媛、
林志忠、張豐子、林國樑、林敏華。
五、主席:李主任委員朝卿 紀錄:林敏華
六、主席致詞:(略)
七、報告事項:
(一)本縣第19屆魚池鄉新城村村長補選候選人登記日期自5月7日起至5月9日止計3日,於魚池鄉選務作業中心受理登記,計沈華儷、蘇敏郎2人辦妥候選人登記手續,登記時間截止時,由魚池鄉選務作業中心楊執行秘書國佑宣佈受理候選人登記截止暨報告受理情形紀錄,本會監察小組何委員治郎在場監察。
(二)本縣第19屆魚池鄉新城村村長補選設3處投開票所,6名監察員由沈華儷及蘇敏郎2位候選人各推薦3名,其名冊業經本會監察小組第127次委員會審議通過。
(三)「各級選舉委員會核處政黨連坐受罰事件裁罰基準」,業經中央選舉委員會101年4月17日第427次委員會審議通過、於101年5月4日以中選法字第1013550084號令訂定發布,並於101年5月15日中選法字第1010022141號函釋適用疑義:「其性質係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所稱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其裁量基準雖屬新訂,惟既無變動相關之法律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8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2條),自不生法律變更而須比較適用新舊法之問題,故無行政罰法第5條「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惟因屬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及其下級機關之效力(行政程序法第 161條參照),則自旨揭基準發布、下達之日起尚未裁罰之具體個案,各級選舉委員會均應依旨揭基準而為裁罰。」
四、討論事項:
(一)案由:南投縣第19屆魚池鄉新城村村長補選,完成候選人申請登記計有沈華儷、蘇敏郎2人,其候選人資格,提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
1.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1條第1項、第34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4款規定辦理。
2.經查完成登記之候選人計有沈華儷、蘇敏郎2人,均符合規定。
辦法:審議通過後,由魚池鄉選務作業中心通知審查合格之候選人,於101年5月25日在該鄉公所參加抽籤決定號次。
決議:審議通過。
(二) 案由:南投縣第19屆魚池鄉新城村村長補選,候選人沈 華儷、蘇敏郎2人政見稿審查表,提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第四組
說明:
1. 業經本會第127次監察小組委員會決議。
2. 政見內容均無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5條規定情事。
辦法:審議通過後,函復魚池鄉選務作業中心查照。
決議:審議通過。
(三)案由:擬訂「南投縣第19屆魚池鄉新城村村長補選候選人號次抽籤辦法」草案,提請審議案。(附件三)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4條第4項、第5項,同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2項規定辦理。
辦法:審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修正通過。(二、更正為……(星期五)……)
(四)案由:擬訂「南投縣第19屆魚池鄉新城村村長補選選舉票印製、發交、保管暨收回選舉票袋作業注意事項」(草案),提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為順利辦理南投縣第19屆魚池鄉新城村村長補選選舉票印製、發交、保管暨選舉票袋收回等相關作業,特訂定本作業注意事項,俾供魚池鄉選務作業中心辦理之準據。
辦法:審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審議通過。
(五)案由:擬訂「南投縣第19屆魚池鄉新城村村長補選選舉公報編印作業要點」(草案),提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第三組
說明:南投縣第19屆魚池鄉新城村村長補選,定於101年6月16日舉行投票,選舉公報應於101年6月9日前編印完成,並應於101年6月13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為利魚池鄉選務作業中心遵循,爰訂定本要點。
辦法:審議通過後,函魚池鄉選務作業中心實施。
決議:修正通過。(九、(二)更正為……無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六)案由:本會辦理「南投縣第19屆魚池鄉新城村村長補選」投開票所設置計3處,提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
1.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1項規定辦理。
2.本次補選投開票所設置計3所,比照前辦理第13任總統副總統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所遴選之地點。
辦法:審議通過,於101年5月29日公告投開票所設置地點。
決議:審議通過。
(七)案由:擬訂「南投縣第19屆魚池鄉新城村村長補選候選人及政黨競選活動須知」(草案),提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第四組
說明:
1.業經本會第127次監察小組委員會議通過。
2.為使候選人於從事競選活動時有所遵循,以建立公平、公正、公開之選舉環境,特訂定本須知。
辦法:通過後函知各候選人查照辦理。
決議:審議通過。
(八)案由:擬訂「南投縣第19屆魚池鄉新城村村長補選候選人得票數相同決定當選與否抽籤要點」(草案),提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為辦理南投縣第19屆魚池鄉新城村村長補選候選人得票數相同決定當選與否,特訂定本要點。
辦法:審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審議通過。
(九)案由:擬訂「南投縣第19屆魚池鄉新城村村長補選計票作業中心設置暨特殊狀況處理實施計畫」(草案)
,提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為期使計票統計中心與魚池鄉選務作業中心,能順利執行計票統計作業及緊急應變處理突發事件
,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辦法:審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審議通過。
(十)案由:擬訂「南投縣第19屆魚池鄉新城村村長補選投開票日督導人員須知」(草案),提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為謀求本會辦理第19屆魚池鄉新城村村長補選,投開票日督導人員順利執行督導選務工作,圓滿達成任務,特訂定本須知。
辦法:審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審議通過。(請施委員明男及莊顏委員金鶯執行督導)
(十一)案由:本縣第19屆魚池鄉新城村村長劉OO因涉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罪,並經法院判刑確定在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對推薦該候選人之政黨(民主進步黨)裁罰,提請審定案。
提案單位:第四組
說明:
1.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101年5月7日中選法字第1013550113號函辦理。
2.查劉OO先生經民主進步黨推薦為南投縣第19屆魚池鄉新城村村長候選人(如政黨推薦書),且獲當選,惟於選舉期間,因涉犯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罪,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選訴字第1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0年度選上訴字第1955號、)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台上字第1492號)判決有罪確定在案,論處劉OO先生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參年。
3.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2條第1項之規定,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未遂犯、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預備犯、第一百零九條、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或第一百四十五條至第一百四十七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按其確定人數,各處推薦之政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又同法第130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8條規定,由主辦選舉委員會處罰之。且本件事實明確,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03條第5款所規定之情事,爰不再通知民主進步黨陳述意見。
4.本案本會已於101年5月22日召開監察小組第127
次委員會議審議結果:
(1)查該案係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依「各級選舉委員會核處政黨連坐受罰事件裁罰基準第3、4點規定」,其罰鍰加計總和為新台幣陸拾伍萬元。
(2)惟考量村長係屬最基層之公職人員選舉,參選人數眾多,其政黨踐行上開義務之責難程度應較為輕。
(3)是以,本監察小組依該基準第5點審酌暨不悖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2條規定,決議裁處民主進步黨新台幣伍拾萬元之罰鍰,提請委員會審定。
5、相關之法令,檢附於會議資料附件。
辦法:本案經審定通過後,開立裁處書通知民主進步黨依限(處分書送達翌日起30日內)向本會繳納罰鍰。並將副本抄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決議:照案通過。
九、散 會
更新日期:May 29,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