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選舉委員會第265次委員會議紀錄:
一、時間:101年4月27日下午3時30分整。
二、地點:本會會議室。
三、出席委員:李朝卿、陳正昇、李 昇、莊顏金鶯、李合元、
施明男、徐淑錦、李添盛。
四、列席人員:張慶銳、陳瑞慶、劉季川、梁景聰、李淑媛、
林國樑、林敏華。
五、主席:李主任委員朝卿 紀錄:林敏華
六、主席致詞:(略)
七、報告事項:
(一)本縣縣議會第17屆議員第1選舉區縣議員吳OO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肆年,嗣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案經內政部101年4月2日內授中民字第10157302590號函解除其議員職權,依選罷法第74條第2項規定,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但遞補人員之得票數不得低於選舉委員會原公告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2分之1。由得票數最高落選人曾芳春遞補,本會陳委員正昇頒給當選證書。
(二)本縣魚池鄉新城村村長劉OO因妨害投票案件,分別經最高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上訴駁回,仍維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叁年之判決,魚池鄉公所爰依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4款及第7款規定解除其村長職務,並溯自判決確定之日(101年3月29日)起生效;南投縣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82條第3項規定,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補選。
八、討論事項:
(一)案由:擬訂「南投縣第19屆魚池鄉新城村村長補選工作進行程序表」草案,提請審議案。
說明:
1. 本縣第19屆魚池鄉新城村村長劉OO先生,因妨害投票案件,分別經最高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上訴駁回,仍維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叁年之判決,魚池鄉公所爰依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4款及第7款規定解除其村長職務,並溯自判決確定之日(101年3月29日)起生效。
2. 依地方制度法第82條第3項前段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2年,不再補選。」
3.本案魚池鄉新城村村長,其原任期至103年12月25日。
辦法:審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審議通過,並同意免辦公辦政見發表會。
(二)案由:擬訂本會辦理南投縣第19屆魚池鄉新城村村長補選之種類、名額、選舉區之劃分、任期、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及競選經費最高金額等公告事項,提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條第2項、第36條第1項第3款、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1條、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4款及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1規定辦理。
辦法:審議通過後於101年5月1日發布補選公告。
決議:審議通過。
(三)案由:南投縣第19屆魚池鄉新城村村長補選,本會及魚池鄉公所補選期間一案,提請議決。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
1.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補選或重行選舉之「辦理選舉期間」規定,本會辦理本次補選期間,訂於101年5月1日起至101年6月15日止,共計1個半月。
2.魚池鄉公所將成立選務作業中心,辦理旨開補選,其補選起、止期間擬比照為期1個半月。
辦法:審議通過後,函知魚池鄉公所。
決議:照案通過。
(四)案由:擬訂「南投縣第19屆魚池鄉新城村村長補選候選人申請登記須知」(草案),提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辦理。
辦法:審議通過後實施,函知魚池鄉選務作業中心。
決議:審議通過。
(五)案由:擬訂「南投縣第19屆魚池鄉新城村村長補選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遴派要點」草案,提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為使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遴派工作正確無誤,掌握時效,特訂定本要點。
辦法:審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審議通過。
(六)案由:擬訂「南投縣第19屆魚池鄉新城村村長補選候選人號次抽籤辦法」草案,提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4條第4項、第5項,同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2項規定辦理。
辦法:審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審議通過。
(七)案由:擬訂「南投縣第19屆魚池鄉新城村村長補選編造選舉人名冊注意事項」草案,提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辦理。
辦法:審議通過後,函送魚池鄉戶政事務所及選務作業中心辦理。
決議:審議通過。
(八)案由:擬訂「南投縣第19屆魚池鄉新城村村長補選選務作業中心辦理監察業務注意事項」草案,提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第四組
說明:
1.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條暨施行細則第4條相關條款參據擬訂之。
2.為使選務作業中心受理候選人登記時之各項表件不致缺漏,便於有所遵循,以建立公平、公正、公開之選舉環境,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辦法:審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審議通過。
(九)案由:擬訂「南投縣第19屆魚池鄉新城村村長補選候選人或政黨推薦投、開票所監察員抽籤要點」草案,提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第四組
說明:
1.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9條第1項第2款暨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第2、4、5條擬訂。
2.為使候選人或政黨推薦各投開票所監察人員超額時如何執行遴聘,以求公平有所參據,是以,擬訂此要點查照。
辦法:審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審議通過。
臨時動議及意見交換:(第一組劉組長補充報告)
依據選罷法第46條第3款規定,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公辦政見會得視實際情形辦理或免辦,本次補選擬依往例免辦。
九、散 會
更新日期:Apr 30,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