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選舉委員會第264次委員會議紀錄:
一、時間:101年4月2日上午11時整。
二、地點:本會會議室。
三、出席委員:李朝卿、陳正昇、李 昇、莊顏金鶯、李合元、
洪詩鳴、施明男、簡瑞祺、徐淑錦、李添盛。
四、列席人員:張慶銳、陳瑞慶、陳錫梧、劉季川、梁景聰、
李淑媛、林敏華。
五、主席:李主任委員朝卿 紀錄:林敏華
六、主席致詞:(略)
七、報告事項:
(一)行政院101年2月23日院授人組字第10100261721號函核定增派李縣長朝卿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原代理主任委員陳委員正昇併予解除代理,均自院核定日生效。
(二)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01年3月15日上午9時30分召開第13任總統副總統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選務工作檢討會,本會由陳總幹事、陳副總幹事、第一、四組組長及行政室主任參加。
(三)有關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第一選舉區候選人張國鑫競選總部100年12月13日函本會:「南投縣第一選舉區立法委員候選人馬文君於100年12月11日在埔里鎮成立競選總部,邀日本人參加造勢活動,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六條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條規定案」。於本會第263次委員會議報告,請中央選舉委員會釋示後再辦理,先予敘明。
是以,本會於101年1月3日投選四字第1013450002號函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函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4款適用期間之疑義。
中央選舉委員會101年2月17日中選法字第1013550034號函復略於經第426次委員會議決議:「立法委員選舉違規案件係由本會管轄,具體個案之法規適用疑義,請南投縣選舉委員會依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檢具相關事證循序轉報本會處理即可。」
本會將本案處理過程說明及事證於101年2月24日投選四字第1010000380號函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審議。中央選舉委員會101年3月1日中選法字第1010000842號函復本會仍依前款辦理。
本會監察小組召開第126次委員會議決議,再次將本案處理過程說明及事證於101年3月20日投選四字第1013450008號函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審議。中央選舉委員會101年3月23日中選法字第1010001083號函復本會依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9條規定提本會委員會審議後再行函報。
八、討論事項:
案由:南投縣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第一選舉區候選人張國鑫舉發同選區候選人馬文君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4款,是否?違法處罰,謹請審議案。
說明:
(一)依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9條暨中央選舉委員會101年3月23日中選法字第1010001083號函辦理。
(二)是以,本會依其規定,辦理情形敘述如下:
1.奉張召集人指示,於100年12月19日召開常任監察小組委員會議,針對違反選舉罷免法之研處共識後,再依其決議,提會討論,經決議略於:(1)發文予馬文君女士儘速回復陳述意見。(2)並請馬文君女士陳述與鄧文淵先生之關係。
2.本會於100年12月20日投選四字第1000001601號函請馬文君女士陳述意見。
3.馬文君女士於100年12月27日陳述意見書送本會,略於:(1)渠等日本人係於網路上獲知本人參選第8屆立法委員,主動來台道賀及致贈吉祥物,本人並無邀請日本人助選之行為。(2)鄧文淵先生是熱心民眾,並非本人之助選員,亦未在競選團隊擔任職務。
(三)本案經本會第126次監察小組委員會審議決議如下:
1.本案張國鑫先生指稱馬文君立委邀請日本友人助選,所附資料來源(1)聯合報網路新聞1張(2)鄧文淵相簿7張。綜合事證及馬文君立委陳述意見,該等日本人來台道賀日期(100年12月11日)並非法定競選活動期間,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之立法意旨,本係規範競選活動所設,是以本會建議不罰。
2.本案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58條及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9條第3項規定檢具事證轉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審議。
辦法:審議通過後,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審定。
決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之立法意旨,建議不罰,並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審定。
九、散 會
更新日期:Apr 10,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