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第19屆魚池鄉新城村村長補選候選人申請登記須知
壹、申請登記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3歲,即於民國78年6月16日(包括當日)以前出生,在魚池鄉新城村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者【即於民國101年2月16日(包括當日)以前遷入】。
二、凡於民國98年6月16日以前(包括當日)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滿3年者及於民國91年6月16日以前(包括當日)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10年者,得依規定申請登記為候選人。
貮、申請登記限制: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
定。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刑法第142條、第144條之罪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第100條第1項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犯前3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十)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下列人員不得申請登記為候選人:
(一)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
(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亦同)。
(三)軍事學校學生。(依軍事教育條例規定,正在接受基礎教育、
進修教育及深造教育者。)
(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
前項第1款至第4款所列人員,非於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前已退伍、退役、停役、辭職或退學,不得申請登記為候選人,並應於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前繳驗正式證明文件。
三、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4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其於罷免案進行程序中辭職者,亦同。
四、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年,即非於民國91年6月16日以前(包括當日)設有戶籍
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
,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即非於民國91年6月16日
以前(包括當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香港或澳門居民如於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及葡萄牙結束其治理
前,取得華僑身分者及其符合中華民國國籍取得要件之配偶及子
女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年,即非
於民國100年6月16日以前(包括當日)設有戶籍者,不得登記
為候選人。
參、選舉區之劃分如下:
魚池鄉新城村村長補選:以該村行政區域為範圍。
肆、領取書表及申請登記期間、地點:
一、領取書表期間:自民國101年5月3日起至5月9日止,每日上午自8時起至12時止、下午自1時30分起至5時30分止。
二、申請登記期間:自民國101年5月7日起至5月9日止,每日上午自8時起至12時止、下午自1時30分起至5時30分止。
三、申請登記為魚池鄉新城村村長補選,向魚池鄉公所(選務作業中心)申請登記。
四、受理登記機關於受理候選人領取書表及申請登記期間,如逢例假日,均照常受理。
伍、申請登記手續:
一、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應於規定之登記期間內,備具下列表件及保證金,由本人或委託他人向所規定之受理機關為之,並應繳驗國民身分證(驗後當面發還)。但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申請登記者,並應繳驗申請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驗後當面發還),並附
委託書。(申請登記時,應攜帶申請人於申請表件蓋用之印章,以備校正表件文字用)
二、應備具表件及保證金:
(一)候選人登記申請書1份。
(二)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1份(自行黏貼相片1張)。
(三)本人最近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1份(全部或部分謄本,但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本人2寸脫帽正面半身光面相片一式5張(背面書寫候選人姓名)。
(五)刊登選舉公報政見及個人資料1份。(其中學、經歷以150
字為限,政見內容以600字為限,以打字為原則,或深色筆
書寫亦可,應採用本國正體文字,字跡必須端正清晰,避免
使用簡體字,其標點符號可標於格外。如有刪改,應於刪改
處加蓋本人印章。候選人學歷為學士以上學位者,其為國內
學歷者,應檢附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授予之學位證明文
件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後發還;其為國外學歷者,應
檢附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
權機構驗證之國外學歷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
後發還,畢業學校應經中央教育行政機關列入參考名冊,未
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
認可。未檢附學歷證明文件者,選舉公報不予刊登該學歷。
(六)設立競選辦事處者:競選辦事處登記書1份。
(七)經政黨推薦者,其政黨推薦書1份(登記期間截止後補送者,不予受理)。
(八)退伍、退役、停役、辭職或退學者,應繳驗正式證明文件正本1份。
(九)保證金數額:
魚池鄉新城村村長補選每人新臺幣叁萬元。
保證金應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保付支票或郵局之劃撥支票為限;繳納現金不得以硬幣為之。
三、候選人登記申請書、登記申請調查表、政見稿紙、競選辦事處登記書、政黨推薦書表等,由魚池鄉公所印製,免費供給申請登記為候選人領用。
四、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於登記期間截止時,如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如填寫之表件有欠缺,應當場請其補正。
五、經登記為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經政黨推薦之候
選人,政黨於登記期間截止前撤回其推薦者,應備具加蓋中央
主管機關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撤回推薦書,向魚池鄉鄉公所撤
回推薦,逾期不予受理。
六、候選人設立競選辦事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一候選人得在其選舉區內設立競選辦事處。
(二)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人民團體或經常定為投、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
(三)競選辦事處以候選人為負責人,如設立2所以上者,除主辦事處外,其餘各辦事處應由候選人指定專人負責。
七、政黨及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報紙、雜誌所刊登之競選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刊登者之姓名;其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載明法人或團體之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
(二)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書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
(三)政黨於競選活動期間,得為其所推荐之候選人印發以文字、
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並應載明政黨名稱。
(四)宣傳品之張貼,以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政黨辦公處及宣傳車
輛為限。
八、候選人或為其助選之人之競選言論,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
(二)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
(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
九、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於競選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7時前或下午10時後,從事公開競選或助選活動。但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之活動,不
在此限。
(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
(三)妨害其他政黨或候選人競選活動。
(四)邀請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各款之行為。
十、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道路、橋樑、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
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但經南投縣政府公告供候選人或推荐候選人之政黨使用之地點,不在此限。南投縣政府公告之地點,應公平合理提供各政黨或候選人使用;其使用管理規則,由南投縣政府定之。
十一、競選廣告物之懸掛或豎立,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並應於投票日後7日內自行清除,違反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十二、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候選人在公告前或投票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投票前由本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當選後依第121條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一)候選人資格不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
(二)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或第27條第1項、第3項之情事。
(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2條第1項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
人。
十三、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魚池鄉新城村村長補選競選經費最高金額新臺幣223,000元。
十四、經登記為候選人者,於登記期間截止後,遷出其選舉區,不影響其候選人資格,並仍在原選舉區行使選舉權。
陸、候選人所繳之保證金,除未當選之候選人所得票數不足該選舉區應選出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十者,不予發還外
,餘均應於公告當選人名單後30日內發還,即民國101年7月23日前(包括當日)以前發還。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30條第2項規定應逕予扣除者,應先予以扣除,有餘額時,發給其餘額。
柒、選舉區內當選人在1人,候選人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3分之1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30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區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前項補貼費用於當選人名單公告日後30日內核算,並通知候選人於3個月內掣據領取。但競選費用之補貼,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30條第2項規定應逕予扣除者,應先予以扣除,有餘額時,發給其餘額。候選人未於規定期限內領取競選費用補貼者,應催告其於3個月內具領,屆期未領者,視為放棄領取。
更新日期:Ma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