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第一三七次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星期二)下午三時0分
地 點: 本會會議室
出 席: 高瑞錚、許坤田、郭世昌、林美倫、葉家宇、李孟奎、黃旭田、陳德聰、沈濟民、黃慶林、陳國華、陳志明、黃怡騰、何黃進章、沈宏裕、崔鼎昌、葉勝添、章聰明、趙坤麟
請 假: 呂雄、王碧珠、馮艾雯、張俊鴻
列席人員: 林正修(王西崇代)、王西崇、黃細明、艾蕾(王芷華代)、詹訓明、陳清正、冀凱倩、鍾石盛、孫明偉
主 席: 高瑞錚
紀 錄: 夏淑珠
甲、報告事項:
一、 宣讀一三六次會議紀錄:
主席宣布:各位委員對第一三六次會議紀錄無異議,紀錄確定。
二、 第一三六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案由 |
決議 |
執行情形 |
第一案 彙整本會辦理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柯賜海等 七十四人政見稿七十四份,提請審查案。 第二案 |
一、 政見稿「推薦之 政黨」欄,凡未 經政黨推薦之候 選人,均以空白 處理,選票亦同 此處理。
通過。 |
業已於九十年十月十九日送交第三組刊登選舉公報,原住民候選人部分送交省選舉委員會辦理後續工作。
業於九十年十月十九日分別以北市選四字第一七五一、一七八六號函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暨各分局、台北市各區公所、台北市各戶政事務所查照,並陳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備。 |
情形報告:
主席宣布:洽悉。
三、 重要文件報告:
臺北市選舉委員會九十年十月十八日北市選一字第一七五二號函略以「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臺北市第一選舉區有候選人姓名相同,為避免開票時造成混淆,本次選舉第一選舉區所有投開票所於開票時,唱票管理員應逐張將選舉票中所圈選之候選人號次、姓名,用國語唱出00號000一票;記票管理員記票時亦應每記一票,複唱候選人號次、姓名一次,即00號000一票,表示記錄完畢,請轉知各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及工作人員確實辦理,請 查照。」(如附件一)。報請 公鑒。
臺北市選舉委員會九十年十月十八日北市選三字第一六0七號函略以「檢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立法委員及縣市長選舉反賄選推廣計畫乙份,如附件請依相關宣導方式配合辦理,請 查照。」(如附件二)。報請 公鑒。
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編造選舉人名冊工作人員市級講習業於本(九十)年十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假本會禮堂舉行,參加人員為各戶所主任、秘書、主辦股長、主辦人、主機房人員及第二組兼職人員等,至區級講習則由各戶所於十月十二日至十八日間辦理完竣,報請 公鑒。
中央選舉委員會為期落實各投票所應變能力,責成各級選舉委員會針對主任管理員加強講習,本市講習會業於本(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次第展開計松山十月廿二日、信義十月廿三日、大安十月廿四日、中山十月廿五日、中正十月廿六日、大同十月廿九日、萬華十月三十日、文山十月卅一日、南港十一月一日、內湖十一月二日、士林十一月五日、北投十一月六日,報請 公鑒。
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本市所設一、一八二投開票所業於本(九十)年十月六日公告,計北投設置一○九所、士林一三四所、內湖一一三所、南港五二所、松山八五所、信義九九所、中山一○二所、大同六一所、中正七九所、萬華一○○所、大安一四五所、文山一○五所,報請 公鑒。
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各區將於本(九十)年十一月六日至二十四日間舉行,全市共舉辦五十五場次講習會,除候選人、政黨推薦之監察員由本會、警衛人員由各分局講習外,其餘一萬餘名工作人員均需參加講習,報請 公鑒。
主席宣布:准予備查。
乙、討論事項:
第一案
案由: 彙整本會辦理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陳池等四三名申請設置助選員共計三八八人,提請審查案。
說明:
一、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規定,凡違反第四十七條規定者不得擔任助選員。
二、 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設置助選員有無違反選罷法第三十四條各款消極資格情事,已分別函請各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檢察署、各縣市警察局、國防部軍法局、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查證,現已陸續函復中。
三、 戶籍法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已刪除教育程度及行(職)業別,致所設置之助選員是否具公務人員身分及選罷法第三十五條之限制員無從查證,如發現或經人檢舉是類人員擔任助選員應予撤銷其資格。
辦法: 檢附本會辦理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陳池等四三名申請設置助選員三八八人之彙整名單乙份,提請審查後移請本會第一組辦理助選員名單公告及製發助選員標誌。
決議:
一、 登記平地原住民候選人米甘幹.‧理弗克所申請設助選員應俟其候選人資格審定通過後再行同意其設置,其餘候選人之申請,照案通過。
二、 候選人名單公告十日前,助選員若仍有增減,授權幕僚單位依法查證相關資料決定是否准予擔任助選員。
第二案
案由: 彙整本會辦理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各投、開票所監察人員(含主任監察員),擬依實際需要於每一投、開票所設置三人,俾利執行監察工作,提請審查案。
說明:
一、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七條規定「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一人至五人」,擬援例每一投票所、開票所設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由區公所遴選具選務經驗人士擔任,監察員則以二人為原則,另各選務作業中心依投、開票所數量之百分之十配置預備監察員。
二、 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第四條之規定,投、開票所監察員係以各該選舉區為單位,由候選人(或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推薦不足額時,由選舉委員會就地方公正人士、各機關團體學校人員、大專院校成年學生遴派之(本會往例均由大專院校成年學生擔任),此次選舉候選人及政黨共計推薦監察員四四七人,尚不足二一五三人,已於事前協調各區選務中心遴選大專院校學生遞補。
辦法: 提請審查決議後函派擔任投開票所監察工作。
決議: 通過。
第三案
案由: 彙整本會辦理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陳池等六十三人所設競選辦事處一四五處,提請審查決議案。
說明:
一、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第二條規定:「公職人員選舉除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外,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得在其選舉區設立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亦得僅設競選辦事處或僅設助選員」。
二、 復依同法第四條規定:「候選人於競選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學校團體或經常定為投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
三、 又同法第五條規定:「競選辦事處以候選人為負責人,如設立二所以上者,除主辦事處以外其餘各辦事處應由候選人指定專人負責。」
四、 本次選舉候選人申請設立辦事處共計一四五處,業函請各區公所查明其設立是否符合規定,經回報第二選舉區候選人沈銀和設於寺廟之競選辦事處、平地原住民候選人李泰康競設於餐廳之選辦事處及第一選區候選人施台生設於安養中心之競選辦事處不符規定外,餘一四二處均符合規定。
辦法: 檢附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設立競選辦事處登記一覽表乙份,提請審查決議後,通知各候選人。
決議:
一、 平地原住民候選人李泰康於敦化南路一段一六五號之羅漫蒂法國餐廳所設競選辦事處、第二選區候選人沈銀和於雙園街二七號朝天宮所設競選辦事處、第一選區候選人施台生於北投區進賢路八號安興達安養中心所設競選辦事處,均有違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不予同意設置。
二、 另登記平地原住民候選人米甘幹.‧理弗克之競選辦事處,應俟其候選人資格審定通過後再行同意其設置,其餘候選人所設置之競選辦事處,同意准予設置。
散會: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四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