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第一三六次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星期三〉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 本會會議室
出 席: 高瑞錚、許坤田、郭世昌、林美倫、葉家宇、李孟奎、呂雄、黃旭田、陳德聰、沈濟民、黃慶林、陳國華、陳志明、黃怡騰、何黃進章、沈宏裕、崔鼎昌、葉勝添、章聰明、趙坤麟
請 假: 林正修、王碧珠、馮艾雯、張俊鴻
列席人員: 王西崇、黃細明、艾蕾、詹訓明、陳清正、王勝旺、鍾石盛、孫明偉
主 席: 高瑞錚
紀 錄: 夏淑珠
甲、報告事項:
一、 宣讀一三五次會議紀錄:
主席宣布:各位委員對第一三五次會議紀錄無異議,紀錄確定。
二、 第一三四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案由 |
決議 |
執行情形 |
備考 |
第一案 擬訂「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臺北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工作進行程序表」(草案)乙種,提請審查決議案。 |
通過 | 業於九十年八月五日於本會第二0二次委員會議中審議通過在案。 |
情形報告:
主席宣布:洽悉。
三、 重要文件報告:
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年七月二日中選行字第九000五一九號函略以「檢送本會民國九十年立法委員及縣市長選舉宣導工作實施計畫,請 查照辦理。」(如附件一)。報請
公鑒。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北市民四字第九0二一七三九五00號函略以「為避免不法之遷徙登記影響選舉公平性,請確實依據本局九十年七月十二日北市民四字第九0二一六三九二00號函頒本局暨各區戶政事務所強化清查未按址居住人口實施計畫,加強戶籍查察工作,請 查照。」(如附件二)。報請
公鑒。
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中選法字第九000五九七號函略以「檢送新修正之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及助選員消極資格查證原則一份,請查照。」(如附件三)。報請
公鑒。
臺北市選舉委員會九十年八月八日北市選一字第0九三五號函「檢送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臺北市各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注意事項暨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臺北市各區選務作業中心設置點各一種,請查照辦理。」(如附件四)。報請
公鑒。
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年九月三日中選四字第九0一三九七七號函略以「函轉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危機事件新聞處理作業原則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加強新聞發布及新聞聯繫作業要點各一份,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一日起生效,請
查照。」(如附件五)。報請 公鑒。
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年九月五日中選四字第九000六七二號函略以「公職人員選舉使用電視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第二條,業經本會於九十年九月五日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如附件六)。報請 公鑒。
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年一月八日中選法字第九0一0一一0號函略以「函送 總統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華總一義字第八九00三0五0五0號令公布增訂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條文一份,轉請 查照。」(如附件四)報請 公鑒。
臺北市選舉委員會九十年九月十三日北市選一字第一二八二號函略以「檢送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臺北市各區投開票所交付投開票報告表副本注意事項乙份,請 查照。」(如附件七)。報請
公鑒。
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中選法字第九0一一0四0號函略以「行政資訊公開辦法已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經行政院以台九十法字第00八0四八號及考試院九十考台法字第00五六九號令會銜發布施行上開辦法條文乙份,請 查照。」(如附件六)報請 公鑒。
臺北市選舉委員會九十年九月十三日北市選一字第一二八二號函略以「檢送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臺北市各區投開票所交付投開票報告表副本注意事項乙份,請 查照。」(如附件七)。報請
公鑒。
臺北市選舉委員會九十年九月十四日北市選三字第一二二九號函略以「檢送賄選犯行正面表列事項乙份,請作為反賄選宣傳資料,請 查照。」(如附件八)。報請 公鑒。
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年九月二十日中選一字第九000七三六號函略以「檢送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公告二份,請 查照。」(如附件九)。報請 公鑒。
臺北市選舉委員會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北市選一字第一三九一號函略以「檢送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臺北市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注意事項乙種,請 查照。」(如附件十)。報請
公鑒。
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年十月三日中選一字第九000七八六號函略以「檢送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登記公告二份,請 查照。」(如附件十一)。報請 公鑒。
四、 重要工作報告:
本會辦理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選務工作人員,除本會專任人員及常兼人員等二十五人外,另調派臺北市政府單位人員共計七十四人,兼辦選舉事務。本市松山區等十二區公所依臺北市各區選務作業中心設置要點成立之選務作業中心兼任人員共計三二0人。報請
公鑒。
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為期溝通選務工作統一作法,於本(九十)年九月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假本會禮堂舉行選務工作人員座談會,參加人員計各區區長、民政課長、主辦選舉事務人員;戶政事務所主任、主辦股長、主辦人及本會課長以上人員,由馬前主任委員主持,報請公鑒。
為期辦理選務工作人員熟諳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罷免相關法規,期能發揮高度工作效能,圓滿達成選舉任務。本會已於本(九十)年九月五、六日舉辦二場次「選舉罷免法研習會」,與會成員包括各區選務作業中心、戶政所、本會專職、調兼人員等一百八十餘人參加。報請
公鑒。
政府為貫徹反黑金、反賄選決心與毅力,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教育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主辦、中華民國路跑協會承辦之「二00一乾淨選舉-環台長跑接力活動」,於本(九十)年九月十五日上午六時三十分由本市中正紀念堂大中至正門口出發,本會除配合協調路跑之交通管制,並函請大安、中正等二區公所就近發動民眾陪跑,是日參加之選手及民眾上千人,活動甚為熱烈,馬市長亦共襄盛舉,從中正紀念堂長跑至市政府,全程七.五公里,報請
公鑒。
為期統一各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作法及加強偶突發狀況處理能力,本會於本(九十)年九月二十 五日假本會會議室舉行「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講師研習會」,參加人員為各區遴定之講師,報
請 公鑒。
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登記自本(十)月七日至十一日為期五天,本會派員每日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受理候選人之登記申請,受理登記情形為:區域第一選舉區三十二人、第二選舉區三十七人;原住民平地三人、山地二人,合計共受理候選人之
登記七十四人, 報請 公鑒。
主席宣布:准予備查。
乙、討論事項:
第一案
案由: 彙整本會辦理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柯賜海等 七十四人政見稿七十四份,提請審查案。
說明:
1.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條,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規定,候選人政見內容,如有違背第五十四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候選人限期自行修改,逾期不修改或修改仍有違背規定部分不予刊登公報。候選人個人及政黨資料,由候選人及政黨自行負責。其個人及政黨資料為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公報。經所屬政黨推荐之候選人刊登其政黨推荐;未經所屬政黨推荐或經政黨推荐後撤回之候選人,不刊登其黨籍。
2.案經行政幕僚人員初步檢閱結果,所提政見稿內容較具爭議部分彙整為候選人政見稿內容疑義一覽表,併同各候選人政見稿影本乙冊,供審查參考。
辦法: 審查結果併同 原稿移送本會第三組刊登選舉公報。
決議: 政見稿「推薦之政黨」欄,凡未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均以空白處理,選票亦同此處理。
審查通過同意刊登選舉公報。
第二案
案由: 謹擬具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監察小組委員分區監察表乙份,提請討論案。
辦法: 俟通過後即分函台北、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本市十二區公所、十四區戶政事務所及十四警察分局查照,並陳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
決議: 通過。
散會: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