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第一三五次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星期三〉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 本會會議室
出 席: 高瑞錚、王存淦、林志豪、陳德聰、黃旭田、詹順貴
請 假: 林衍鋒、林正修
列席人員: 王西崇、黃細明、冀凱倩、鍾石盛、孫明偉
主 席: 高瑞錚
紀 錄: 夏淑珠
宣布開會: 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參加,由白委員秀雄主持會議。出席委員已逾半數,主席宣布進行第二○一次委員會議。
甲、報告事項:
一、 宣讀一三四次會議紀錄:
主席宣布:各位委員對第一三四次會議紀錄無異議,紀錄確定。
二、 第一三四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案由 |
決議 |
執行情形 |
備考 |
第一案 彙整本市大安區大學里里長補選候選人高羅美惠競選經費收支結算申報表﹐提請查核決議案。 |
通過 |
業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以(八九)北市選四字第三○三一號函送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查照在案。 |
主席宣布:洽悉。
三、 重要文件報告:
〈一〉 中央選舉委員會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中選法字第八九一五一六九號函略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文,業經 總統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華總一義字第八九00二五九四一0號令公布刪除,檢附總統令及法規條文影本一份,轉請 查照。」(如附件一)報請 公鑒。
〈二〉 中央選舉委員會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中選法字第八九一五五六四號函略以「檢送法務部擬具丹甈F機關因應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參考辦理事項及行政程序法規定公告一覽表乙份,轉請 查照參考。」(如附件二)報請 公鑒。
〈三〉 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年一月二日中選法字第八九一五九三一號函略以「檢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行政執行處轄區一覽表、辦公室位置簡圖及聯絡電話,轉請 查照。」(如附件三)報請 公鑒。
〈四〉 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年一月八日中選法字第九0一0一一0號函略以「函送 總統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華總一義字第八九00三0五0五0號令公布增訂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條文一份,轉請 查照。」(如附件四)報請 公鑒。
〈五〉 考選部九十年二月二十日選特字第0九0一五00一一九號函略以「公職候選人檢覈規則暨公職候選人檢覈委員會組織規程業經考試院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以八九考台組壹一字第一一六八八號令廢止,請 查照。」(如附件五)報請 公鑒。
〈六〉 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中選法字第九0一一0四0號函略以「行政資訊公開辦法已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經行政院以台九十法字第00八0四八號及考試院九十考台法字第00五六九號令會銜發布施行上開辦法條文乙份,請 查照。」(如附件六)報請 公鑒。
〈七〉 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年三月十九日中選法字第九0一一五六三號函略以「函轉法務部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及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製作之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通知書及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行政機關申請個案閱覽有關資料或卷宗申請書等格式各乙份,請 參考。」(如附件七)報請 公鑒。
〈八〉 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中選法字第九0一一六九0號函略以「關於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發布行政規則之處理方式,業經法務部函釋如附件,請 查照參考。」(如附件八)報請 公鑒。
〈九〉 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中選法字第九0一一七四三號函略以「有關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有無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疑義,經法務部釋示如附件,請 查照。」(如附件九)報請 公鑒。
〈十〉 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年四月六日中選法字第九0一一八二四號函略以「函轉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為行政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三條移送行政執行依法應檢附文書之送達證明文件,請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辦理,詳如附件,請 查照。」(如附件十)報請 公鑒。
〈十一〉 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年四月十九日中選法字第九0一二0七三號函略以「法務部函報行政執行與民事執行業務聯繫辦法草案,已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由行政院以台九十法字第0二二0七四-一號及司法院(九十)院台廳民二字第0七一一八號令會銜發布施行,轉請查照。」(如附件十一)報請 公鑒。
〈十二〉 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中選法字第九0一二一六六號函略以「函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為各移送機關將案件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除法令有特別規定(如參與分配)外,檢附加蓋騎縫章之執行名義及送達證明文件影本即可,各行政執行處執行人員認為必要時,可要求移送機關提出原本查核,請查照。」(如附件十二)報請 公鑒。
〈十三〉 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年五月四日中選法字第九0一二二四六號函略以「函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為各主管機關就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有關委任代理人處理事項疑義一案,請依該部函示配合辦理。」(如附件十三)報請 公鑒。
〈十四〉 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年五月八日中選法字第九0一二三0二號函略以「函轉法務部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製作之接受及支付補助金、行政資訊目錄、核准人民請求提供行政資訊通知書及駁回人民請求提供行政資訊通知書等格式乙份,請參考。」(如附件十四)報請 公鑒。
〈十五〉 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中選法字第九0一二五三四號函略以「關於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六條、第十條等規定適用疑義乙案,經法務部函釋如附件,請查照參考。」(如附件十五)報請 公鑒。
四、 重要工作報告:
〈一〉 第十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期間,環視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劉家昌先生分別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經本會裁處罰鍰,通知逾期未繳,業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依法移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強制執行,並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申請債權憑證在案,報請 公鑒。
〈二〉 劉家昌先生罰鍰乙案經中央選舉委員會裁定訴願駁回,原訴願人不服向高等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業於九十年五月十六日委託謝佳伯律師代表本會出庭答辯,報請 公鑒。
〈三〉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罰鍰乙案經中央選舉委員會裁定訴願駁回,原訴願人不服向高等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業於九十年五月十六日委託張世興律師代表本會出庭答辯,報請 公鑒。
〈四〉 台南縣選舉委員會訂於九十年五月十日、二十三日舉辦研討九十年度自行研究計畫「競選廣告物規範研究」改進建議事宜,本會由鍾組長石盛、孫專員明偉分別代表參加,報請 公鑒。
〈五〉 臺灣省選舉委員會訂於九十年六月八日召開審查九十年度自行研究計畫項目「候選人競選經費查核之研究報告」,本會由孫專員明偉代表參加,報請 公鑒。
主席宣布:准予備查。
乙、討論事項:
案由: 擬訂﹁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臺北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工作進行程序表﹂︵草案︶乙種,提請審查決議案。
說明: 本工作進行程序表所列各項係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並配合業務需要擬訂,作為辦理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監察小組工作進度之準據。
辦法: 檢附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臺北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工作進行程序表﹂︵草案︶乙份,提請審議,通過後,送請本會委員會議審議。
決議: 通過,送請本會委員會議審議。
丙、臨時動議:
王委員存淦提案
媒體報導某欲參選年底立法委員選舉人士,已發動支持者將戶籍遷移至臺北市南區,企圖影響選情,似此製造選舉幽靈人口行為,甚不足取,為免滋擾年底選舉,是否建議提請戶政機關加強查察工作。
決議:函請台北市政府轉囑戶政機關,加強查察工作。
散會: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下午三時四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