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第一四四次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星期四)下午三時整
地 點: 本會會議室
出 席: 高瑞錚、許坤田、郭世昌、林美倫、葉家宇、李孟奎、陳忠榮、劉瀚宇、葉勝添、袁紹宗、莊瑞雄、宋良俊、許振禮、張國慶
請 假: 呂 雄、黃旭田、陳德聰、沈濟民、黃怡騰、簡維能
列席人員: 王西崇、黃細明、冀凱倩、鍾石盛、孫明偉
主 席: 高瑞錚
紀 錄: 夏淑珠
甲、報告事項:
一、 宣讀一四三次會議紀錄:
主席宣布:各位委員對第一四三次會議紀錄無異議,紀錄確定。
二、 第一四三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案由 |
決議 |
執行情形 |
備考 |
第一案 彙整本會辦理第三屆市長、第九屆市議員選舉候選人馬英九等人政見稿一一七份,提請審查案 。 |
除黨籍欄應依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中選一字第九0一四九六三號函示「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刊印其黨籍,未經政黨推薦、經政黨推薦後撤回或無黨籍之候選人,均應予空白」外,餘均同意照予刊登,請移本會第三組刊登選舉公報。 |
已移請第三組印製選舉公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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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案 謹擬具第九屆里長選舉監察小組委員分區監察表乙份,提請討論案。 |
通過,分函各相關單位。 |
業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分別以北市選四字第二二九六、二二九八、二二九九號函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暨各分局、台北市各區公所、台北市各戶政事務所查照,並陳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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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案 法定競選活動期間,監察小組委員及檢察機關對涉及違反選罷法之候選人如何加強蒐證,但避免影響選情,提請討論案。 |
通過,分函各相關機關。 |
業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分別以北市選四字第二二九五號函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暨各分局卓參。 |
主席宣布:洽悉。
三、 重要文件報告:
〈一〉 台北市選舉委員會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北市選一字第09103021690號函略以:「檢送臺北市第九屆里長選舉之里別、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及競選經費最高限額等事項公告文一份,請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張貼於貴所公告欄,請
查照辦理。」(如附件一),報請 公鑒。
〈二〉 台北市選舉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北市選一字第09103022980號函略以:「檢送臺北市第三屆市長、第九屆市議員選舉選舉票點領時間表一份,請
查照。」(如附件二),報請 公鑒。
四、 重要工作報告:
〈一〉 第三屆市長、第九屆市議員選舉,候選人抽籤訂於本(十一)月十五日上午九時起假信義行政中心十樓禮堂舉行,同時辦理電視公辦政見發表會發言時段抽籤,報請
公鑒。
〈二〉 本次選舉,政黨及候選人推薦投、開票所監察員共計九九二人,其講習決定於本(十一)月十六、十七兩日假信義行政中心十樓禮堂舉行,講習完畢即分派投、開票所擔任監察工作,報請
公鑒。
主席宣布:准予備查。
乙、討論事項:
第一案
案由: 彙整本會辦理臺北市第三屆市長暨第九屆市議員選舉候選人馬英九等八十三名申請設置助選員共計六六五人,提請審查案。
說明:
一、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規定,凡違反第四十七條規定不得擔任助選員。惟助選員消極資格查證原則中央選舉委員會已於九十年十二月十日修正刪除,故不再發函相關查證機關查證選罷法第三十四條各項情事。
二、 戶籍法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已刪除教育程度及行(職)業別,致所設置之助選員是否具公務人員身分及選罷法第三十五條之限制人員無從查證,如發現或經人檢舉是類人員擔任助選員應予撤銷其資格。
辦法: 檢附本會辦理臺北市第三屆市長暨第九屆市議員選舉候選人馬英九等八十三名申請設置助選員之彙整名單乙份,提請審查後移請本會第一組辦理助選員名單公告及製發助選員標誌。
決議:
一、 審查結果除第五選區候選人曲兆祥所列助選員史家瑋、劉翰潁、莊峰綱等三人具學生身分,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不符外,其餘均同意設置。
二、 助選員法定增減期間,如仍有候選人申請增減助選員,授權幕僚依規定辦理。
第二案
案由: 本會辦理第三屆市長、第九屆市議員選舉各投、開票所監察人員(含主任監察員),擬依實際需要於每一投、開票所設置三人,俾利執行監察工作,提請審查案。
說明:
一、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七條規定「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一人至五人」,擬援例每一投票所、開票所設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由區公所遴選具選務經驗人士擔任,監察員則以二人為原則,另各選務作業中心依投、開票所數量之百分之十配置預備監察員。
二、 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第四條之規定,投、開票所監察員係以各該選舉區為單位,由候選人(或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推薦不足額時,由選舉委員會就地方公正人士、各機關團體學校人員、大專院校成年學生遴派之(本會往例均由大專院校成年學生擔任),此次選舉候選人及政黨共計推薦監察員九九二人,尚不足監察員一五0八人,已於事前協調各區選務中心遴選大專院校學生遞補。
辦法: 提請審查決議後派函擔任投開票所監察工作。
決議: 通過。
第三案
案由: 彙整辦理臺北市第三屆市長暨第九屆市議員選舉候選人馬英九等一一四人所設競選辦事處二四六處,提請審查決議案。
說明:
一、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第二條規定:「公職人員選舉除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外,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得在其選舉區設立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亦得僅設競選辦事處或僅設助選員」。
二、 復依同法第四條規定:「候選人於競選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學校團體或經常定為投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
三、 又一同法第五條規定:「競選辦事處以候選人為負責人,如設立二所以上者,除主辦事處以外其餘各辦事處應由候選人指定專人負責。」
四、 本次選舉候選人申請設立辦事處共計二四六處,業函請各區公所查明其設立是否符合規定,經回報有四處辦事處尚有疑義(詳候選人設置競選辦事處疑義一覽表),餘二四二處均符合規定。
辦法: 檢附候選人設立競選辦事處登記一覽表乙份,提請審查決議後,通知各候選人。
決議:
一、 除一選區候選人陳政忠設於台北市北投區承德路七段八十號,一選區候選人賴朝隆設於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六段二三八號、四選區候選人羅宗勝設於台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二段六十七號、五選區候選人劉耀仁設於台北市萬華區東園街三十七號等四處,與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不符外,餘均同意其設置。
二、 原住民候選人曾萬民所設四處競選辦事處,俟中央審定其資格後再行函復 。
三、 競選辦事處法定增減期間,如仍有候選人申請增減競選辦事處,授權幕僚依規定辦理。
第四案
提案人:許振禮
案由: 候選人未獲政黨推薦逕自參選,其文宣、廣告物仍以○○政黨或○○黨兒女自居,造成選民對該候選人黨籍混淆,監察立場如何處理為宜?提請討論案。
說明:
一、 依本會監察小組許委員振禮十一月五日傳真辦理。
二、 檢附許委員振禮提案書影本乙份。
辦法: 提請研議。
決議: 本案經徵詢許委員振禮同意撤回。
散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下午四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