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第一四八次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星期五)下午三時整
地 點:本會會議室
主 席:高瑞錚 紀錄:夏淑珠
出 席:郭世昌、葉家宇、林美倫、李孟奎、呂 雄
請 假:許坤田、鐘昱男
列席人員:王西崇、黃細明、冀凱倩、鍾石盛、孫明偉
甲、報告事項:
一、宣讀一四七次會議紀錄:
主席宣布:各位委員對第一四七次會議紀錄無異議,紀錄確定。
二第一四七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案由 |
決議 |
執行情形 |
備考 |
第一案 本市松山區新益里里長補選候選人吳美貞等三人政見稿乙份,提請審查案。 第二案 本市松山區新益里里長補選投票所、開票所監察人員(含主任監察員),擬依實際需要設置三人,俾利執行監察工作,提請審查案。 |
一、通過,准予刊登選舉公報。 二、對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政黨欄請以空白處理。 通過。 |
業以九十二年八月十 四日北市選四字第0 920301401 0號函松山區公所印 製選舉公報。 業移請本會人事室核 發派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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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宣布:洽悉。
三、重要文件報告:
(一)
台北市選舉委員會九十二年九月四日北市選一字第09203014850號函略以:「檢送貴區新益里第九屆里長補選當選人名單公告文三份,請於本(九)月六日前張貼於貴所及該里里辦公處公告欄,請 查照。」(如附件一),報請 公鑒。
(二)
台北市選舉委員會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北市選一字第09203015520號函略以:「本市中山區新喜里第九屆里長選舉落選人吳昇陽先生對當選人周福然先生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經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是否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重行選舉,或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或依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六款、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一 款及第八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補選,謹請 釋示。」(如附件二),報請 公鑒。
(三)
台北市選舉委員會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北市選一字第09203015300號函略以:「本市大同區景星里里長吳建勳先生於九十二年九月九日因病逝世,其所遺任期達二年以上,依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本會依法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謹擬定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發布選舉公告,十一月九日(星期日)辦理里長補選投票,本會及各區選務作業中心辦理選舉期間自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至十一月十五日止,為期一個半月,敬請 鑒核。」(如附件三),報請 公鑒。
(四)
台北市選舉委員會九十二年十月九日北市選一字第09203016600號函略以:「檢送撤銷臺北市第九屆里長選舉中山區新喜里周福然先生當選資格公告文三份,請張貼於貴所及新喜里里辦公處公告欄,公告周知,請 查照。」(如附件四),報請 公鑒。
四、重要工作報告:
(一)
本市大同區景里里長補選,本會監察小組於競選活動期間執行候選人登記、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候選人抽籤決定號次、競選活動、選舉票印製、投開票等監察工作,謹附上委員監察業務分工表乙份,報請 公鑒。
大同區景星里里長補選監察重要工作進程及到場執行監察職務委員分配一覽表
項目 |
日期 |
到場委員 |
一候選人登記截止 二候選人推薦投開票所監察員超過名額抽籤 三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 四候選人抽籤決定號次 五選舉票監印 六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之監察 七投票日投開票監察 八候選人得票數相同時抽籤 |
十月十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十月十六日 十月二十四日至二十八日 十月三十日(時間另訂) 十一月六日(時間另訂) 十一月四日至八日 十一月九日 十一月十一日 |
葉家宇 郭世昌 李孟奎、林美倫、 許坤田 呂雄 葉家宇 郭世昌、李孟奎、林美倫、許坤田、葉家宇 全體委員 高召集人 |
主席宣布:准予備查。
乙、討論事項:
第一案
案由:本市大同區景星里里長補選候選人陳賢銓等四人政見稿乙份,提請審查案。
說明:
一、依據公職人選舉罷免法第五十條、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規定,候選人政見內容,如有違背第五十四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候選人限期自行修改,逾期不修改或修改部份仍有違背規定部份不予刊登公報。候選人個人及政黨資料,由候選人及政黨自行負責。其個人及政黨資料為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公報。經所屬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登其政黨推薦;未經所屬政黨推薦或經政黨推薦後撤回之候選人,不刊登其黨籍。
二、本案候選人所提政見稿,經初閱尚未發現有違前開規定情事。
辦法:檢附本市大同區景星里里長補選候選人陳賢銓等四人政見稿乙份,提請審查後函請大同區公所刊登選舉公報。
決議:一、審查通過,准予刊登公報。
二、對無黨籍之候選人,政黨欄請以空白處理。
第二案
案由:彙整本市大同區景星里里長補選候選人蔡妙吟等三名設置助選員名冊,提請審查案。
說明:
一、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規定凡違反第四十七條規定不得擔任助選員。惟助選員消極資格查證原則中央選舉委員會已於九十年十二月十日修正刪除,故不再發函相關查證機關查證選罷法第三十四條各項情事。
二、戶籍法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已刪除教育程度及行(職)業別,致所設置之助選員是否具公務人員身分及選罷法第三十五條之限制人員無從查證,如發現或經人檢舉是類人員擔任助選員應予撤銷其資格。
辦法:檢附本市大同區景星里里長補選候選人蔡妙吟等三名設置助選員名冊乙份,提請審查後移請本會第一組辦理助選員名單公告及製發助選員標誌。
決議:通過。
第三案
案由:本市大同區景星里里長補選候選人陳賢銓等四名,設立競選辦事處四所,提請審查案。
說明:依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定為投、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本案經大同區公所查核結果,並未發現有違上開規定情事。
辦法:檢附台北市大同區景星里里長補選候選人設立競選辦事處一覽表乙份,提請審查決議後,將審查結果決議後,將審查結果函復大同區公所轉知各候選人。
決議:審查通過准予設立。
第四案
案由:本市大同區景星里里長補選投票所、開票所監察人員(含主任監察員),擬依實際需要設置三人,俾利執行監察工作,提請審查案。
說明:
一、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七條暨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第二條:「各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一人至五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之規定,擬每一投票所、開票所設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則以二人為原則。
二、本次補選所設置之投票所、開票所所屬主任監察員一人,業由大同區公所遴薦,而所需監察員二人,由區公所依規定函請各候選人及政黨推薦。
辦法:檢附監察人員名冊乙份,提請審議通過後移請本會人事室填發投、開票所監察人員派函。
決議: 通過。
第五案
案由:彙整台北市松山區新益里里長補選候選人吳美貞等三位競選經費收支結算申報表,提請查核決議案。
說明:
一、松山區新益里長補選業於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舉行投票,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之三暨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查核準則第三條規定,候選人應於投票日後三十日內︵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前︶檢同競選收支結算申報表,向主辦選舉委員會申報競選經費收支結算。
二、松山區新益里里長補選候選人競選經費收支結算表應申報者三位,均如期申報。經初閱申報支出經費均未超過公告最高限額新台幣一○八、○○○元。
辦法:檢附松山區新益里里長補選候選人競選經費收支結算查核彙整表乙份,提請查核決議後,提請委員會議審議。
決議:通過。
第六案
案由:擬訂﹁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臺北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工作進行程序表﹂︵草案︶乙種,提請審查決議案。
說明:本工作進行程序表所列各項係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並配合業務需要擬訂,作為辦理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監察小組工作進度之準據。
辦法:檢附「第十一屆總統副總統選舉臺北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工作進行程序表」(草案)乙份,提請審議,通過後,送請本會委員會議審議。
決議:通過。
散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下午四時二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