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第一四七次委員會議紀錄
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星期四)下午三時整
地點:本會會議室
主席:高瑞錚
紀錄:夏淑珠
出席:高瑞錚、許坤田、林美倫、李孟奎、呂雄
請假:郭世昌、葉家宇
列席人員:鐘昱男、王西崇、黃細明、冀凱倩、鍾石盛、孫明偉
甲、報告事項:
一、宣讀一四六次會議紀錄:
主席宣布:各位委員對第一四六次會議紀錄無異議,紀錄確定。
二、第一四六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案 由 | 決 議 | 執 行 情 形 | 備 考 |
第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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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案 彙整台北市第三屆市長暨第九屆市議員選舉候選人馬英九等一一五位競選經費收支結算申報一覽表,提請查核決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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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提本會第二一七次會議通過裁處壹萬元罰鍰。張元安女士未繳納擬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二、經提本會第二一七次會議通過各裁處壹拾萬元罰鍰。馬英九先生於本(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李應元先生於五月二十三日均至本會行政室繳納完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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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案 彙整台北市第九屆里長選舉候選人歐慶雄等一三七七位競選經費收支結算申報彙整表,提請查核決議案。 |
一、 建請裁處里長候選人林政邦先生、楊萬居先生、段光禹先生每位各新台幣壹萬元罰鍰。 二、 提本會第二一七次委員會議審定。 |
經提本會第二一七次會議通過各裁處壹萬元罰鍰。林政邦先生於本(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楊萬居先生於五月六日均至本會行政室繳納完竣,段光禹先生未繳納罰鍰擬移請法院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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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動議 候選人宣傳品未親自簽名遭罰之情事甚多,擬請中央修法斟酌刪除選罷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宣傳品應親自簽名相關規定或研究如何大力宣導,期使全體參選人均能遵照規定切實執行。 |
通過 |
已錄案供中央選舉委員會修選罷法時參考。 |
主席宣布:洽悉。
三、重要文件報告:
(一) 台北市選舉委員會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北市選一字第09203010290號函略以:「有關中央選舉委員會報請行政院調整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主任管理員、監察員投票日工作津貼一案,經奉行政院核復:准按主任管理員新台幣二、七00元;監察員新台幣一、七00元,並自九十三年度起實施,請 查照。」(如附件一),報請 公鑒。
(二) 台北市選舉委員會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北市選一字第09203011150號函略以:「關於內政部建議停止適用行政院八十四年五月十六日台八十四內字第一七三七八號函准任職公營事業機構之純勞工如當選村里長,准予兼任至本屆任期屆滿為止,嗣後不得再兼一案,業經行政院同意照辦。至於未來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得否兼任村里長一節,已屬私法自治之範疇,應依各該勞工與所屬公營事業機構之約定辦理,請 查照。」(如附件二),報請 公鑒。
(三) 台北市選舉委員會九十二年七月四日北市選一字第09203011980號函略以:「本市松山區新益里里長盧冠豪先生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因病逝世,其所遺任期達二年以上,依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本會依法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謹擬定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發布選舉公告,八月三十一日(星期日)辦理里長補選投票,本會及各區選務作業中心辦理選舉期間自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九月五日止,為期一個半月,敬請
鑒核。」(如附件三),報請 公鑒。
(四) 台北市選舉委員會九十二年七月四日北市選一字第09203011980號函略以:「台北市第九屆里長選舉開票日期為九十二年一月四日,由各區保管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依規定保管期間為六個月至九十二年七月四日止,屆時請依規定程序辦理銷燬,並於銷燬後函報本會備查,請 查照。」(如附件四),報請 公鑒。
(五) 台北市選舉委員會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北市選一字第09203012170號函略以:「檢送貴區新益里第九屆里長補選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暨競選經費最高限額等事項公告文三份,請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張貼於貴所及該里辦公處公告欄,請 查照。」(如附件五),報請 公鑒。
(六) 台北市選舉委員會九十二年七月十日北市選一字第09203012300號函略以:「檢送貴區新益里第九屆里長補選候選人登記期間、地點、應具備之表件等事項公告文三份,請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張貼於貴所及該里辦公處公告欄,請 查照。」(如附件六),報請 公鑒。
(七) 台北市選舉委員會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北市選一字第09203012480號函略以:「行政院衛生署廢止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署授疾字第0920000479號函規定,凡強制居家隔離者,投票日當天於測量體溫後如未發燒,得於配戴口罩防護下至投票所投票,但不得至開票所參觀開票,請
查照辦理。」(如附件七),報請 公鑒。
(八) 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中選法字第0920013312號函略以:「函送增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五十九條之一、第六十五條之一及第七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十五條之五、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第六十五條至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之一、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二條及第八十四條條文,請 查照。」(如附件八),報請 公鑒。
(九) 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中選法字第0920013481號函略以:「函轉行政院訂定之行政院辦理公民投票實施要點,請 查照。」(如附件九),報請 公鑒。
四、重要工作報告:
(一) 本市第三屆市長、第九屆市議員選舉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法定保管期限業於本(九十二)年六月七日屆滿,七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倉庫啟封,七月八日由本會行政室招商運至台中縣大甲鎮廣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銷燬,啟封由本會監察小組許坤田委員到場會同啟封,報請
公鑒。
(二)由本市各區公所保管第九屆里長選舉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其法定保管期限亦於本(九十二)年七月四日屆滿,本會第一組已通函各區公所辦理銷燬,報請 公鑒。
(三)中央選舉委員會主辦之「淨化選風海報巡迴展」,本市展出時間為本(九十二)年六月六日至十三日,假台北火車站舉行,由本會派員輪流看管,分送紀念品及作問卷調查,展覽結束作品於當日(六月十三日)移交台北縣選舉委員會繼續巡迴展覽,報請 公鑒。
(四)第十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中華電視台、環視多媒體公司及劉家昌先生違法發布民調罰鍰案均已定讞,本會已行文催繳及清查其財產,其中中華電視台業於本(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來繳清新台幣五十萬元罰鍰,惟環視多媒體公司及劉家昌先生經清查結果,並未發現有適合可供執行之財產,追繳案仍將協調法務部執行署積極辦理,報請 公鑒。
(五)本市第九屆里長選舉中山區晴光里里長候選人林培宗先生所訴選舉無效乙案,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雖於本(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駁回其訴,惟其不服已於三月十八日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刻由高院審理中。里長選舉另一訴訟案,即中山區新喜里候選人吳昇陽先生所訴周福然先生當選無效乙案,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本(九十二)年五月九日駁回其訴,惟原告不服,亦於五月二十九日上訴高院審理中,報請 公鑒。
(六)本市第九屆市議員選舉第六選舉區候選人方景鈞先生上訴選舉無效暨第六選舉區十一位當選人當選無效乙案,台灣高等法院已於本(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判決駁回其訴定讞在案,報請 公鑒。
(七)本市松山區新益里里長補選,本會監察小組於競選活動期間執行候選人登記、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候選人抽籤決定號次、競選活動、選舉票印製、投開票等監察工作,謹附上委員監察業務分工表乙份,報請 公鑒。
松山區新益里里長補選監察重要工作進程及到場執行監察職務委員分配一覽表
項 目 |
日 期 |
到 場 委 員 |
一、 候選人登記截止 | 八月一日下午五時三十分 | 呂雄 |
二、 候選人推薦投開票所監察員超過名額抽籤 | 八月七日 | |
三、 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 | 八月十五日至十九日 | 葉家宇、郭世昌、李孟奎 |
四、 候選人抽籤決定號次 | 八月二十一日(時間另訂) | 林美倫 |
五、 選舉票監印 | 八月二十八日(時間另訂) | 許坤田 |
六、 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之監察 | 八月二十六日至三十日 | 呂雄、葉家宇、郭世昌、李孟奎、林美倫 |
七、 投票日投開票監察 | 八月三十一日 | 全體委員 |
八、 候選人得票數相同時抽籤 | 九月二日 | 高召集人 |
主席宣布:准予備查。
乙、討論事項:
第一案
案由:本市松山區新益里里長補選候選人吳美貞等三人政見稿乙份,提請審查案。
說明:
一、依據公職人選舉罷免法第五十條、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規定,候選人政見內容,如有違背第五十四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候選人限期自行修改,逾期不修改或修改部份仍有違背規定部份不予刊登公報。候選人個人及政黨資料,由候選人及政黨自行負責。其個人及政黨資料為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公報。經所屬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登其政黨推薦;未經所屬政黨推薦或經政黨推薦後撤回之候選人,不刊登其黨籍。
二、本案候選人所提政見稿,經初閱尚未發現有違前開規定情事。
辦法 :檢附本市松山區新益里里長補選候選人吳美貞等三人政見稿乙份,提請審查後函請松山區公所刊登選舉公報。
決議:
一、通過,准予刊登選舉公報。
二、對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政黨欄請以空白處理。
第二案
案由:本市松山區新益里里長補選投票所、開票所監察人員(含主任監察員),擬依實際需要設置三人,俾利執行監察工作,提請審查案。
說明:
一、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七條暨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第二條:「各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一人至五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之規定,擬每一投票所、開票所設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則以二人為原則。
二、本次補選所設置之投票所、開票所所屬主任監察員一人,業由松山區公所遴薦,而所需監察員二人,由區公所依規定函請各候選人及政黨推薦,然均未推薦,其冊列人員亦由松山區公所依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定第三條規定遴薦。
辦法:檢附監察人員名冊乙份,提請審議通過後移請本會人事室填發投、開票所監察人員派函。
決議:通過。
散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