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第一四一次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星期二)下午三時0分
地 點: 本會會議室
出 席: 高瑞錚、許坤田、郭世昌、林美倫、李孟奎、呂雄
請 假: 林正修、葉家宇
列席人員: 王西崇、黃細明、冀凱倩、鍾石盛、孫明偉
主 席: 高瑞錚
紀 錄: 夏淑珠
甲、報告事項:
一、 宣讀一四0次會議紀錄:
主席宣布:各位委員對第一四0次會議紀錄無異議,紀錄確定。
二、 一四0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案由 |
決議 |
執行情形 |
第一案 擬訂「臺北市第九屆里長選舉監察小組工作進行程序表」(草案)乙種,提請審查決議案。 |
通過,移本會委員會議審議。 | 一、已移請本會第二0六次委員會議審議。 二、嗣因本市里鄰調整,里長選舉延選而未按進行程序表實施。 |
情形報告:
主席宣布:洽悉。
三、 重要文件報告:
(一) 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三日中選法字第0九一0000四0七 號函略以:「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應維護投開票所選舉秩序,使投開 票作業順利進行,除因執行職務而為必要之蒐證外,不得於投開票所
內私自拍照,本會七十二年十月十五日七十二中選法字第八0二0號 函釋,與上開意旨不 符部分,應即停止適用,請 查照。」(如附件 一)。報請 公鑒。
(二) 行政院九十一年五月二日院臺內字第0九一00二一四五三號函略以 :「貴府九十一年四月四、八日府民二字第0九一0五五三0五00 、0九一0五五三0七00號函有關延後辦理貴市第九屆里長選舉,
並延長貴市現任(第八屆)里長任期半年至一年之決定一案,准照內 政部所請,予以撤銷。」(如附件二)。報請 公鑒。
(三) 臺北市政府九十一年五月八日府法秘字第0九一0八0二四四00 號函略以:「檢送本府為里長延選之核准權案聲請貴院大法官統一 解釋聲請書、解釋有無違法聲請書及解釋憲法聲請書暨相關資料各
乙份,謹請貴院解釋,請查照。」(如附件三)。報請 公鑒。
(四) 臺北市政府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府民二字第0九一0五五三三六0 一號公告略以:「本市第九屆里長選舉將俟本市議會審議通過本市 第五期里區域調整方案後,再行公告辦理,特此公告。」(如附件
四)。報請 公鑒。
(五) 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一年七月十日中選法字第0九一0000五二 00號函略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條文業 經本會於九十一年七月十日以中選法字第0九一0000五一七0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附件),請 查照。」(如 附件五)。報請 公 鑒。
(六) 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一年七月十日中選法字第0九一0000五二 00號函略以:「檢送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訓儲作 業要點一種,如附件,請
查照。」(如附件六)。報請 公鑒。
(七) 臺北市政府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府民二字第0九一0五五三七五 0一號公告略以:「本市第九屆里長選舉訂於九十一年一月四日辦理 ,並於同年一月十六日就職,第八屆里長任期將依事實配合延長至九
十二年一月十六日止,特此公告。」(如附件七)。報請 公鑒。
四、 重要工作報告:
(一) 丁文信先生於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登記期間前來本會申請登記,由於應備具之表件 不全亦無保証金,致本會拒絕其登記之申請,渠向中央選舉委員會訴願仍不服訴願決定,
而提起行政訴訟乙案,已依法提出答辯。報請 公鑒。
(二)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規定,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 一一八二袋、剩餘選舉票及作廢選舉票乙批,保管期間為六個月,至九十一年六月一日止
,本會行政室簽准於本(九十一年)六月三日會同李孟奎委員啟封後,於六月四日凌晨全部 載往竹南鎮聯順紙廠、廣源紙廠銷毀。報請 公鑒。
(三) 中央選舉委員會交下有關彭天豪先生因參加台北市大同區重慶里里長選舉,惟里長選舉因故 延後舉行,故無法辦理候選人登記,提起訴願乙案,本會已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至第
四項規定提出答辯。報請 公鑒。
(四) 中央選舉委員會為提昇選舉文化辦理「淨化選風漫畫大賽」巡迴展覽,其中本市展出日期自 六月二十九日至七月五日共七天,地點為台北火車站南二廳,本會於展覽期間支援看管
人員。報請 公鑒。
主席宣布:准予備查。
乙、討論事項:
第一案
案由: 擬訂「臺北市第三屆市長、第九屆市議員選舉監察工作進行程序表」(草案)乙種,提請審查決議案。
說明: 本工作進行程序表所列各項係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並配合業務 需要擬訂,做為辦理臺北市第三屆市長、第九屆市議員選舉本會監察小組工作進度之準據。
辦法: 檢附「臺北市第三屆市長、第九屆市議員選舉監察工作進行程序表」(草案)乙份,提請審 查,通過後,送請本會委員會議審議。
決議: 通過,移請本會委員會議審議。
散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下午四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