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第一三九次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星期二)下午三時0分
地 點: 本會會議室
出 席: 高瑞錚、許坤田、郭世昌、林美倫、李孟奎、葉家宇、呂雄
請 假: 林正修
列席人員: 王西崇、黃細明、冀凱倩、鍾石盛、孫明偉
主 席: 高瑞錚
紀 錄: 夏淑珠
甲、報告事項:
一、 宣讀一三八次會議紀錄:
主席宣布:各位委員對第一三八次會議紀錄無異議,紀錄確定。
二、 第一三七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案由 |
決議 |
執行情形 |
第一案 彙整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陳池等六十九位競選經費收支結算申報一覽表,提請查核決議案。 |
一、 逾期未申報競選經費收支結算候選人柯賜海、梁熾誠等二位擬各裁處新台幣壹萬元罰鍰。
二、其餘六十七名競選經費收支結算查核通過。 |
移請本會第二0六次委員會議審議。 |
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九十中選法字第九0一六二一0號函略以:「為節省執行成本,並提高行政執行事件執行效益,對行政執行事件義務人滯納必要費用累進金額在新台幣三百元以下而執行確有困難者,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建請法務部轉陳行政院同意各行政執行處不予執行乙案,業經行政院同意照辦。」(如附件
二)。報請 公鑒。
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九十中選一字第九0一六二四八號函略以:「關於貴會請釋第十四屆鄉長選舉選舉公報及競選文宣文字除國字外是否可用原住民語言拼音(羅馬拼音)或日本文字等文字載明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如附件三)。報請
公鑒。
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中選一字第0九一00一0三00號函略以:「關於貴會函請解釋選舉人名冊於村里辦公處公開陳列、公告閱覽期間,是否允許候選人或其助選員或委託之人在場錄音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如附件四)。報請
公鑒。
四、 重要工作報告:
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馬文鈺先生向本會登記為第一選區候選人,並主動告知其身分為學生,亦出示學生證,證實在學中,本會當場以北市選一字第一六0三號通知單,拒絕申請登記。其因不服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起訴願,中央選舉委員會裁定訴願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如附件六)報請
公鑒。
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丁文信先生向本會登記為第一選區候選人,因其未繳納保證金及所提表件不全,本會以北市選一字第一六0八號通知單,依法不予受理登記。其因不服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起訴願,中央選舉委員會裁定訴願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如附件七)報請
公鑒。
主席宣布:准予備查。
乙、討論事項:
第一案
案由: 彙整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陳池等六十九位競選經費收支結算申報一覽表,提請查核決議案。
說明:
一、 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已於九十年十二月一日舉行投票,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之三暨公職人員候選人競選經費查核準則第三條規定,候選人應於投票日後三十日︵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同競選經費收支結算申報表向主辦選舉委員會申報競選經費收支結算。
二、 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收支結算申報表應申報者六十九位,除第一選區候選人柯賜海、第二選區候選人梁熾誠等二位未申報外,均如期申報。經初步查閱,所申報支出經費均未超過公告最高限額。
三、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違反第四十五條之三第二項「前項候選人應於投票日後三十日內,檢同競選收支結算申報表,向選舉委員會申報競選經費收支結算,並應由本人指定記帳人員簽章負責﹂,違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 檢附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收支結算查核結果一覽表乙份及各候選人申報表影本六十七份。
辦法:
一、 逾期未申報者二位請決定裁罰額度。
二、 本案查核決議後擬提本會委員會議審定。
決議:
一、 逾期未申報競選經費收支結算候選人柯賜海、梁熾誠等二位擬各裁處新台幣壹萬元罰鍰。
二、 其餘六十七名競選經費收支結算查核通過。
散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下午四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