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第一三八次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星期二)下午三時0分
地 點: 本會會議室
出 席: 高瑞錚、許坤田、郭世昌、林美倫、李孟奎、呂雄、黃旭田、陳德聰、黃慶林、陳國華、陳志明、黃怡騰、何黃進章、沈宏裕、崔鼎昌、葉勝添、章聰明、趙坤麟
請 假: 沈濟民、葉家宇、鄒俊文、馮艾雯、艾蕾、詹訓明、陳清正、張俊鴻
列席人員: 林正修、王西崇、黃細明、冀凱倩、鍾石盛、孫明偉
主 席: 高瑞錚
紀 錄: 夏淑珠
甲、報告事項:
一、 宣讀一三七次會議紀錄:
主席宣布:各位委員對第一三七次會議紀錄無異議,紀錄確定。
二、 第一三七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案由 |
決議 |
執行情形 |
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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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登記平地原住民候選人米甘幹‧理弗克所申請設置助選員應俟其候選人資格審定通 過後再行同意其設置 ,其餘候選人之申請,照案通過。 二、候選人名單公告十日前,助選員若仍有增 減,授權幕僚單位依 法查證相關資料決定是否准予擔任助選員 。
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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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移請第一組辦理助選員名單公告及核發助選員證。
不同意設置暨同意其設置案,業分別函復各候選人。 |
情形報告:
主席宣布:洽悉。
三、 重要文件報告:
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年十一月八日九十中選一字第九000九六九號函略以:「貴會所報第五屆立法委員區域及原住民選舉候選人柯賜海七十四人,其資格經審核,除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選舉區米甘幹.理佛克不符合規定,不准予登記外,餘七十三人均符合規定,准
予登記,復請查照。」(如附件一)。報請 公鑒。
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九十中選法字第九00一0一二號函略以:「請惠予轉知各地方法院,本(九十)年立法委員暨縣市長選舉,投票當日及其翌日派員駐守受理有關聲請證據保全案件,請
查照。」(如附件二)。報請 公鑒。
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九十中選法字第九0一五六一三號函略以:「函送總統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華總一義字第九000二二三五一0號令公布之電子簽章法條一份,請
查照。」(如附件三)。報請 公鑒。
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九十中選法字第九00一0二九號函略以:「檢送九十一年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等選舉候選人及助選員消極資格查,改以電腦磁片建置消極資格查證之文書檔案相關事宜會議紀錄一份,請依會議決議事項辦理,請查照。」(如附件四)。報請
公鑒。
臺北市選舉委員會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九十北市選一字第二五四六號函略以:「檢陳本會辦理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臺北市預備選舉票印製、保管、動用、銷燬作業程序一種,敬請鑒核。」(如附件五)。報請
公鑒。
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九十中選法字第九00一0三七號函略以:「關於政黨及候選人或助選員,在競選活動期間依集會遊行法申辦之選舉活動,於逾每日競選活動截止時間後,改以其他名義繼續進行者,如仍有從事公開競選活動之事實時,仍應以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依第九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以維持選舉秩序,請
查照。」(如附件六)。報請 公鑒。
臺北市選舉委員會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九十北市選二字第二六一0號函略以:「檢送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本市各選舉區選舉人人數公告文乙份,請於本(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張貼於貴所公告欄,請
查照。」(如附件七)。報請 公鑒。
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九十中選法字第九00一0六六號函略以:「關於每日競選活動期間截止後,逾時競選活動之裁罰程序,茲重申如說明二,請照辦。」(如附件八)。報請
公鑒。
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九十中選法字第九00一0六三號函略以:「選舉投票當日如有閒雜人員在投開票所三十公尺範圍內徘徊不去之情事,極易引致非議,為資避免,請貴署轉知投票日配置於投票所之警衛人員,予以勸導疏離,以維選舉秩序,請查照。」(如附件九)。報請
公鑒。
四、 重要工作報告:
本會辦理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於競選活動期間,為加強本會與檢察機關及警察機關之聯繫,分別於本(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十一月二十六日、十一月二十九日等三日上午十時舉行三次選監檢警聯繫會報;另監察小組委員為期交換監察心得、統一監察工作作法於本(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十一月二十四日、十一月二十六日、十一月二十八日、十一月三十日等五日中午舉行午餐會報,報請
公鑒。
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業於本(九十)年十二月一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完成投票,本市選舉結果及當選人名單,本會業於本(十二)月四日第二0五次委員會議審查通過陳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審定,本市選舉結果及當選人名單(如附件十),報請
公鑒。
主席宣布:准予備查。
乙、討論事項:
第一案
案由: 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第六0四投票所選舉人○○○女士撕毀選舉票乙案,提請確認裁罰。
說明:
一、 第六0四投票所選舉人○○○女士(女、○○○年○月○日生、住○○區○○里○○○鄰○○○路○段○○○巷○○○號○樓之○)因誤用私章作為圈選工具造成廢票,經監察員告之其選舉票已為無效票,請其投入票匭,然其認為選票作廢,於是把選舉票撕毀,主任管理員即刻通知警衛送警處理,本會監察小組章委員聰明會同製作筆錄並攜回副本。
二、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 檢附第六0四投(開)票所突發事件紀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違反行政法令案件報告單(如附影印本)各乙份
辦法: 經各委員表決結果以七票比六票決議認定違反公職選罷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並擬裁處新台幣五千元罰鍰,請提選委會之委員會議裁定。
決議:
一、 經各委員表決結果以七票比六票決議認定違反公職選罷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並擬裁處新台幣五千元罰鍰,請提選委會之委員會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