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第一五二次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地 點:本會會議室
主 席:高瑞錚
紀錄:冀凱倩
出 席:許坤田、葉家宇、郭世昌、李孟奎、呂 雄
列 席:蔡信義、王西崇、黃細明、林雪姿、冀凱倩
請 假:林美倫
甲、報告事項
一、宣讀一五一次會議紀錄:
主席宣佈:各位委員對第一五一次會議紀錄無異議,紀錄確定。
二、第一五一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案 由 |
決 議 情 形 |
執 行 情 形 |
備 考 |
第一案 民眾○○○先生檢舉http:211.20.186.25/網站以刊載call in民意數字是否違反選罷法規定乙案,提請討論。 第二案 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投票日,本市第四八0投票所選舉人 第三案 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投票日,本市第一投票所投票權人○○○先生、第一八四投票所投票權人○○○先生、第三八五投票所投票權人○○○女士、第四六二投票所投票權人○○○先生、第一0八六投票所投票權人○○○女士撕毀公投票,是否建請裁罰,敬請公決。 第四案 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投票日,本市第一0八四投票所選舉人○○○小姐以數位相機拍攝選舉票及公投票一案,是否構成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九十一條規定,敬請公決。 第五案 第六案 案由:陳情人00000000 00000檢舉http: //news.chinatimes.com/Chinat
imes/newslist /newlist-contest/0,3456,13010+1320040319500 538,00.html連宋總部上午安排兩黨秘書長說明選前最新一波的預估總得票數:預估總得票數陳呂約是600萬票,得票率 48.20%、連宋得票數653萬票,得票率 51.80%,是否違反選罷法禁止公佈民調規定乙案,提請
討論。 臨時提案 政黨及候選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以「預估」得票數之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之得票率,是否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提請 討論。 |
由本會發函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請其提供「拉票王」網頁相關資料後再議。 均不予處罰。 建請裁處○○○先生新台幣六千元罰鍰,其餘均不予處罰。 本案不構成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九十一條所示要件,不予移送。 本案建請裁處新台幣五十萬元罰鍰。 由本會函請中時電子報確認 由本會函請中央選舉委員會釋示:選前估票是否屬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所指「民意調查資料」。 |
本會業以九十三年四月五日北市選四字0九三0三五0四四七號函請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提供「拉票王」網頁相關資料。 該案留存俟後參考。 建請裁處○○○先生新台幣六千元罰鍰一案,提本會第二二三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裁罰金額新台幣五千元。 該案留存俟後參考。 本案提本會第二二三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建議裁罰金額新台幣五十萬元。 本會業以九十三年四月六日北市選四字第0九三0三五0四四八號函請中時電子報確認, 本會業以九十三年四月五日北市選四字第0九三0三五0四四六號函請中央選舉委員會釋示。 |
|
主席宣布:洽悉。
三、重要文件報告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中選一字第0九三三一00一二一號函略以:檢送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名單公告二份,請查照﹙如附件一﹚。報請公鑒。
﹙二﹚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中選一字第0九三三一00一二八號函略以:檢送總統交付之「強化國防」及「對等談判」兩項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公告二份,請查照﹙如附件二﹚。報請 公鑒。
﹙三﹚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三年四月五日中選法字第0九三000三六九五號函略以:﹁政治獻金法﹂業奉 總統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華總一義字第0九三000六一七五一號令公佈,請查照﹙如附件三﹚。報請 公鑒。
﹙四﹚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中選法字第0九三000三八八七號函略以:函送增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六十三條條文一份,請查照﹙如附件四﹚。報請 公鑒。
﹙五﹚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中選法字第0九三000三九一九號函略以:函送增訂﹁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六十一條條文一份,請查照﹙如附件五﹚。報請 公鑒。
主席宣布:准予備查。
四、重要工作報告
﹙一﹚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驗票作業,臺灣高等法院決定自
(二)本市文山區景仁里里長補選,本會監察小組於競選活動期間執行候選人登記、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候選人抽籤決定號次、競選活動、選舉票印製、投開票等監察工作,謹附上委員監察業務分工表乙份,報請 公鑒。
文山區景仁里里長補選監察重要工作進程及到場執行監察職務委員分配一覽表
項目 |
日期(時間) |
到場委員 |
一、候選人登記截止 二、候選人推薦投開票所監察員超過名額抽籤 三、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 四、候選人抽籤決定號次 五、選舉票監印 六、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之監察 七、投票日投開票監察 八、候選人得票數相同時抽籤 |
﹙確定日期由區公所通知﹚ |
許坤田 郭世昌 林美倫、葉家宇、李孟奎、呂 雄 許坤田 郭世昌 林美倫、葉家宇、李孟奎、呂 雄、許坤田 全體委員 高召集人 |
主席宣布:准予備查。
乙、討論事項
第一案
案由:民眾
說明:
一、依據中選會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中選法字第0930002255號書函辦理。
二、本會即函請行政院新聞局提供陳情人檢舉時段之側錄影帶。
三、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新廣三字第0930601794號函復本會。
辦法:本案是否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如構成,請依同法第九十六條第四項決定建議裁罰金額,提本會委員會議通過後,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裁處罰鍰。
決議:本案俟函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就電子媒體於投票日前十日凌晨重播其前晚(即投票日前十一日晚間)含有民意調查資料之新聞報導者,是否該當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所示報導或引述之違法要件為釋示後再議。
第二案
案由:三立新聞台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十五時十分播出「動感二二八」節目,有外國人發表意見,是否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條第四款規定一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本會監察小組許委員坤田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便箋辦理。
二、本會函請行政院新聞局提供前開時段之側錄影帶。
三、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廣四字第0930005456號函復本會。
辦法:本案是否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條第四款規定,如構成,請依同法第九十六條第四項決定建議裁罰金額,提本會委員會議通過後,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裁處罰鍰。
決議:本案不構成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條第四款規定,不予處罰。
第三案
案由:民眾檢舉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十六日TVBS電視台李濤主持節目,有關陳由豪案件所作之民調,是否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一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中選會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中選法字第0933500064號書函及本會監察小組許委員坤田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接獲民眾檢舉電話辦理。
二、本會即函請行政院新聞局提供檢舉人所指時段之側錄影帶。
三、行政院新聞局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新廣四字第0930005603號函及三月二十六日新廣四字第0930005839號函復本會。
辦法:本案是否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如構成,請依同法第九十六條第四項決定建議裁罰金額,提本會委員會議通過後,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裁處罰鍰。
決議:本案不構成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不予處罰。
第四案:
案由:民眾
說明:
一、依據中選會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中選法字第0930002589號函辦理。
二、本會即函請行政院新聞局提供陳情人檢舉時段之側錄影帶,並行文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提供有關
三、行政院新聞局及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分別函復本會在案。
辦法:本案是否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條第四款規定,如構成,請依同法第九十六條第四項決定建議裁罰金額,提本會委員會議通過後,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裁處罰鍰。
決議:本案不構成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條第四款項規定,不予處罰。
第五案
案由:民眾吳先生檢舉九十三年三月十三日淩晨一時十五分民視「總統大選搶先看」節目引述民調資料分析選情,是否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一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中選會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中選法字第0930002567號書函辦理。
二、本會即函請行政院新聞局提供檢舉人所指時段之側錄影帶。
三、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新廣四字第0930005648號函復本會。
辦法:本案是否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如構成,請依同法第九十六條第四項決定建議裁罰金額,提本會委員會議通過後,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裁處罰鍰。
決議:本案不構成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不予處罰。
第六案
案由:民眾
說明:
一、依據民眾
二、本會即函請行政院新聞局提供陳情人檢舉時段之側錄影帶。
三、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新廣四字第0930005162號函復本會。
辦法:本案是否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如構成,請依同法第九十六條第四項決定建議裁罰金額,提本會委員會議通過後,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裁處罰鍰。
決議:本案俟函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就電子媒體於投票日前十日早晨重播其前晚(即投票日前十一日晚間)含有民意調查資料之新聞報導者,是否該當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所示報導或引述之違法要件為釋示後再議。
第七案
案由:民眾檢舉九十三年三月二十日上午七時,中天新聞發布投票民調並即時公佈結果,是否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一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中選會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中選法字第0930003031號函辦理。
二、本會即函請行政院新聞局提供檢舉人所指時段之側錄影帶。
三、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三年四月一日新廣四字第0930006128號函復本會。
辦法:本案是否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如構成,請依同法第九十六條第四項決定建議裁罰金額,提本會委員會議通過後,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裁處罰鍰。
決議:本案不構成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不予處罰。
第八案
案由:民眾
說明:
一、依據民眾
二、本會即函請行政院新聞局提供檢舉人所指時段之側錄影帶。
三、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新廣四字第0930005908號函復本會。
辦法:本案是否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如構成,請依同法第九十一條移送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決議:本案已由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不予移送。
第九案
案由:民眾電話陳訴九十三年三月二十日上午民視電視公司播放候選人電視廣告;台灣電視公司播放「謝志偉嗆聲」節目,均涉及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一案,是否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中選會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中選法字第0933500065號書函辦理。
二、本會即函請行政院新聞局提供檢舉人所指時段之側錄影帶。
三、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新廣三字第0930006102號函復本會。
辦法:本案是否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如構成,請依同法第九十六條第四項決定建議裁罰金額,提本會委員會議通過後,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裁處罰鍰。
決議:(一)建請裁處民視電視公司新台幣五十萬元罰鍰。
(二)台灣電視公司部分不構成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不予處罰。
第十案
案由:民眾
說明:
一、依據中選會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中選法字第0933500051號書函辦理。
二、本會即函請行政院新聞局提供檢舉人所指時段之側錄影帶。
三、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新廣三字第0930005455號函復本會。
辦法:本案是否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如構成,請依同法第九十六條第四項決定建議裁罰金額,提本會委員會議通過後,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裁處罰鍰。
決議:本案不構成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不予處罰。
第十一案
案由:民眾Andy檢舉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晚上七時三十分左右民視播出「綠軍估計得票率的票數約多少?」是否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一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中選會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中選法字第0930002937號書函辦理。
二、本會即函請行政院新聞局提供檢舉人所指時段之側錄影帶。
三、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新廣三字第0930005455號函復本會。
辦法:本案是否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如構成,請依同法第九十六條第四項決定建議裁罰金額,提本會委員會議通過後,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裁處罰鍰。
決議:本案不構成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不予處罰。
第十二案
案由:民眾
說明:
一、依據中選會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中選法字第0930002356號函辦理。
二、頃接本案即上網查看,惟已無法找到該網站僅查知九個英文網站。
三、經與檢舉人
四、本案前經監察小組第九次午報會議決議:「授權由蔡坤龍委員擔任召集人,會同黃明璇委員與朱子慶委員進一步蒐證,提報本﹙九十三﹚年
五、蔡委員坤龍會同黃明璇委員,於午報會議結束後至連宋競選總部進一步蒐證,惟該競選總部人員表示,請本會以正式公函行文該總部。
六、本會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以北市選四字0930350353號函請該總部於本﹙三﹚月二十五日前提供「拉票王」網頁自
辦法:本案是否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如構成,請依同法第九十六條第四項決定建議裁罰金額,提本會委員會議通過後,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裁處罰鍰。
決議:本案不構成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不予處罰。
第十三案
案由:陳情人00000000 00000檢舉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
newlist-contest/0,3456,13010+132004031900538,00.html連宋總部上午安排兩黨秘書長說明選前最新一波的預估總得票數:預估總得票數陳呂約是600萬票,得票率 48.20%、連宋得票數653萬票,得票率 51.80%,是否違反選罷法禁止公佈民調規定一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中選會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中選法字第0930002936號函辦理。
二、頃接本案即上網查看,惟已無陳情人所指網頁。
三、本會曾分別於
四、本案經監察小組第一五一次委員會議決議:「由本會函請中時電子報確認
辦法:本案是否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如構成,請依同法第九十六條第四項決定建議裁罰金額,提本會委員會議通過後,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裁處罰鍰。
決議:本案不構成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不予處罰。
第十四案
案由:民眾
說明:
一、依據中選會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中選法字第0930002382號函辦理。
二、頃接本案即上網查看,已無法找到該網頁資料,本會函請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該網頁之相關資料。
三、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雅虎﹙九三﹚字第00九六號函復本會,說明該網頁資料係由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提供之新聞報導,該公司並無編輯審查新聞內容之權利。
四、本會為求慎重,再次函請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該公司與中央通訊社相關合約或其他授權之佐證資料,該公司於九十三年四月八日雅虎﹙九三﹚字第0一一四號函復本會。
五、本會並函請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針對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雅虎﹙九三﹚字第00九六號函提出說明,該通訊社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台元內﹙93﹚字第0一一0號函復本會。
辦法:本案是否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如構成,請依同法第九十六條第四項決定建議裁罰金額,提本會委員會議通過後,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裁處罰鍰。
決議:本案不構成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不予處罰。
丙、臨時動議:無。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