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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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彙整本市文山區景華里里長補選候選人馬志閔等六人政見稿六份,提請審查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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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條,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規定,候選人政見內容,如有違背第五十四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候選人限期自行修改,逾期不修改或修改仍有違背規定部分不予刊登公報。候選人個人及政黨資料,由候選人及政黨自行負責。其個人及政黨資料為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公報。
另依中央選舉委員會90年10月25日中選一字第9014963號函釋:「公職人員選舉票政黨名稱及選舉公報黨籍欄之刊印,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刊印其黨籍,未經政黨推薦、 經政黨推薦後撤回或無黨籍之候選人,均應予空白。」
本案候選人所提政見稿,經初閱計有候選人劉銘煌、馬志閔、李承昌等三人政見稿於黨籍欄填寫「無」乙節 ,違反前開函釋規定,應予空白,其餘並未發現有違反前揭規定情事。
本案為爭取時效,候選人於選舉公報付印前要求修改政見稿內容,授權幕僚單位依法審查,不另行提會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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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
檢附本市文山區景華里里長補選候選人馬志閔等六人政見 稿乙份﹙如附件四﹚,提請審查後函請文山區公所刊登選舉公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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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
通過。 |
第二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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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彙整本市文山區景華里里長補選候選人黃培堯等四名申請設置助選員共計六人,提請審查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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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規定,凡違反第四十七條規定不得擔任助選員。惟助選員消極資格查證原則中央選舉委員會已於90年12月10日修正刪除,故不再發函相關查證機關查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四條各項情事。
戶籍法86年5月21日修正已刪除教育程度及行(職)業別,致所設置之助選員是否具公務人員身分及選罷法第三十五條之限制人員無從查證,如發現或經人檢舉是類人員擔任助選員應予撤銷其資格。
另依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略以:「候選人依第九條規定登記後,申請增減競選辦事處或變更其地址,更換或增減助選員者,應於候選人名單公告10日前為之…」本案為爭取時效,候選人於規定時間(1月13日)前申請更換或增減助選員部分,授權幕僚單位依法審查,不另行提會討論。
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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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
檢附本市文山區景華里里長補選候選人黃培堯等4名設置助選員名冊乙份﹙如附件五﹚,提請審查後移請本會第一組辦理助選員名單公告及製發助選員標誌。
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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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
通過。 |
第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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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彙整本市文山區景華里里長補選候選人馬志閔等六名所設競選辦事處六處,提請審查決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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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第二條規定:「公職人員選舉除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外,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得在其選舉區設立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亦得僅設競選辦事處或僅設助選員」。
復依同法第四條規定:「候選人於競選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學校團體或經常定為投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
又依同法第五條規定:「競選辦事處以候選人為負責人,如設立二所以上者,除主辦事處以外其餘各辦事處應由候選人指定專人負責。」
本次選舉候選人申請設立辦事處共計6處,案經文山區公所查核結果,並未發現有違上開規定情事。
另依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略以:「候選人依第九條規定登記後,申請增減競選辦事處或變更其地址,更換或增減助選員者,應於候選人名單公告10日前為之…」本案為爭取時效,候選人於規定時間(1月13日)前申請更換或增減競選辦事處部分,授權幕僚單位依法審查。初審認定有不合規定者,授權由幕僚單位會同委員前往設置地點勘查,並決定是否准其設立 ,不另行提會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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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
檢附候選人設立競選辦事處登記一覽表乙份﹙如附件六﹚,提請審查決議後,通知各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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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
通過。 |
第四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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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彙整本市文山區景華里里長補選投票所、開票所監察人員(含主任監察員),擬依實際需要於每一投、開票所設置三人,俾利執行監察工作,提請審查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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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一、 |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七條規定「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一人至五人」,擬援例每一投票所、開票所設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由區公所遴選具選務經驗人士擔任。監察員則以二人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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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暨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第四條之規定,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係以各該選舉區為單位,由候選人(或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本次補選所設置之投票所、開票所所需主任監察員2人,業由文山區公所遴薦陳惠昭、朱碧卿擔任,而所需監察員4人,由區公所依規定請各候選人及政黨推薦,經推薦由謝德林、蔣建河、黃士源、鐘水濱等四人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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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
檢附監察人員名冊乙份﹙如附件七﹚,提請審議通過後移請本會人事室填發投、 開票所監察人員派函。
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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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
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