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選舉委員會第二○八次委員會議紀錄
時間: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五分
地點: 本會會議室
出席: 徐文榮、蔡天啟、林正修、陳添輝、鄭宗玄、翁志宗、林宜男
列席: 高瑞錚、王西崇、黃細明、鍾石盛、冀凱倩、馮艾雯、陳清正
請假: 林恩顯、黃禎成、謝素珍、鄭興成、鄒俊文
主席: 白委員秀雄
紀錄: 梁夢燕
宣布開會: 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參加,由白委員秀雄主持會議。出席委員已逾半數,主席宣布進行第二○八次委員會議。
甲、報告事項:
一、 第二○七次委員會議紀錄:
主席宣布:本紀錄確定。
二、 第二○七次委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詳如會議資料)。
主席宣布:備查。
三、 臺北市第九屆里長選舉延選案辦理情形報告:(詳如會議資料)。
主席宣布:備查。
四、 重要文件報告:(詳如會議資料)。
主席宣布:備查。
五、 重要工作報告:(詳如會議資料)。
主席宣布:備查。
乙、討論事項:
◎第一案:
案由: 擬訂「臺北市選舉委員會委員自律規範」、「臺北市選舉委員會紀律委員會設置要點」(草案)各一份,提請 審查決議。
提案單位:人事室
說明:
一、 依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中選人字第0九一0000三三0|一號函規定辦理。
二、 茲參照「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自律規範」、「中央選舉委員會紀律委員會設置要點」,特訂定本會委員自律規範及紀律委員會設置要點。
擬辦: 檢附「臺北市選舉委員會委員自律規範」、「臺北市選舉委員會紀律委員會設置要點」,提請 審查決議通過後實施,並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
決議: 修正通過,並陳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
修正內容:
壹、臺北市選舉委員會委員自律規範:
一、 第三條「本會委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修正為「本會委員於各該選舉公告發布日起,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 第四條第二項「本會委員有影響人民信賴………應辭職以示負責。」修正為「本會委員有違前條各款情事之一致影響人民信賴………應自行辭職以示負責。」
三、 第五條第三項「………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轉呈行政院。」修正為「………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轉呈行政院處理之。」
貳、台北市選舉委員會紀律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 二│(一)「市民陳述之………」修正為「市民以書面舉發之………」。(二)「監察小組委員………」刪除。
二、 三│「………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修正為「………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但具有同一政黨者不得超過五分之二。」
三、 四│「本會應有委員逾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修正為「本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第二案:
案由: 推選臺北市選舉委員會紀律委員會委員五人,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乙案,提請 公決。
提案單位:人事室
說明:
一、 依「臺北市選舉委員會紀律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規定辦理。
二、 紀律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擬辦: 委員經推定後,即辦理派兼事宜。
決議: 提下次委員會議討論。
丙、臨時動議:無
散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下午四時二十五分。
更新日期:Oct 9,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