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選舉委員會第二○六次委員會議紀錄
時間: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五分
地點: 本會會議室
出席: 林恩顯、徐文榮、黃禎成、蔡天啟、謝素珍、陳添輝、鄭宗玄、翁志宗、林宜男
列席: 高瑞錚、王西崇、黃細明、鍾石盛、冀凱倩、馮艾雯、鄒俊文、陳清正
請假: 白秀雄、黃禎成、蔡天啟、林正修、鄭興成、鄒俊文
主席: 馬主任委員英九
紀錄: 梁夢燕
宣布開會: 出席委員已逾半數,主席宣布進行第二○六次委員會議。
甲、報告事項:
一、 第二○五次委員會議紀錄:
主席宣布:本紀錄確定。
二、 第二○五次委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詳如會議資料)。
主席宣布:備查。
三、 重要文件報告:(詳如會議資料)。
主席宣布:備查。
乙、討論事項:
◎第一案:
案由: 彙整本會辦理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柯賜海等六十九名競選經費收支結算查核一覽表, 提請審查決議案。
提案單位:第四組
說明:
一、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之三第二項暨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經費查核準則第三、五、 七條之規定辦理。
二、 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業於九十年十二月一日舉行投票,各候選人競選經費收支結算申報,依 法應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本會申報。
三、 本次選舉候選人應申報者計六十九名,除第一選舉區候選人柯賜海、第二選舉區候選人梁熾 誠等二名未申報外,其餘六十七名候選人均如期申報,且支出均未超過公告之各該選舉區最高限額。
四、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違反第四十五條之三第二項﹁前項候選人應於投票日後三十日內,檢同競選收支結算申報表,向選舉委員會申報競選經費收支結算,並應由本人或指定記帳人員簽章負責﹂,違者處新台幣壹萬元以上拾萬元以下罰鍰。
辦法:
一、 檢附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收支結算查核一覽表乙份,提請審查決議通過後,陳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並函送臺北市國稅局查照。
二、 候選人柯賜海、梁熾誠等二名逾期未申報,俟裁定罰鍰金額即以本會名義寄出裁定書,請其於一個月內前來本會繳交罰鍰並辦理申報。
決議: 通過。
◎第二案:
案由: 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第六0四投票所選舉人都基嫻女士撕毀選舉票經本會監察小組認
定違法並擬裁處新台幣五千元罰鍰,提請裁定案。
提案單位:第四組
說明:
一、 第六0四投票所選舉人都基嫻女士(女、五十三年五月十日生、住中山區中山里二十一鄰新生北路二段六十二巷三十四號六樓之六)因誤用私章作為圈選工具造成廢票,經監察員告之其選舉票已為無效票,請其投入票匭,然其認為選票作廢,於是把選舉票撕毀,主任管理員即刻通知警衛送警處理,本會監察小組章委員聰明會同製作筆錄並攜回副本。
二、 案經提本會監察小組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一三八次委員會議決議:「經各委員表決結果以七票比六票決議認定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並擬裁處新台幣五千元罰鍰,請提選委會之委員會議裁定」在案。
三、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0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前,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本會已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北市選四字第二八九四號函相對人陳述意見,請其提出陳述書,渠並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回覆,其陳述主要理由為:
其行為不是故意的。
久未投票已忘記正確投票方式。
投票所無明顯警告標語,不清楚投票方法。
要選民攜帶身分証、印章,誤以為以私章圈投。
四、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臺幣
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五、 檢附第六0四投(開)票所突發事件紀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違反行政法令案件報告
單都基嫻女士陳述書(如附影印本)各乙份。
辦法: 提請裁定並通知其於一個月內前來本會繳交罰鍰,逾期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決議: 通過。
◎第三案:
案由: 擬訂「臺北市第九屆里長選舉工作進行程序表」草案乙種,提請審查決議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 上述工作進行程序表所列各項進度,係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與本
會辦理實際選務工作需要而擬訂,作為辦理本市第九屆里長選舉工作進行之準據。
辦法: 檢附「臺北市第九屆里長選舉工作進行程序表」草案乙份,提請審查決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 通過。
◎第四案:
案由: 擬定「臺北市第九屆里長選舉各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注意事項」(草案)乙種,提請審查決議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以供各區公所辦理臺北市第九屆里長選舉事務之依據。
辦法: 提請審查決議通過後,函各區公所辦理。
決議: 通過。
◎第五案:
案由: 擬定「臺北市第九屆里長選舉各區選務作業中心設置要點」(草案)乙種,提請審查決議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條第六項暨施行細則第五條之一規定辦理。
辦法: 提請審查決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 通過。
◎第六案:
案由: 擬具「台北市第九屆里長選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遴派注意事項」(草案)乙種,提請
審查決議案。
提案單位:人事室
說明: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與選務工作需要,訂定本注意事項,以供本會遴派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作業依據。
辦法: 提請審查決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 通過。
丙、臨時動議:無
散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
更新日期:Oct 9,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