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單位:第三組
說明:
一、 依本會第二○三次委員會議第四案決議辦理。
二、 有關本屆立委選舉辦理電視公辦政見發表會採『現場直播』方式與監察小組高召集人瑞錚再行溝通乙節,業經本組於十月二日下午與高召集人當面溝通,並經高召集人表示:尊重委員會意見。
三、 參考第二○三次委員會議討論結果,擬修訂電視公辦政見發表會注意事項如下:
(一) 為避免錄影後播出對候選人政見發表言論內容是否應予審查及審查刪除部分內容易造成爭議等情事之發生,修正注意事項第三項為「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由有線電視以現場直接播出,本會得將錄影帶於特定場所播放。」
(二) 為因應第二選舉區候選人登記之人數計三七人,需於最後一時段安排五位候選人參加政見發表會,修正注意事項第五項第(三)款為「(三)每一時段以安排四位候選人為原則,並於現場抽定發言順序,依序發表政見。」
(三) 為制止候選人政見發表時有不當行為,修正注意事項第九項為「…,不得攜帶危險物品或有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為,違者由主持人予以制止並不予播出。」
(四) 刪除注意事項第十項。
(五) 為考量候選人使用專有名詞需用外國語言表達,修正原注意事項第十二項【修正後為第十一項】為「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不得使用外國語言(專有名詞不在此限)。」
(六) 有關政見發表時候選人之選舉區別、號次、姓名等資料,可請有線電視業者利用電腦字幕配合顯示於電視螢幕,故修正原注意事項第十六項【修正後為第十五項】第(四)款為「(四)每位候選人之號次、姓名,由本會協調電視台以電腦字幕註明選舉區,按發言順序顯示於電視螢幕左側。」
辦法: 提請修正通過後函頒施行,並陳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
決議: 修正通過,並陳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
修正內容:
(一) 第二項「本會辦理立法委員選舉得使用有線電視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修正為「本會辦理立法委員選舉使用有線電視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
(二) 第三項「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由有線電視以現場直接播出,本會得將錄影帶於特定場所播放」修正為「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由有線電視以現場直接播出為原則,必要時本會得將錄影帶重複播放」。
(三) 第九項「……候選人發表政見時,不得攜帶危險物品或有違背公共秩序、……」修正為「……候選人發表政見時,不得攜帶廣告、危險物品或有違背公共秩序、……」。
◎第三案:
案由: 協助主持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使用電視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之委員名單,提請遴定。
提案單位:第三組
說明:
一、 依第二○三次委員會議第七案決議辦理。
二、 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使用電視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預定按第一、二選舉區分別舉辦,第一選舉區計三二位候選人登記參選、第二選舉區計三七位候選人登記參選,合計六九人,以一天錄播八小時計算,約需三天時間。
三、 經洽陳委員添輝表示:因律師工作法院通知出庭時間不定,擔任主持時間上較難配合;鄭委員宗玄表示:同意擔任第二選舉區之主持人;翁委員志宗表示:宜先洽詢年紀較長、經驗較多之前輩主持,如覓無人選時再洽其協助主持,故於十月十五日上午再與翁委員確認請其擔任主持人;蔡委員天啟婉拒並表示洽詢其他委員擔任;另經洽請黃委員禎成表示:同意擔任。故電視公辦政見發表會第一選舉區主持人擬排定由黃委員禎成及翁委員志宗二人擔任、第二選舉區擬排定由第二○三次委員會議推薦之林委員宜男及鄭委員宗玄擔任;如擔任主持之委員同時間另有要事時,得視情況調整主持選區別。
辦法: 第一、二選舉區電視公辦政見發表會主持人(如附表)提請委員會遴定。
決議: 通過。
散會: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五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