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選舉委員會第二○三次委員會議紀錄
時間: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十分
地點: 本會會議室
出席: 林恩顯、徐文榮、黃禎成、蘇祝定、陳添輝、鄭興成、林宜男
列席: 高瑞錚(黃旭田代)、王卓鈞(吳碧宗代)、石素梅(陳高燦代)、鐘昱男、溫新琳、王西崇、
鍾則良、黃細明、艾蕾、鍾石盛、冀凱倩、王碧珠、陳清正、張俊鴻(馮鎮西代)
請假: 蔡天啟、林正修、鄭宗玄、翁志宗、李錫津、沈世宏、吳育昇、葉良增、郭德恒、詹訓明、
馮艾雯
主席: 白主任委員秀雄
紀錄: 徐素貞
宣布開會: 出席委員已逾半數,主席宣布進行第二○三次委員會議。
甲、報告事項:
一、 第二○二次委員會議紀錄:
主席宣布:本紀錄確定。
二、 第二○二次委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詳如會議資料)。
三、 重要文件報告:(詳如會議資料)。
四、 重要工作報告:(詳如會議資料)。
主席宣布:備查。
乙、討論事項:
◎第一案:
案由: 擬訂「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申請登記為候選人須知」〈草案〉乙種,提請審查決議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 為使擬申請登記為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瞭解其申請登記日期、資格及應備具表件、保證金等有關事項,僅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擬訂本須知。
辦法: 檢附「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申請登記為候選人須知」〈草案〉乙種,提請審查決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 修正通過。
修正內容:本須知第六項之?B次序3、4、9應繳表件名稱內註明「本人」部分,修正為「候選人」。
◎第二案:
案由: 擬訂「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臺北市各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工作考核要點暨臺北市各區戶政事
務所辦理選務工作考核要點」(草案)各乙種,提請審查決議案。
提案單位:人事室、第二組
說明:
一、 依中央選舉委員會頒訂之「各級選舉委員會選務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要點」規定,本市各區選務作業中心之績效,由本會考核。為使該項考核更為客觀、公正、公平,擬具本市各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工作考核要點,以作為辦理考核之依據。
二、 考核要點之訂定重點:
明訂各區公所辦理選務工作之各項評分標準、考評程序及獎勵人數基準。
明訂各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獎懲,於選舉完成後,由各區公所函請各所在機關、學校依下 列標準辦理:
主任管理員:服務成績優良者,予以「記功一次」之獎勵。
管理員:服務成績優良者,予以「嘉獎二次」之獎勵。
主任管理員及管理員工作不力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主任監察員、監察員及警衛人員比照上開規定辦理。 ?C
為使投票日各區公所、投開、票所設立學校留守人員之獎勵有所依憑,明訂確實參與選務工作者,酌予獎勵。
三、 另為考核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選舉事務,特訂定「臺北市各區戶政事務選務工作考核要點」,作為獎懲依據。
辦法: 檢附「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臺北市各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工作考核要點暨臺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選務工作考核要點」(草案)各乙種,提請審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 通過。
◎第三案:
案由: 擬訂「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臺北市選舉委員會宣導工作實施計畫」(草案)乙份,提請審查決
議案。
提案單位:第三組
說明: 為政府推行民主憲政改革落實民主政治,宣示政府端正選風、反賄選、反暴力之決心與作法,
加強國人對民主政治、選舉制度之正確認知,達到選賢與能之目標。
辦法: 提請審議通過後施行。
決議: 通過。
◎第四案:
案由: 擬訂「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臺北市使用電視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注意事項」(草案)乙份,提請審查決議案。
提案單位:第三組
說明:
一、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暨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公職人員選舉使用電視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辦理。
二、 電視公辦政見發表會辦理方式:
現場直播或現場錄影後播出(即事先預錄再於公辦政見發表會期間定時播出)。
如採行事先預錄後統一播出時,除由候選人依排定時間及順序進行預錄作業外,倘不克於排定時間參與錄影作業者,是否另行安排補錄作業。
以上二項,併提請委員會討論。
辦法: 提請討論及審議通過後施行,並陳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
決議: 本案採「現場直播」為原則,請幕僚單位預估直播經費速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核撥,現場直
播乙節與監察小組高召集人瑞錚再行溝通。
◎第五案:
案由: 擬訂「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臺北市區域候選人抽籤決定號次注意事項」〈草案〉乙種,提請審查決議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 本草案係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擬訂,俾作為本會辦理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定准予登記之候選人公開抽籤決定姓名號次之依據。
辦法: 檢附「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臺北市區域候選人抽籤決定號次注意事項」〈草案〉乙種,提請審查決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 通過。
◎第六案:
案由: 擬訂「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臺北市使用電視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發言順序抽籤注意事項」(草 案)乙份,提請審查決議案。
提案單位:第三組
說明: 為決定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使用電視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發言順序,特定本注意事項。
辦法: 提請審議通過後施行。
決議: 通過。
◎第七案:
案由: 為彰顯本會對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使用電視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之重視,提請由委員會推薦四位委員擔任主持人,以示公正。
提案單位:第三組
說明: 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使用電視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預定依第一、二選舉區分別舉辦一場,因考量政見發表會之錄製作業時間過長,僅由一位委員擔任全程主持,恐其體力負荷過重,故每場擬安排二位委員負責主持,除可分上、下半場主持外,亦有彈性調整之空間,可維持主持人體力,俾本項工作順利進行。
辦法: 提請委員會推薦第一、二選舉區各二位委員擔任主持人(如附表)。
決議: 除推薦林委員宜男擔任第二選舉區主持人外,其餘三人請洽詢陳委員添輝、蔡委員天啟、翁委員志宗、鄭委員宗玄等四人意願後遴定。
散會: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五十五分。
更新日期:Oct 9,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