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選舉委員會第二一八次委員會議紀錄
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下午三時五分
地點:本會會議室
出席:林恩顯、黃禎成、蔡天啟、徐文榮、陳添輝、鄭宗玄、鄭興成、翁志宗、謝素珍、鐘昱男
列席:吳秀光(鍾則良代)、高瑞錚、王西崇、黃細明、何致修、鍾石盛、張炯彥、陳重誠、冀凱倩
請假:林宜男、馮艾雯
主席:白主任委員秀雄
紀錄:梁夢燕
宣布開會:出席委員已逾半數,主席宣布進行第二一八次委員會議。
甲、報告事項:
一、第二一七次委員會議紀錄:
主席宣布:本紀錄確定。
二、第二一七次委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詳如會議資料)。
主席宣布:備查。
三、重要文件報告:(詳如會議資料)。
主席宣布:備查。
四、重要工作報告:
主席宣布:備查。
五、關於公民投票配合事項報告案:
決定:一、行政院所訂定之「行政院辦理公民投票實施要點」,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要點並非法規、也不屬行政命令,本會無法據以強行要求區公所辦理公投相關事項,因此市政府也明白表示無法源就礙難配合辦理公投事宜。
二、依選舉委員會職掌並無辦理公民投票事項,如要逕行辦理,在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無法配合的情況下,以本會有限之能力,執行上實有諸多障礙與困難。
三、將本會無法配合辦理之困難情形,行文向中央選舉委員會反映。
乙、討論事項:
第一案
案由:擬訂「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臺北市選舉委員會工作進行程序表」(草案)乙種,提請審查決議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及中央選舉委員會訂頒之「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工作進行程序表」,參酌本市實際選務工作需要,擬訂本草案,俾作為本會辦理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選務工作進度之依據。
辦法:檢附「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臺北市選舉委員會工作進行程序表」(草案)乙種,提請審查決議通過後遵照辦理。
決議:通過。
第二案
案由:擬定「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臺北市各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注意事項」(草案)乙種,提請審查決議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以供各區公所辦理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事務之依據。
辦法:提請審查決議通過後,函各區公所辦理。
決議:通過,函各區公所辦理。
第三案
案由:擬定「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臺北市各區選務作業中心設置要點」(草案)乙種,提請審查決議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辦法:提請審查決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通過。
第四案:
案由:擬聘請陳德聰等十三人擔任本會辦理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期間增聘監察小組委員,提請審查決議案。
提案單位:第四組
說明:
一、 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於九十三年三月間舉行投票,在辦理選舉期間,為配合執行監察職務需要,除常任監察小組委員七人外,擬另增聘監察小組委員十三人依法執行監察職務,其任期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二、 表列本會增聘監察小組委員均經由各政黨推薦在案。
辦法:檢附擬增聘監察小組委員名單乙份,提請審查決議通過後,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聘任。
決議:通過,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聘任。
第五案:
案由:本市中山區新喜里第九屆里長選舉,兩候選人周福然先生與吳昇陽先生之得票數經台灣高等法院重新認定兩造之得票數均為九百十五票,原當選人周福然先生並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提請審查決議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
一、 依據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節股九十二年度選上字第一0號判決書,本案公告當選人周福然先生當選票數為九百十五票,落選人吳昇陽先生得票數為九百十四票,今台灣高等法院以落選人吳昇陽先生原認定之一張無效票認定有瑕疵,應屬有效票,判決兩造之得票數同為九百十五票。
二、 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中選一字第0920014329號函釋:本案依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候選人得票數既有變動,應依本會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六日八十六中選一字第七二九四四號函釋重行審定選舉結果。審定結果候選人得票數相同時,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以抽籤決定當選人,並重行公告當選人名單。
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定者,其當選無效,因此周福然先生當選無效已然確定。
辦法:
一、 依據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書暨中央選舉委員會函釋,據以發布撤銷當選人周福然先生當選資格公告。
二、 候選人得票數相同抽籤擬訂於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星期二)上午九時在中山區公所辦理,將請中山區公所區長主持,並請本會監察小組委員到場監察。
三、 抽籤結果擬即簽請主任委員核定當選人,並據以發布當選人名單公告。
決議:一、發布撤銷當選人周福然先生當選資格公告。
二、另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當選人在就職前死亡或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依左列規定辦理:一、省(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部分,應定期重行選舉。::」部分,專案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核示並據以辦理。
丙、臨時動議:無
散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下午四時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