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選舉委員會第二一七次委員會議紀錄
時間: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下午三時三分
地點: 本會會議室
出席: 林恩顯、徐文榮、黃禎成、蔡天啟、謝素珍、陳添輝、鄭宗玄、鄭興成、翁志宗、林宜男
列席: 高瑞錚、王西崇、黃細明、鍾石盛、馮艾雯、冀凱倩
請假: 陳清正、張炯彥
主席: 白主任委員秀雄
紀錄: 梁夢燕
宣布開會: 出席委員已逾半數,主席宣布進行第二一七次委員會議。
甲、報告事項:
一、 第二一六次委員會議紀錄:
主席宣布:本紀錄確定。
二、 第二一六委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詳如會議資料)。
主席宣布:備查。
三、 重要文件報告:(詳如會議資料)。
主席宣布:備查。
四、 臨時重要工作報告:(詳如會議資料)。
主席宣布:備查。
乙、討論事項:
◎第一案:
案由: 本會辦理臺北市第三屆市長暨第九屆市議員選舉候選人馬英九等一一五名競選經費收支結算已查核完畢,檢附彙整表乙份(如會議資料),提請審查決議案
提案單位:第四組
說明:
一、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之三第二項暨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經費查核準則第三、五、..七條之規定辦理。
二、 臺北市第三屆市長暨第九屆市議員選舉業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七日舉行投票,各候選人競選經費收支結算申報,依法應於九十二年一月六日前向本會申報。
三、 本次選舉候選人應申報者計一一五名,除市議員第三選舉區候選人張元安一名未申報外,其餘各候選人均如期申報。經初步查閱,所申報支出經費除市長候選人馬英九、李應元超過公告最高限額外,餘均未超過公告之各該選舉區最高限額。
四、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四十五條之三第二項﹁前項候選人應於投票日後三十日內,檢同競選收支結算申報表,向選舉委員會申報競選經費收支結算,並應由本人或指定記帳人員簽章負責﹂,違者處新台幣壹萬元以上拾萬元以下罰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五條之一規定「競選經費之支出超過選舉委員會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公告之最高限額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 本案經本會監察小組第一四六次會議查核結果,決議如左:
1、 逾期未申報之市議員候選人張元安等一名,擬裁處新臺幣壹萬元罰鍰。超過最高限額之市長候選人馬英九、李應元等二名,擬各裁處新台幣壹拾萬元罰鍰,請提本會委員會議裁定。
2、 其餘一一二名經查核通過,請提本會委員會議審定。
辦法:
一、 檢附台北市第三屆市長暨第九屆市議員選舉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收支結算查核彙整表乙份,提請審查決議通過後,陳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並函送臺北市國稅局查照。
二、 市長候選人馬英九、李應元二名超過最高限額、市議員候選人張元安一名逾期未申報,俟裁定罰鍰金額即以本會名義寄出裁定書,請其於一個月內前來本會繳交罰鍰,逾期未申報者並責成其辦理申報。
決議: 通過,並將李應元辦公室陳情函轉陳中央選舉委員會納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法之參考。
◎第二案:
案由: 本會辦理臺北市第九屆里長選舉候選人歐慶雄等一三七七名競選經費收支結算已查核完畢,檢附彙整表乙份(如會議資料),提請審查決議案
提案單位:第四組
說明:
一、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之三第二項暨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經費查核準則第三、五、..七條之規定辦理。
二、 臺北市第九屆里長選舉業於九十二年一月四日舉行投票,各候選人競選經費收支結算申報,依..法應於九十二年二月三日前向本會申報。
三、 本次選舉候選人應申報者計一三七七名,除大同區雙連里候選人林政邦、南芳里候選人楊萬居、萬華區新忠里候選人段光禹等三名未申報外,其餘一三七四名候選人均如期申報,且支出均未超過公告之各該選舉區最高限額。
四、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七條第項規定,違反第四十五條之三第二項﹁前項候選人應於投票日後三十日內,檢同競選收支結算申報表,向選舉委員會申報競選經費收支結算,並應由本人或指定記帳人員簽章負責﹂,違者處新台幣壹萬元以上拾萬元以下罰鍰。
五、本案經本會監察小組第一四六次會議查核決議如左:
1、 逾期未申報之候選人林政邦、楊萬居、段光禹等三名,擬各裁處新臺幣壹萬元罰鍰,請提本會委員會議裁定。
2、 其餘一三七四名經查核通過,請提本會委員會議審定。
辦法:
一、 檢附臺北市第九屆里長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收支結算查核彙整表乙份,提請審查決議通過後,陳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並函送臺北市國稅局查照。
二、 候選人林政邦、楊萬居、段光禹等三名逾期未申報,俟裁定罰鍰金額即以本會名義寄出裁定書,請其於一個月內前來本會繳交罰鍰並辦理申報。
決議: 通過。
◎第三案:
案由: 本會蔡委員天啟、黃委員禎成於台北市第三屆市長、第九屆市議員選舉期間疑似為特定候選人助選、站台乙案,經提本會紀律委員會審議,擬予警告之處分,提請決議案。
提案單位:人事室
說明:
一、 依據本會第二一四次委員會會議決議辦理。
二、 蔡委員天啟、黃委員禎成疑似為特定候選人助選站台案分述如下:
1、 蔡委員天啟部分:自由時報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四頁刊載「查賄顏聖冠總部遭搜索乙節」,其中提及涉嫌透過競選總幹事蔡天啟,藉舉辦「募款餐會」名義,招待數百名特定選舉人免費飲宴。
2、 黃委員禎成部分:監察小組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十四時五十一分接獲民眾檢舉稱其觀看中天新聞下午一時之整點新聞,發現選舉委員會委員黃禎成於候選人造勢場所手拿麥克風助講,案經函請行政院新聞局廣電處提供側錄帶証實在案。
三、 案經本會九十二年三月五日召開之第一次紀律委員會會議決議:本會蔡委員天啟購買募款餐券,其行為違反自律規範第三條第十款:參與候選人募款餐會活動之規定,另黃委員禎成其行為從側錄帶中,顯示違反自律規範第三條第二款:為候選人或政黨站台或亮相造勢之規定,建議依自律規範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予以警告之處分,並提報本會委員會議議決。
辦法:
一、本會委員蔡天啟及黃禎成違反本會委員自律規範,建議予以警告之處分。
二、 委員自律規範為委員自我約束之基本要求,以作為全體選務人員之表率,爾後選舉如有違反自律規範情事,將從嚴處理,以維本會公正超然形象。
決議: 通過。
丙、臨時動議:無
散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下午三時三十三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