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選舉委員會第二一六次委員會議紀錄
時間: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下午三時三分
地點: 本會會議室
出席: 徐文榮、黃禎成、蔡天啟、謝素珍、鄭宗玄、鄭興成、林宜男
列席: 高瑞錚(許坤田代)、康宗虎、郭勇、吳秋美、鐘昱男(馬景行代)、溫新琳(張榮貴代)、王西崇、鍾則良、黃細明、艾蕾、吳坤宏(廖雪如代)、鍾石盛、冀凱倩、馮艾雯、張炯彥、陳清正、張俊鴻(王美華代)
請假: 林恩顯、陳添輝、翁志宗、王卓鈞、石素梅、楊勝雄、郭德恒
主席: 白主任委員秀雄
紀錄: 梁夢燕
宣布開會: 出席委員已逾半數,主席宣布進行第二一六次委員會議。
甲、報告事項:
一、 第二一五次委員會議紀錄:
主席宣布:本紀錄確定。
二、 第二一五次委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詳如會議資料)。
主席宣布:備查。
三、 重要文件報告:(詳如會議資料)。
主席宣布:備查。
四、 臨時重要工作報告:(詳如會議資料)。
主席宣布:備查。
乙、討論事項:
◎第一案:
案由: 有關士林區福林里候選人許振興君經查尚具學生身份,依選罷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已於十二月二十五日撤銷其登記(如附件),報請追認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
一、 許振興君登記時學歷欄登錄中原大學電機碩士班肄業,但又具結表明並不在學,經士林區公所向中原大學查證,該校答覆許振興君為電機工程學系在職專班二年級學生,惟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辦理休學一年,因休學學籍仍在,依規定亦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二、 本會撤銷許振興君候選人登記時,因許君已參與候選人抽籤,因此候選人名單公告、選舉票及選舉公報等均保留號次,其餘欄位均以空白處理,相關應變情形除立即通知士林區公所配合作業外,並即電告並去函通知許振興君本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之決定。
辦法: 敬請 追認。
決議: 同意追認。
◎第二案:
案由: 第九屆市議員選舉第二選區候選人張宗明先生、第六選區候選人歐陽龍先生宣傳品未親自簽名,經本會監察小組認定違法並擬分別各裁處新台幣三萬元、一萬元罰鍰,提請裁定案。
提案單位:第四組
說明:
一、 案揭二位候選人宣傳品未親自簽名,本會監察小組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第六次午報會議業經認定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並由駐會之呂委員雄,開具妨害選舉罷免通知書寄交二候選人在案。
二、 案經本會監察小組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一四五次會議依據選罷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決議,分別裁處張宗明先生新台幣三萬元、歐陽龍先生新台幣一萬元。
三、 本會依行政程序法第一0二條規定,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分別以北市選四字第三五七三號、北市選四字第三五七四號寄交行政處分前相對人陳述意見通知書,請其提出陳述書,張宗明先生並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回覆,其陳述主要理由為:本人之宣傳品均印有姓名、相片及標記號碼等,應已視同簽名且其他候選人亦多有未親自簽名情況。
四、 檢附張宗明先生、歐陽龍先生宣傳品影本及張宗明先生回覆之陳述意見書影本各乙份。
辦法: 提請裁定並通知其於一個月內前來本會繳交罰鍰,逾期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決議: 通過。
◎第三案:
案由: 臺北市第九屆里長選舉結果清冊及當選人名單,提請審定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 本市第九屆里長選舉業於九十二年一月四日投票完畢,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第七款及其施行細則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選舉結果清冊及當選人名單由主管選舉委員會審定。
辦法: 檢附「臺北市第九屆里長選舉結果清冊及當選人名單」各一份,提請審定通過後依法公告當選 人名單。
決議: 通過。
臨時提案:
案由: 市議員第二選舉區候選人張宗明先生檢舉同選區候選人陳義洲先生、李彥秀女士、闕枚莎女士及另一非本次選舉候選人范巽綠之宣傳品未親自簽名乙案,提請裁定案。
提案單位:第四組
說明:
一、 張宗明先生宣傳品未親自簽名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本會監察小組第一四五次委員會決議擬予罰鍰新台幣三萬元。本會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0二條規定通知被裁罰人如有異議應提出陳述書。
二、 張宗明先生於期限內提出陳述書稱其文宣均有印其姓名、相片及標記登記號碼等,復查其餘候選人之文宣品多未親自簽名情況,並檢附同選區候選人宣傳品計陳義洲一份、李彥秀二份、闕枚莎二份、另一非本次選舉候選人范巽綠之文宣品一份佐證。
三、 案經本會監察小組九十二年一月二日午報認定,其中李彥秀女士二張、闕枚莎女士二張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決議依據選罷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每張各裁罰新台幣一萬元,同時由高召集人瑞錚開立妨害選舉罷免通知書寄交被裁罰人,全案提請本會委員會議裁定。
四、 本會依據裁罰決議以92年1月2日北市選四字第00三二、00三三號行政處分前相對人陳述意見書請當事人如有異議應於三日內提出陳述書在案。
五、 檢復原陳述書及所附宣傳品影本各乙份。
辦法: 李彥秀女士、闕枚莎女士各罰新台幣貳萬元案提請裁定,俾憑寄達裁定書請其於一個月內前來本會繳交,逾期移送法務部行政強制執行署強制執行
決議: 通過。
丙、臨時動議:無
散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下午三時三十三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