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選舉委員會第二一二次委員會議紀錄
時間: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三時
地點: 本會會議室
出席: 林恩顯、徐文榮、黃禎成、蔡天啟、陳添輝、鄭宗玄、翁志宗
列席: 康宗虎、王卓鈞、郭勇、吳秋美、鐘昱男、溫新琳、王西崇、鍾則良、郭德恒、黃細明、艾蕾(陳冠穎代)、吳坤宏(吳瑞珍代)、鍾石盛、冀凱倩、馮艾雯(王秋萍代)、張俊鴻(王美華代)
請假: 謝素珍、林正修、鄭興成、林宜男、高瑞錚、石素梅、楊勝雄、鄒俊文、陳清正
主席: 白主任委員秀雄
紀錄: 梁夢燕
宣布開會: 出席委員已逾半數,主席宣布進行第二一二次委員會議。
甲、報告事項:
一、 第二一一次委員會議紀錄:
主席宣布:本紀錄確定。
二、 第二一一次委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詳如會議資料)。
主席宣布:備查。
三、 重要文件報告:(詳如會議資料)。
主席宣布:備查。
四、 重要工作報告:(詳如會議資料)。
主席宣布:備查。
五、 臨時重要工作報告:(詳如會議資料)。
決議:臺北市第三屆市長選舉電視公辦政見發表會辦理二場次。
乙、討論事項:
◎第一案:
案由: 有關本會第二一一次委員會訂定之「臺北市第三屆市長、第九屆市議員選舉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注意事項」配合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之候選人登記公告內容,修正保證金繳納方式乙案,報請追認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
一、 北高兩市市長、市議員選舉候選人登記公告係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該公告稿(如附件)已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在中央選舉委員會第三0九次委員會議通過,其中對保證金繳納方式規定為:「保證金以現金或行庫、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簽發之本票、保付支票為限。」與本會所訂定之內容略有不同,為避免造成困擾,對保證金繳納規定應做統一規範為宜。
二、 「臺北市第三屆市長、第九屆市議員選舉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注意事項」因須於十月十六日候選人領表時使用,有關保證金之繳納方式如在本次委員會再提出討論,將無法如期印製提供候選人參考,因此已先將修正內容簽陳主任委員核閱,並印製成冊。
辦法: 敬請 追認。
決議: 通過。
◎第二案:
案由: 擬訂「臺北市第三屆市長、第九屆市議員選舉臺北市各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工作考核要點暨臺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選務工作考核要點」(草案)各乙種,提請審查決議案。
提案單位:人事室、第二組
說明:
一、 依中央選舉委員會頒訂之「各級選舉委員會選務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要點」規定,本市各區選務作業中心之績效,由本會考核。為使該項考核更為客觀、公正、公平,擬具本市各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工作考核要點,以作為辦理考核之依據。
二、 考核要點之訂定重點:
明訂各區公所辦理選務工作之各項評分標準、考評程序及獎勵人數基準。
依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一年九月十日頒訂之「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及推薦機關學校負責人獎懲標準表」之規定,訂定各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獎懲標準,於選舉完成後,由各區公所函請各所在機關、學校依下列標準辦理:
主任管理員:服務成績優良者,予以「記功一次」之獎勵。
主任監察員:服務成績優良者,予以「嘉獎二次」之獎勵。
管理員、監察員:服務成績優良者,予以「嘉獎一次」之獎勵。
警衛人員比照管理員、監察員,服務成績優良者,予以「嘉獎一次」之獎勵。
各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工作不力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為使投票日各區公所、投開、票所設立學校留守人員之獎勵有所依憑,明訂確實參與選務工作者,酌予獎勵。
三、 另為考核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選舉事務,特訂定「臺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選務工作考核要點」,作為獎懲依據。
擬辦: 檢附「臺北市第三屆市長、第九屆市議員選舉臺北市各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工作考核要點暨臺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選務工作考核要點」(草案)各乙種,提請 審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 通過。
◎第三案:
案由: 擬定「臺北市第九屆里長選舉各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注意事項」(草案)乙種,提請審查決議案。
提案單位:第四組
說明: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以供各區公所辦理臺北市 第九屆里長選舉事務之依據。
辦法: 提請審查決議通過後,函各區公所辦理
決議: 通過,函各區公所辦理。
◎第四案:
案由: 擬定「臺北市第九屆里長選舉各區選務作業中心設置要點」(草案)乙種,提請審查決議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條第六項暨施行細則第五條之一規定辦理。
辦法: 提請審查決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 通過。
◎第五案:
案由: 擬具「臺北市第九屆里長選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遴派注意事項」(草案)乙種,提請審查決議案。
提案單位:人事室
說明: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與選務工作需要,訂定本注意事項,以供本會遴派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作業依據。
辦法: 提請審查決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 通過。
◎第六案:
案由: 擬訂「臺北市第九屆里長選舉申請登記為候選人及設置競選辦事處、助選員注意事項」(草案)乙種,提請審查決議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其施行細則、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等有關規定訂定。
辦法: 檢附「臺北市第九屆里長選舉申請登記為候選人及設置競選辦事處、助選員注意事項」(草案)一份,提請審查決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 通過。
◎第七案:
案由: 擬訂「臺北市第九屆里長選舉臺北市各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工作考核要點暨臺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選務工作考核要點」(草案)乙種,提請審查決議案。
提案單位:人事室、第二組
說明:
一、 依中央選舉委員會頒訂之「各級選舉委員會選務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要點」規定,本市各區選務作業中心之績效,由本會考核。為使該項考核更為客觀、公正、公平,擬具本市各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工作考核要點,以作為辦理考核之依據。
二、 考核要點之訂定重點:
明訂各區公所辦理選務工作之各項評分標準、考評程序及獎勵人數基準。
依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一年九月十日頒訂之「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及推薦機關學校負責人獎懲標準表」之規定,訂定各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獎懲標準,於選舉完成後,由各區公所函請各所在機關、學校依下列標準辦理:
主任管理員:服務成績優良者,予以「記功一次」之獎勵。
主任監察員:服務成績優良者,予以「嘉獎二次」之獎勵。
管理員、監察員:服務成績優良者,予以「嘉獎一次」之獎勵。
警衛人員比照管理員、監察員,服務成績優良者,予以「嘉獎一次」之獎勵。
各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工作不力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為使投票日各區公所、投開、票所設立學校留守人員之獎勵有所依憑,明訂確實參與選務工作者,酌予獎勵。
三、 另為考核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選舉事務,特訂定「臺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選務工作考核要點」,作為獎懲依據。
辦法: 檢附「臺北市第九屆里長選舉臺北市各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工作考核要點暨臺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選舉工作考核要點」(草案)各乙種,提請 審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 通過。
丙、臨時動議:無
散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