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選舉委員會第二一一次委員會議紀錄
時間: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十分
地點: 本會會議室
出席: 白秀雄、林恩顯、徐文榮、蔡天啟、謝素珍、林正修、鄭興成、翁志宗、林宜男
列席: 高瑞錚、李錫津(謝春雄代)、沈世宏(吳芳山代)、鐘昱男(李民實代)、溫新琳、王西崇、鍾則良、楊勝雄、郭德恒、黃細明、艾蕾、吳坤宏、鍾石盛、冀凱倩、馮艾雯、鄒俊文、陳清正、張俊鴻
請假: 黃禎成、陳添輝、鄭宗玄、王卓鈞、吳育昇、石素梅
主席: 馬主任委員英九
紀錄: 梁夢燕
宣布開會: 出席委員已逾半數,主席宣布進行第二一一次委員會議。
甲、報告事項:
一、 第二一○次委員會議紀錄:
主席宣布:本紀錄確定。
二、 第二一○次委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詳如會議資料)。
主席宣布:備查。
三、 重要文件報告:(詳如會議資料)。
主席宣布:備查。
四、 重要工作報告:(詳如會議資料)。
主席宣布:備查。
乙、討論事項:
◎第一案:
案由: 擬訂「臺北市第三屆市長、第九屆市議員選舉候選人申請登記須知」草案乙種,提請審查決議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 為使擬申請登記為臺北市第三屆市長、第九屆市議員選舉候選人瞭解其申請登記日期、資格及應備具表件、保證金等有關事項,謹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擬訂本須知。
辦法: 檢附「臺北市第三屆市長、第九屆市議員選舉候選人申請登記須知」草案乙份,提請審查決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 修正通過。
修正內容:
(一)臺北市第三屆市長、第九屆市議員選舉申請登記為候選人須知修正為臺北市第三屆市長、第九屆市議員選舉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注意事項。
(二)三︱?B「………前項各款人員,非於申請登記前已退伍、停役、辭職或退學,不得申請登記為候選人。申請登記時,並應繳驗正式證明文件。」修正為「………前項各款人員,非於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前已退伍、停役、辭職或退學,不得申請登記為候選人,並應於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前繳驗正式證明文件。」
﹙三﹚六︱?D︱1「保證金以現金或行庫、信用合作社、………或保付支票為限。………」修正為「保證金應以行庫、信用合作社、………或保付支票繳納為宜。………」
◎第二案:
案由: 擬訂「臺北市第三屆市長、第九屆市議員選舉候選人抽籤決定號次注意事項」草案乙種,提請審查決議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擬訂,俾作為本會辦理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定准予登記之候選人公開抽籤決定號次之依據。
辦法: 檢附「臺北市第三屆市長、第九屆市議員選舉候選人抽籤決定號次注意事項」草案乙份,提請審查決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 通過。
◎第三案:
案由: 擬訂「臺北市第三屆市長、第九屆市議員選舉臺北市選舉委員會宣導工作實施計畫」(草案)乙份,提請審查決議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 為推行民主憲政改革,落實民主政治之連貫措施與積極意義,宣示政府端正選風、反賄選、反暴力之決心與作法,加強市民對民主政治、選舉制度之正確認識,期使本市選民重視其選舉權,踴躍投票,達到選賢與能之目標,特定本注意事項。
辦法: 提請審議通過後施行。
決議: 通過。
◎第四案:
案由: 擬訂「臺北市第三屆市長、第九屆市議員選舉使用電視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注意事項」(草案)乙份,提請審查決議案。
提案單位:第三組
說明:
一、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九條暨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公職人員選舉使用電視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辦理。
二、 本實施辦法草案重點如下:
(一)電視公辦政見發表會辦理方式以現場直播為原則,必要時本會得將錄影帶重複播出。(第三點)
(二)市長及市議員選舉電視公辦政見發表會均辦理一場次。市長不分組別、時段,依往年情形估計,市議員部分分組別、時段辦理。(第五點第一項)
(三)候選人發表政見時間:市長以三十分鐘為限,市議員以十五分鐘為限。(第五點第二項)
(四)政見發表會進行中,如遇停電、其他電訊設備故障或其他臨時意外情事發生,致使候選人政見發表中斷時,於恢復正常後繼續進行,該候選人發表政見之時間重行起算。(第十二點第四項)
(五)調查候選人參加公辦政見發表會意願,如無意願者不予安排參加公辦政見發表會時間。(第十四點後段)。
辦法: 提請討論及審議通過後施行,並陳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
決議: 修正通過。
修正內容:
注意事項增列每場政見發表會舉行完畢後,有線電視業者應將標明場次、日期、發言次序錄影帶即送本會備查;另有關市長選舉電視公辦政見發表會場次,請第三組與有線電視業者及相關單位連繫、評估,提下次委員會議報告。
◎第五案:
案由: 擬訂「臺北市第三屆市長、第九屆市議員選舉使用電視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發言順序抽籤注意事項」(草案)乙份,提請審查決議案。
提案單位:第三組
說明: 為決定臺北市第三屆市長、第九屆市議員選舉使用電視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發言順序,特定本注意事項。
辦法: 提請審議通過後施行。
決議: 通過。
◎第六案:
案由: 為辦理臺北市第三屆市長、第九屆市議員選舉電視公辦政見發表會候選人發言時段、發言順序抽籤及政見發表會現場主持人,提請審查決議案。
提案單位:第三組
說明:
一、 臺北市第三屆市長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預定辦理一場次,候選人發言順序定於政見發表會開始前,依候選人簽到順序於會場現場舉行抽籤決定政見發表之次序。
二、 市議員選舉分區域選舉(六個選舉區)及原住民選舉(一個選舉區)計七個選舉區,每個選舉區舉辦一場次,原住民選舉區部份,其候選人發言順序定於政見發表會開始前,依候選人簽到順序於會場現場舉行抽籤決定政見發表之次序。區域選舉部分則因參選人數較多,須事先抽定組別及時段,故分為二階段抽籤決定發言順序。
三、 市長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主持人為昭公信,宜由本會委員主持,爰擬請推薦一位委員於當天擔任主持工作,並擔任發言順序抽籤主持人。另請指派一位監察小組委員擔任監察工作。
四、 市議員第一階段抽籤決定組別及時段,併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候選人抽籤決定號次後接續舉行,當天須有一位委員主持抽籤,及監察小組委員一位擔任監察工作。另第二階段發言順序抽籤(候選人依時段及指定時間到場政見發表會現場,每時段四位候選人發言)亦須委員及監察小組委員各一人分別擔任發言順序抽籤主持人及監察工作。惟因一場次時間過長(可能超過六小時),考量委員體力負荷,爰分上下半場,故每場次需委員及監察小組委員各二人次。
五、 另攝影棚內市議員公辦政見發表會部分,其主持人擬由各該選舉區二位區長各主持半場,至監察工作,亦分上下半場各請指派一位監察小組委員。
六、 上開各項工作所需執行職務委員及監察小組委員人次如附表。
辦法:
一、 提請委員會推薦市長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主持人乙名,同時擔任發言順序抽籤主持人。
二、 提請委員會推薦市議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第一階段發言時段抽籤主持人乙名;第二階段發言順序抽籤,因分選舉區各辦理一場次,預計需連續辦理六工作天以上,為免委員過於勞累及有充裕時間參與主持工作,建請推薦四位以上委員,俾流輪安排主持。
三、 提請委員會同意市議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現場主持人,由各該選舉區二位區長各主持半場。
四、 每場次抽籤及政見發表會現場監察工作,請本會第四組協助安排監察小組委員輪流到場執行監察職務。
決議: 推薦鄭委員興成擔任市長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主持人,黃委員禎成擔任市議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第一階段發言時段抽籤主持人,林委員宜男、蔡委員天啟、謝委員素珍、鄭委員宗玄擔任第二
階段發言順序抽籤主持人。
◎第七案:
案由: 擬訂「臺北市第九屆里長選舉監察小組工作進行程序表」(草案)乙種,提請審查決議案。
提案單位:第四組
說明:
一、 本工作進行程序表所列各項係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並配合業務需要擬訂,作為辦理臺北市第九屆里長選舉監察小組工作進度之準據。
二、 本案經監察小組第一四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辦法: 檢附「臺北市第九屆里長選舉監察小組工作進行程序表」(草案)乙份,提請審議通過後實施。
決議: 通過。
丙、臨時動議: 無。
散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