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選舉委員會第二一四次委員會議紀錄
時間: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下午三時五分
地點: 本會會議室
出席: 林恩顯、徐文榮、黃禎成、謝素珍、陳添輝、鄭宗玄、鄭興成、翁志宗、林宜男
列席: 高瑞錚、康宗虎、王卓鈞、郭勇、(吳芳山代)、吳秋美、石素梅、鐘昱男(林秀男代)、溫新琳、王西崇、鍾則良、楊勝雄、黃細明、艾蕾(游竹萍代)、吳坤宏、鍾石盛、冀凱倩、馮艾雯、鄒俊文、陳清正、張俊鴻(蔡秋林代)
請假: 蔡天啟、郭德恒
主席: 白主任委員秀雄
紀錄: 梁夢燕
宣布開會: 出席委員已逾半數,主席宣布進行第二一四次委員會議。
甲、報告事項:
一、 第二一三次委員會議紀錄:
主席宣布:本紀錄確定。
二、 第二一三次委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詳如會議資料)。
主席宣布:備查。
三、 重要文件報告:(詳如會議資料)。
主席宣布:備查。
四、 臨時重要工作報告:(詳如會議資料)。
主席宣布:備查。
乙、討論事項:
案由: 臺北市第三屆市長、第九屆市議員選舉結果清冊及當選人名單,提請審查決議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說明: 臺北市第三屆市長、第九屆市議員選舉,業於十二月七日(星期六)投票完畢,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第七項規定,選舉結果之審查由各級選舉委員會審理之,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七條規定,公職人員選舉結果應由主辦選舉委員會造具選舉結果清冊及當選人名單,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審定並公告。辦法:檢附「臺北市第三屆市長、第九屆市議員選舉結果清冊及當選人名單」各乙份,提請審查通過後,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
決議: 通過,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
臨時提案:
◎第一案:
案由: 為台北市第九屆里長選舉競選期間免辦公辦政見發表會乙案,提請 審議。
提案單位:第三組
說明:
一、 依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略以:「公職人員選舉除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外,選舉委員會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內舉辦公辦政見發表會,………..;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得視實際情形辦理或免辦。」
二、 台北市現有四四九里,以一里舉辦一場次計算,需辦理四四九場次,因里長選舉之競選活動期間僅五天,辦理經費、時間、場地及人力實不足支應;又里長之選舉區範圍不大,易於進行競選活動,本會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對候選人之實質助益並不大。在考量本市選務經費、人力及成效下,建議援往例免予辦理。
辦法: 依委員會會議決議辦理。
決議: 通過。
◎第二案:
案由: 本會蔡委員天啟、黃委員禎成於本市第三屆市長、第九屆市議員選舉期間疑似為特定候選人助選,移請處理案。
提案單位:第四組
說明:
一、 依據本會監察小組本(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第四次午報會議決議辦理。
二、 自由時報本(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四頁刊載「查賄 顏聖冠總部遭搜索」乙節,其中提及涉嫌透過競選總幹事蔡天啟,藉舉辦「募款餐會」名義,招待數百名特定選舉人免費飲宴。又監察小組本(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十四時五十一分接獲民眾電話檢舉稱其觀看中天新聞下午一時之整點新聞,發現選委會委員黃禎成於候選人造勢場手拿麥克風助講。
辦法: 檢附自由時報剪報乙份,行政院新聞局節目側錄帶乙捲,移請處理。
決議: 移送紀律委員會卓處。
◎第三案:
案由: 擬函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儘速追查以馬英九四年前競選市長時在路上與王筱嬋合影照片被人利用在媒體刊登「不當利用照片」方式製作之文宣廣告及另以夾報方式散佈「經變造後照片」之選舉文宣案。
提案單位:第四組
說明:
一、 依據本會監察小組本(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第五次午報決議辦理。
二、 據本會監察小組黃委員怡騰提案稱,本年十二月一日自由時報第十二頁刊登「超級助選員……王筱嬋」「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還是馬英九的禮物」選舉廣告一則,並附有大幅照片一幀,其上照片係採用馬英九四年前競選市長時在路上與王筱嬋合影照片(此則廣告並未註明委刊人),由於係採用四年前馬英九第一次競選時之照片作為訴求,似有「不當利用照片」誤導公眾之嫌。
又於日前,同一則選舉廣告文宣出現於夾報中散佈,但該則文宣廣告內容經發現已經變造,將候選人身上所披紅綵帶上及競選旗幟上候選人號碼原為一號,經變造為二號後,對外散佈。此一行為,愈見其手法之不當,並涉有違反選罷法第九十二條之罪嫌
三、 檢附自由時報九十一年十二月一日第十二頁廣告影本乙幀、圖片經變造後之夾報文宣影本乙份。
辦法: 函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決議: 函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丙、臨時動議:無
散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