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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單位:第四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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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本會常任監察小組召集人推薦人選一案,提請審查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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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單位:第四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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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一、 |
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中選人字第0九三000六四五五號函辦理﹙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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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會前於本(九十三)八月十二日召開第二二六次委員會議通過:「聘請許坤田先生等六人為本會監察小組常任委員及沈濟民先生等十三人為辦理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期間監察小組增聘委員,並指定許坤田先生為召集人」;該案並於本(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以北市選四字第0九三0三五0六九二號函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聘任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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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
擬依中央選舉委員會來函指示,本會依限﹙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前﹚遴報監察小組召集人推薦人選三人,報請該會委員會議決議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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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
一、 |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二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各設監察小組,置小組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選舉委員會及縣(市)選舉委員會,分別遴選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及省選舉委員會聘任,並各指定一人為召集人...」,本會監察小組召集人之指定係屬本會職權,惟考量機關間和諧,對於中央選舉委員會來函配合遴報三人一案,勉予同意配合推薦,但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尊重選罷法賦予本會之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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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經委員票選結果:「許坤田委員七票、盤立文委員三票、林美倫委員二票、黃德賢委員一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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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會常任監察小組召集人人選,按得票數高低依序推薦:「許坤田先生、盤立文先生及林美倫女士」等三人遴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惟仍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尊重本會委員之決定,以利爾後監察小組業務之順遂推行。 |
丙、臨時動議: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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