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案 |
提案單位:第一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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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申請登記候選人資格,提請審查決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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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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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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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會依法受理申請登記候選人共計五十七人,分別為第一選舉區二十
三人、第二選舉區三十人、山地原住民二人、平地原住民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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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各申請登記候選人資格,經初審結果,除第一選舉區候選人吳文中
經查因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四條第六款規定,不得登記為
候選人外,餘均符合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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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檢附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登記冊及候選人資格查證情形表各乙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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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
提請審查後,陳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審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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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
通過;另第一選舉區候選人吳文中先生於九十三年十
月十四日經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破產終止,是否有復權疑義?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列為審定參考。 |
第二案 |
提案單位:第一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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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擬定「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臺北市區域候選人抽籤決定
號次注意事項」(草案)乙種,提請審查決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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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三項規定
擬訂,俾作為本會辦理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定准予登記之候選人公開抽籤決定號次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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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
檢附「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臺北市區域候選人抽籤決
定號次注意事項」(草案)乙種,提請審查決議通過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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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
通過。 |
第三案 |
提案單位:第三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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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為辦理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本市公辦電視政發表會,
擬請推薦本會委員擔任候選人發言時段、發言順序抽籤及政見發表會現場主持人案,提請 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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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一、 |
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本市候選人政見發表會採電視政見發表會方式
辦理,並擬訂「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臺北市辦理公辦
電視政見發表會注意事項」乙種,前經本會第二二八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並經中央選舉委
員會准予備查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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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次選舉本市區域候選人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擬每一選舉區各辦理
一場次,計二場次,分兩天辦理完竣(預計九十三年十二月四日、五日辦理【星期六、日】)。因
候選人眾多,故候選人發言順序抽籤分二階段辦理。第一階段配合候選人號次抽籤後接續抽公辦電
視政見發表會發言時段,第二階段抽籤則係同一時段之候選人依各時段別所排定之日程、時間到達
指定之政見發表會錄影會場,依候選人簽到順序舉行抽籤,決定發言順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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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第一階段抽籤決定時段,併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候選人抽籤決定號次後接續舉行
,當天需有一位委員主持抽籤,及監察小組委員一位擔任監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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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第二階段發言順序抽籤(候選人依時段及指定時間到場政見發表會現場,每時段四
位候選人發言)需有委員及監察小組委員各一人分別擔任發言順序抽籤主持人及監察工作(外場)。另攝影棚內公
辦電視政見發表會現場(內場),亦需有主持人及監察委員各一人。惟因一場次時間過長(可能超過六小時),考
量委員體力負荷,爰分上下半場,故每場次內外場需委員及監察小組委員各四人次,本市兩個選舉區共辦理二場
次,計需委員及監察小組委員各八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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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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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請委員會推薦一名委員主持第一階段發言時段抽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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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第二階段發言順序抽籤(外場)及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主持人(內場),
計需八人次,請推薦四位以上委員輪流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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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每場次抽籤及政見發表會現場監察工作,請本會第四組協助安排監察小組委員
輪流到場執行監察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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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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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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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第一階段發言時段抽籤請蔡委員信義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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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九十三年十二月四日、五日第二階段發言順序抽籤及公辦電視政見發
表會請全體委員輪流主持。 |
丙、臨時動議: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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