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案 |
提案單位:第一組 |
|
案由: |
擬訂「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臺北市各區選務作業中心設置要點」(草案)乙種,提請審查決議案。 |
|
說明: |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條第六項暨施行細則第五條之一規定辦理。 |
|
辦法: |
提請審查決議通過後實施。 |
|
決議: |
通過。 |
第二案 |
提案單位:第一組 |
|
案由: |
擬訂「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臺北市各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注意事項」(草案)乙種,提請審查決議案。 |
|
說明: |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以供各區公所辦理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事務之依據。 |
|
辦法: |
提請審查決議通過後,函各區公所辦理。
|
|
決議: |
通過。 |
第三案 |
提案單位:第一組 |
|
案由: |
擬訂「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注意事項」(草案)乙種,提請審查決議案。 |
|
說明: |
一、 |
為使擬申請登記為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瞭解其申請登記日期、資格及應備具表件、保證金等有關事項,僅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擬訂本注意事項。 |
|
|
二、 |
本注意事項有關應繳保證金金額擬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決定後再行填入。 |
|
辦法: |
檢附「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注意事項」草案乙份,提請審查決議通過後實施。 |
|
決議: |
通過。 |
第四案 |
提案單位:人事室 |
|
案由: |
擬訂「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臺北市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遴派注意事項」(草案)乙案,提請審查決議案。 |
|
說明: |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與選務工作需要,訂定本注意事項,以供本會遴派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作業依據。 |
|
辦法: |
通過;並請慎選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及加強儲備訓練。 |
|
決議: |
|
第五案 |
提案單位:第三組 |
|
案由: |
擬訂「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臺北市辦理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注意事項」(草案)乙種,提請審議案。 |
|
說明: |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暨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辦理。 |
|
辦法: |
提請審議通過後施行,並陳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 |
|
決議: |
通過;並請注意場地之選擇須利於身心障礙人士使用。 |
第六案 |
提案單位:第三組 |
|
案由: |
擬訂「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臺北市辦理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發言順序抽籤注意事項」(草案)乙種,提請審議案。 |
|
說明: |
為決定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本市候選人參加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發言順序,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
辦法: |
提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施行。 |
|
決議: |
通過。 |
第七案 |
提案單位:人事室 |
|
案由: |
本會第八屆委員任期於本(九十三)年七月七日屆滿,業奉行政院核派第九屆新任委員十一人,配合委員異動,本會紀律委員會委員擬重行推選五人,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乙案,提請公
決。 |
|
說明: |
一、 |
依「臺北市選舉委員會紀律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規定:紀律委員會置委員五人,由臺北市選舉委員會委員互推之,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但具有同一政黨者不得超過五分之二。 |
|
|
二、 |
查本會於第二○九次委員會議中由委員互選出林委員恩顯、黃委員禎成、鄭委員宗玄、陳委員添輝、鄭委員興成等五人為紀律委員會委員,
並互推林委員恩顯為召集人。本會第九屆新任委員業奉行政院核派,紀律委員會委員擬配合重行推選,另紀律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
|
|
三、 |
檢附「臺北市選舉委員會委員自律規範」及「臺北市選舉委員會紀律委員會設置要點」各一份。 |
|
擬辦: |
如經委員會議推定通過後,即由本會辦理派充事宜。 |
|
決議: |
推選陳委員穎慧、徐委員文榮、林委員恩顯、林委員宜男、徐委員履冰擔任紀律委員會委員,由林委員恩顯擔任召集人。 |
丙、臨時動議: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