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選舉委員會第二二三次委員會議紀錄
時間:
地點:本會會議室
出席:蔡天啟、徐文榮、陳添輝、鄭宗玄、翁志宗、林宜男、吳秀光、謝梅華、蔡信義
列席:高瑞錚、王西崇、黃細明、冀凱倩、馮艾雯、張炯彥、林雪姿
請假:林恩顯、鄭興成、謝素珍、陳重誠
主席:白主任委員秀雄
紀錄:梁夢燕
宣布開會:出席委員已逾半數,主席宣布進行第二二三次委員會議。
甲、報告事項:
一、第二二二次委員會議紀錄:
主席宣布:本紀錄確定。
二、第二二二次委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詳如會議資料)。
主席宣布:
三、重要文件報告:(詳如會議資料)。
主席宣布:備查。
四、重要工作報告:(詳如會議資料)。
主席宣布:備查。
乙、討論事項:
第一案:
案由:
提案單位:第四組
說明:
一、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六條第四項規定「違反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二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緩;違反第五十條之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另依該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本法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訂罰鍰,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處罰之。」
二、 本案經監察小組九十三年三月九日第六次午報會議當場播映側錄帶,並充分討論後,付諸表決通過:「本案構成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條第四款、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所指情事,應依同法第九十六條第四項予以處罰。」並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一五一次委員會議通過建請裁處新台幣五十萬元罰鍰。
三、 本會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於九十三年四月六日北市選四字第0九三0三五0四四四號交寄行政處分前相對人陳述意見通知書,請其提出陳述意見書,
辦法:請決定建議裁罰金額,檢具本案相關事證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裁處罰鍰。
決議: 既經監察小組認定違法,同意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裁處新台幣五十萬元罰鍰。
第二案:
案由: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投票日,本市第四六二投票所投票權人
提案單位:第四組
說明:
一、 依據公民投票法第五十條規定「將公投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公投票者,處新台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另依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法五十條所訂罰鍰處分,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為之。」
二、 二、本案經監察小組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一五一次委員會議認定違反公民投票法第五十條規定,通過建請裁處新台幣六千元罰鍰。
三、 本會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於九十三年四月六日北市選四字第0九三0三五0四四五號交寄行政處分前相對人陳述意見通知書,請其依規定時間提出陳述意見書,惟本會未接獲該陳述意見書。
四、 檢附本市第四六二投開票所突發事件紀錄及松山分局筆錄影本各乙份。
辦法:提請裁定並通知其於一個月內前來本會繳交罰鍰,逾期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決議: 通過;並修定罰鍰金額為新台幣五千元。
丙、臨時動議:
案由:建議驗票時不要全面影印台北市選舉人名冊,若發現有問題之投開票所,再行影印。
提案單位:蔡委員天啟
決議:通過。
散會: